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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对基金公司违法违规问题查处力度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

2014-09-15 00:5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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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玲 玲

    基金、特别是开放式基金,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工具应该发挥利民利国的融资作用。然而,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基金公司出现一些问题,其中有些问题甚至有变本加厉的趋势。如“三公原则”被淡化,取而代之的是更加不公,使得“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成为一句空话;“老鼠仓”现象严重破坏资本市场公平秩序的行为,为广大“基民”所深恶痛绝,基金未能实现“基民”收益的最大化,却被大大小小的“老鼠”们用来实现个人违法收益的最大化。为了保障基金市场健康发展,必须加大对基金公司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打击力度,以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与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和信心。

    一、基金公司存在的问题
    1、自我粉饰吹嘘,夸大宣传。部分基金公司利用各种媒体作平台,自我标榜如何会理财,误导“基民”“长期持有基金必有回报”等,有意弱化基金风险,严重违背股市“牛熊更替”的特点,使得大批基民在牛市中喜洋洋地将钱投入基金,风险来了不知“逃顶”,在熊市中被惨兮兮地套牢。其实,除货币型基金能保本外,债券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都可能蚀本。

    2、部分基金公司的净值可疑。以2008年11月6日至2009年11月6日这一年中的股市和基金的表现为例:一年中,股市中的金融、地产等各个板块总体上均涨了两倍多;而基金涨一倍的极少,大多数只是“极艰难”地涨了几角钱,如海富通强化回报,在这一年中只涨了约0.30元。这类基金公司的“业绩”不得不让“基民”怀疑:为何由专业人士操盘的基金总是“跑输大盘”?是基金经理们不会选股票吗?而根据基金公司的介绍,他们购买的股票多半是到上市公司搞过调研的,不可能在选股票上比“股民”还没有经验。如此,只有一种可能:基金公司在基金的净值上做了“手脚”,将净值人为调低,一为暗地里截留基金利润揣入自家荷包,二为低净值“基民”就不会赎回基金。只要手里握有“基民”的钱,就能确保基金经理们在低净值时也能拿到高额收入。

    3、部分基金公司的“拆分”做法可疑。“拆分”基金能披上低净值的“外衣”糊弄“基民”,但这些超大型基金由于“盘大体笨”,上涨难下跌易,成了套牢“基民”的“急先锋”。
    4、部分基金经理缺乏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部分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在熊市中大搞“辞职潮”,牛市中也搞“辞职潮”,揣着“基民”们的管理费手续费“见好就收”,置“基民”的利益于不顾。

    5、部分基金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出了问题不是自查自纠,而是忙于推卸责任。如2009年11月12日上午,景顺长城基金和长城基金公司分别在网站上不约而同的刊登了相关公告,称旗下基金经理涉嫌“老鼠仓”一事纯属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另外,部分基金公司缺乏激励机制,无论基金盈亏基金经理们都照样向“基民”提取管理费手续费,旱涝保收助长懒汉作风,也由此形成不以“基民”的利益为重、即使巨亏也没人问责追责的怪现象。
    6、“基民”维权难。2008年4月证监会查出上投摩根原基金经理唐建利用“老鼠仓”非法获利150余万元。有“基民”请求仲裁庭要求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向基金管理人行使追偿责任,结果败诉。

    二、几点建议
    1、维护现有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加快资本市场法治化建设进程。禁止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这是一条铁律,也写进了有关的证券法规,但目前证券从业人员炒股的情况十分严重,有的以亲友的名义开设股票账户,有的公然以自己名字开设股票账户。建议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关注此类现象,并拿出有针对性的措施,使“铁律”真正成为捣毁“老鼠仓”的“金箍棒”。建议尽快实行“老鼠仓”连坐制,对涉案的基金公司及主要领导应按涉案金额数目的多少处以不同等次的罚款,以达到对其他基金公司的警示作用。

    2、对基金公司公布信息作统一规定,严格规范基金公司推介基金产品的用语客观、公正。各基金公司自设的对外公开的网站要具备单位净值、累计净值、分红信息、拆分信息等,信息内容真实具体。对“十大重仓股”和“持仓重大变化”等重要信息公布的截止日期,应从现在的每三个月或半年公布一次,改为一个月或两个月公布一次,以便于“基民”们对基金净值变化的监督。应规定不得使用“基民们将钱放在我们手里是放心的”、“基金产品长期投资定有回报”等自我粉饰吹嘘的宣传用语。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也应取消对“基金能稳定大盘、能托市,有大局意识、政治意识”等评价。

    3、检查所有上市基金公司的“净值收益率”,特别是要严查年度净值收益排名末50位的基金公司。同时,要查各基金公司年度现金分红的情况,对两年内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基金公司的财务账目,要逐一细查。并对基金公司实行年审制,对在牛市中仍发生巨额亏损的基金经理,原则上应予撤职。

    4、杜绝虚假分红的做法,对基金的分红方式予以规范。若基金要进行1:1的“拆分”,那么,它必须在“拆分”之前有过不低于1:1的现金分红记录,否则,不得进行1:1的“拆分”。
    5、健全各基金公司的内控制度,对基金经理的辞职行为做出规定。从制度建设入手,严防“老鼠仓”案件的再度发生。同时,应要求各基金公司设立激励机制,基金经理的收入与业绩挂钩。业绩极差的基金经理的收入应比业绩靠前的基金经理的收入至少低三成,以彻底改变目前部分基金经理不作为不进取也能拿高薪的怪现象。

    6、切实维护“基民”的合法权益。有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开基的总户数已高达1.68亿户,大约四分之一的城镇居民家庭参与了基金投资。因此,维护“基民”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全社会维稳的一项重要任务。建议对严重亏损达三年以上的基金品种,”基民”赎回时免交管理费和手续费。司法部门对“老鼠仓”及其它基金业违法行为的罚没款,应主要用于“补贴”涉案的基金净值,以弥补“基民”们的损失。

    发言人单位及职务(职称):湖北省政协副秘书长,民建湖北省委专职副主委兼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