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协委员 >委员建言 >议政建言

关于加强我省精神卫生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议

2014-09-15 00:57:51  
字体大小:【

 

农工民主党湖北省委员会

    当前,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增多,竞争压力加大,人口和家庭结构变化明显,精神疾病患病率呈上升趋势。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和省民政厅2010年5月份以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排查工作的初步结果显示,全省已排查出精神疾病患者31万多人,其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12万多人,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疾病患者接近3万人。据调查,大多数精神疾病患者由于多种原因未能被发现并接受系统正规的治疗。当前,精神疾病已成为影响人们健康的主要疾病之一,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

    一、主要问题
    1、社会对精神卫生工作认识不足,防治任务十分艰巨。当前精神卫生工作形势总体表现为“三低”,即知晓率低、识别率低和治疗率低。大众对精神疾病认识不足,防治知识严重匮乏,忽视自身精神卫生需求和歧视精神病患者的现象普遍存在,种种偏见和误解往往导致精神疾患延误治疗、拖延病程和加重病情。据调查,约有30%的患者从未到专科医院诊治,而非专科医院精神疾病的漏诊率更高达60%。一些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医疗救治,将给家庭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的危害。

    2、精神卫生服务资源整体不足,发展不平衡。全省现有精神卫生服务机构94所,精神科床位11167张,专科医生1804人,专科护士2890人。按全省人口计算,每万人才拥有1.86张精神病病床,3万多人才拥有1名精神病专科医生,每2万多人才拥有1名精神病专科护士。全省市、州以上的精神疾病医疗机构收治的精神疾病患者数,已远远超过核定的床位编制数,长年处于加床运行的状态。全省尚有25个县(市、区)没有精神疾病诊疗机构。

    3、精神疾病患者医疗保障不足,长效投入机制尚未建立。一是特殊群体的救治经费没有保障。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的“三无”精神病患者、生活困难的重性精神病患者、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的精神疾病患者以及流浪乞讨的精神病患者的救治经费得不到保障,往往是相关部门政策性补助一部分,不足部分由医院垫付,各级精神疾病诊疗机构不堪重负。二是精神卫生工作经费严重不足。目前除武汉市外,省财政和其它地区均没有安排精神卫生工作专项经费。许多急需开展的工作,如全省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因缺乏经费而无法实施。三是机构建设经费严重不足。目前,全省仅有39所精神卫生中心纳入了建设规划,即使按规划完成了建设任务,精神疾病床位数、精神卫生专业队伍人数也仍与现实需求相差太大。

    4、精神卫生工作的政策保障不足,现行工作模式难以适应工作需要。全省除武汉市外,其它地区因缺乏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就业、救济以及免受歧视等相应的法规和政策,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常常受到影响。由于对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强制收治尚无明确规定,各级精神疾病医疗机构在收治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的精神疾病患者时都面临实际困难。与此同时,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广泛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体制和协调机制尚未形成,仅靠卫生部门难以承担精神卫生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全部任务。目前,全省各地绝大多数精神疾病患者基本还停留在院内封闭治疗的阶段,院外非急性期居家服药、社区管理和康复训练等治疗,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防治工作水平较低,尚不能全面展开。

    二、建议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各地应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精神卫生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公安、教育、民政、财政、残联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协作与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加强重性精神病人的治疗与管理。

    2、加强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开展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干预。要加强精神疾病的预防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对精神疾病的认识。加大对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心理健康意识,减少社会对精神病患者的偏见和歧视,鼓励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属主动寻求专业救助。要注意引导公众正确对待精神疾病,重视精神疾病患者的人文关怀,帮助他们逐步回归社会。建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与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心理治疗和心理咨询人员的教育培训,制订相关标准和措施。

    3、建立健全重性精神疾病排查工作长效机制,明确重性精神病人管护责任。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重性精神疾病排查工作长效机制,坚持重点时段排查和经常性排查相结合,组织相关部门,以街道、社区、乡村为单位,对重性精神疾病进行普遍调查,做到不漏户、不漏人,摸清底数。

    对排查发现的重性精神病人,各级政府要督促落实监护人,将病人送往当地精神卫生中心进行诊断治疗;民政、公安和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在执行公务中发现流浪乞讨、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和社会形象的精神病人,有责任将其送往当地精神卫生中心进行诊断治疗和救助。公安部门应及时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和无监护人,或者有监护人但监护人无能力看管,或者虽有监护人但不强制医疗可能会继续严重危害社会的重性精神病人,强制送往精神卫生中心进行诊断和治疗。

    各级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牵头做好重性精神病人回归社区的管理工作,公安、民政、残联、精神卫生中心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要密切合作,在病人监护人的配合下,加强病人的社区和居家管理。社区、村(居)委会要加强对重性精神病人的日常监测和管理,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密切观察病人病情变化,发现异常应及时向公安部门、卫生部门报告,并主动将病人送往当地精神卫生中心就诊。

    4、完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社会保障政策,确保患者及时治疗。推动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制度加大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经费的支持力度,提高患者治疗率。尽可能使用新一代精神疾病治疗药物,提高治疗效果。在城镇医保和新农合政策方面适当提高精神疾病患者救治的报销比例。对“三无”和流浪患者采取综合措施实行全额报销。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出台适合重性精神疾病医疗规律的专项制度,扩大对患者的救助面。  

    5、构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加强精神卫生专业人才培养。各级政府应将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纳入“十二五”规划,确保每县有一所政府举办的精神卫生中心,并认真落实精神卫生中心的财政补助政策。精神卫生中心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所需支出,由政府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足额安排,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各地要建立精神卫生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重性精神病患者连续管理机制,使出院病人能够从医院合理分流到社区,并获得随访和康复服务。要加强精神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将精神疾病防治知识纳入全科医师、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和非精神科医师培训培养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