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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建议

2014-09-15 0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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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党湖北省委员会


    目前,全省各地都在进行规模宏大的基本建设,我省建筑业发展面临着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以孝感为例,2011年是该市自改革开放以来建筑项目和投资最多、最集中的一年,而固定资产投资的40%以上要靠建筑业来完成,这无疑给建筑安全监管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尽管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建筑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加大安全监督,总体上控制和预防了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但随着建安量的不断增大及大量高层建筑的出现,在安全防范和监管工作不到位的情况下,建筑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我省建筑安全生产的形势依然非常严峻。

    一、我省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我省安全监督起步较晚,虽有一套安全监管程序,但可操作性不强,不具备“卡点”,代表政府的安全监督没有真正深入从业者的意识之中。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工作不到位,没有树立安全监管的不可缺性、权威性。例如,孝感市7个县市区包括市直在内只有5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安全监管机构(市直、汉川、云梦、孝南、大悟),2家正着手成立安监站(应城、安陆)。孝昌县至今仍无独立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只有1名人员从事建筑安全监督管理。
    2、待遇低下,责任巨大。我省已成立安监站的县市区,虽然各地编办给予了一定的财政给养名额,但不少地方的经费仍未拨付到位;未成立安监站的县市区,从事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工资有的是靠建筑材料检测、建筑监理等中介服务公司的收费解决,体制畸形。安全监督人员肩负的工作量大、责任重大,一旦出现等级以上的安全事故,又将面临检察院的调查,精神压力大。

    3、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导致建筑安全监管工作滞后。据调查,有很大一部分在建项目在未进行现场踏勘、未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下,领取了施工许可证后就直接开工建筑了。甚至有些工程开工很长一段时间,安全监督人员竟然还不知道。安全监管工作的滞后,给工程实体的防护留下安全隐患,极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4、重质量、轻安全、无“卡点”。和建筑工程质量控制不同,绝大部分工程项目没有配备专职安全员。即使有的配备了安全员,但绝大部分并不是专职的。在进行质量、安全巡查和拉网式的检查中,经常出现没有相应管理人员陪着安全监督员共同检查工程实体防护的情况,这就导致在现场查出的安全隐患不能得到很好的整改,从而留下安全事故隐患。

    二、提升我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的对策建议
    1、成立独立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为了不断提升我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保持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必须设立独立的具有权威性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并确保人员编制及经费来源。机构成立后,就可以在程序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开展安全监管工作,切实改变监督员同时兼任安全员的尴尬局面,由仅对实体防护进行控制转到从体制上进行管理,形成政府监管—企业管理—项目自检的格局,使安全意识真正深入从业者心中,变成一种自觉行动。
    2、增强企业主体责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完善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企业不断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加大技术更新力度和资金投入,强化对施工项目和项目负责人的监管力度,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有计划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逐步根治地方性的安全生产痼疾,真正发挥层级监督管理工作的作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管理不力、拖延安全隐患整改和有意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凸显监督执法的威慑力。同时,也要加大对监理单位安全履责行为的监管。

    3、提高建筑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分层次、分对象开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人员素质。首先要抓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不断充实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并加强对现有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督执法能力和服务意识,确保依法依规进行安全监督;其次要抓好企业“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督促企业不断强化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意识和管理水平,提高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范技能,严防等级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
    4、建立风险保障体系。风险保障体系的建立有利于安全管理体制的完善,要积极探索实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制度。对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视其在建筑活动中的地位和角色,收缴一定比例的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待工程安全竣工后返还;对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视情况不予返还或部分返还其风险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