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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建议

2014-09-15 01: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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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公党湖北省委员会


    建设“法治湖北”是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之一。近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法治湖北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逐步建立,法治建设工作突出重点,攻克难点,强化措施,取得了可喜的成效。

    一、当前法治湖北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少数干部的法律素养不高。少数干部包括有的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淡薄,习惯于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对法治建设与科学发展的认识不够、依法执政、依法决策的自觉性不高,以言代法、权大于法的现象依然存在,通常表现出轻法律手段重行政命令、轻制度管理重个别处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在某些地方流于形式。
    (二)地方立法体系不完善。有关保障民生、科技创新、农村建设、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点立法尚未出台。在现有地方立法中,政府职能存在易位现象,“重监管轻服务”、“重义务轻权利”、“重权力轻责任”、“重公权轻私权”、“重处罚轻教育”等现象在个别条例中仍然存在。一些法规的逻辑结构不严密,条文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重复立法较多,存在着“有上位法就制定实施办法”的倾向。法定化的法规清理机制尚未建立。
    (三)依法行政不到位。在制度建设上,政出多门、政令不一、相互“打架”问题仍然存在。有的地方和部门越权出台政策性文件,规定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条件等。在行政执法上,乱执法、滥执法、粗暴执法的问题时有发生,不依法定程序办事的问题比较严重,基层执法人员法治意识不强、执法水平不高的问题还比较普遍。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上,存在相互推诿、敷衍塞责行为,使群众诉求不能得到依法妥善处理,同时也存在“花钱买平安”现象,甚至随意突破法律底线去“维稳”,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在政府诚信上,存在承诺不兑现、朝令夕改等现象,让人民群众无所适从,甚至对政府行为产生明显的逆反心理。
    (四)司法体制机制不健全。法官、检察官队伍的司法理念、司法作风、司法能力与社会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之间仍有一定差距。一些案件处理在实体或程序上存在瑕疵,其结果始终得不到社会公众的认同,影响司法公信。极少数法官、检察官办案不公不廉,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也损害了司法队伍的整体形象。同时,司法环境不优、司法公信力不高的状况客观存在,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五)社会管理手段滞后。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不高,形成社会秩序治安化,预防、打击犯罪的难度加大;社会矛盾化解的难度大、反复性强,极少数群众一有问题就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甚至聚众闹事,给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此外,基层社会管理组织基础薄弱,存在队伍不稳、专业化程度不高等问题。
    (六)法治文化建设成效不明显。“源头普法工程”建设开展不够,我省法学研究资源优势发挥不突出。法律宣传的手段单一,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不够,公民法律信仰缺失,“信访不信法”的观念依然存在。同时,法治文化设施有限、功能单一,优秀法治文化作品不多,法治文化阵地的作用发挥不够,无法满足群众的需求。

    二、加快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建议
    (一)以提升领导干部法律素养为前提,进一步推进依法决策。一是加强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依法执政能力。二是健全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依法决策程序。三是强化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完善依法监督程序,实现全程有效监督,提高监督效果,保证权力依法运行。加大查办力度,严肃查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案件,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二)以出台重点立法为动力,进一步推进地方法制建设。一是认真实施地方立法规划,重点加强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及时出台与国家法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二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建立和完善以人大为主导、专家与群众相结合、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地方立法机制。三是加强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等工作,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三)以转变政府职能为先导,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一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依法调整政府、市场、企业之间的关系,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健全政务公开机制,加快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力争将湖北建设成全国投资环境最优地区。二是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明确界定执法权限和责任,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合理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切实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三是完善执法监督体系,提高行政执法评议实效,严格行政问责机制,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滥作为等问题,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四)以改革司法体制为保障,进一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一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优化司法权力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强化政法经费保障,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二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行执法标准化管理,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实行重大犯罪案件侦查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全面实行警务、审务、检务和狱(所)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评判;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三是建立健全司法监督机制,完善内外监督网络,增强执法监督合力。四是落实平等司法保护,打通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衔接通道,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力度、生效裁决的执行力度和司法救助力度。
    (五)以创新社会管理为抓手,进一步推进社会建设法治化。一是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建设。重点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矛盾化解、流动人口、特殊人群和基层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切实把社会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二是健全公民参与的法律保障机制,探索公众广泛参与的社会治理模式。三是发挥政法机关的职能作用,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法治保障。建立常态化的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对特殊人群帮教管理。四是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协商对话机制,纾缓社会焦虑情绪。完善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制度,积极引导信访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建立社会矛盾预警机制,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结合起来,统筹化解矛盾纠纷。
    (六)以增强普法实效为基础,进一步推进法治文化建设。一是扎实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全面实施“六五”普法规划,落实各项学法用法制度,抓重点、求实效,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素养。二是把法制宣传列入宣传工作的总体安排,以网络等新兴媒体为重点,采取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坚持权威引导、正面宣传,营造法治建设的社会氛围。三是推动法治文化载体建设,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夯实法治湖北建设的群众基础。积极推动法治文化作品创作,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提高公众参与度。深入开展法治文化示范点创建活动,带动和促进法治文化的繁荣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