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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夏区社会救助工作的调查报告

2014-09-15 01: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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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夏区政协社法委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民政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关乎百姓衣、食、住、行、生、老、医、葬等方方面面,直接反映人民的基本生存、生活和发展状况,发挥着“兜底性”保障作用。为了切实保障社会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民生保障水平有效提升,我委联合区民政局就全区的社会救助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江夏区社会救助工作现状
    (一)城乡低保制度不断完善。江夏区从1998年12月开始实行城镇低保制度,首批保障490户,1544人,全额保障标准为110元/月;至2004年10月,作为武汉市农村低保的试点地区,江夏区率先在全市启动农村低保,全额保障标准为800元/年。随着社会经济水平不断发展,城乡低保标准经过7次提标,目前,城镇低保标准为44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210元/月。截止2013年6月,全区城乡低保对象达到1.249万户2.42万人,月保障金额达540.5万元,其中:城镇低保5252户1.06万人,月保障330余万元,占全区23万城镇人口的4.5%;农村低保7238户1.36万人,月保障金额210.5万元,占全区41万农业人口的3.2%。10多年来,城乡低保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标准从低到高,对象从“只进不出”到“应保尽保,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的良性发展过程。近年来,我区城乡低保不断扩面提标,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变动应急救助机制健全;在为一、二级成年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单独提供全额低保基础上扩大到三级;同时,先后建立低保对象民主评议、定期核查、续保登记、公益劳动、张榜公示、限期保障和考评等制度,被省民政厅授予“湖北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管理双A单位”。
    (二)农村五保供养和孤儿供养成效突出。江夏区现有五保对象1398人,孤儿46人,供养率100%,做到了应保尽保。其中:集中供养五保对象696人,年供养标准为4320元;分散供养五保对象702人,年供养标准为3060元;福利院集中供养孤儿3人,月供养标准为1270元;散居城镇孤儿12人,月供养标准为800元;散居农村孤儿31人,月标准为700元,保障了五保老人“吃、穿、住、医、葬”和孤儿的“养、治、教”等基本生活,五保、孤儿群体生活质量显著提高。特别是自2008年以来,省民政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福利院提档升级工作,全区12所农村福利院的基础设施和功能得到完善,管理和服务水平得到全面提升。郑店福利院被民政部授予全国模范福利院,区农村中心福利院被省民政厅授予省模范福利院称号,乌龙泉、郑店、大桥、法泗等四家农村福利院获得市级“三星级”农村福利院称号。
    (三)医疗救助规范有序。近年来,江夏区城乡一体化医疗救助机制不断健全规范,实行制度、病种范围、封顶限额、救助比例城乡“四统一”,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对医疗费用过高、自付费用难以承受的救助对象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病种从过去13类疾病扩大到现在的21类疾病;救助比例从自付金额的50%提高到70%;最高救助限额从8000元/年提高到50000元/年。以2012年为例,我区累计救助患病困难群众773人次,救助金额达249.7万元。
    (四)临时救助作用明显。临时救助是重点解决低保家庭及其他低收入家庭医疗、教育、住房、应对突发事件等临时性困难而采取的一种救助制度,这项救助制度相对其他救助制度具有一定灵活性,为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暂时性困难发挥了不可替代作用。其救助标准是,城镇居民每次救助不超过1500元,农村居民每次救助不超过1000元。2012年,江夏区累计救助困难群众981人次,发放临时救助金约91.7万元;同时,投资20余万元建立江夏区“爱心慈善超市”,实施实物救助,有效保障了出现临时性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五)流动困难人群救助力度加大。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提高救助能力和水平,是民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江夏区实际,我区于2012年12月31日正式挂牌成立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站半年来,共救助300余人,基本实现了城市街面无流浪未成年人的目标,一改过去有关职能部门之间权责不分、推诿扯皮、安置无门的局面。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关于执行低保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低保对象认定难。在低保保障标准逐年提高,且低保配套制度不断出台的背景下,低保的“含金量”越来越高,影晌了低保对象主动退保的积极性,基层低保动态管理压力不断加大;加之现在劳动力就业多样化,低保调查手段弱化,少数申请户采取虚报家庭收入、隐瞒外出务工和经营活动的实际收入,开虚假病历降低自身劳动能力等手段欺骗工作人员,给家庭收入计算带来较大困难。二是低保工作经费列支少。特别是乡镇街、社区(村)没有低保工作经费,一定程度影响了低保调查、公示栏刷新、年度核查等正常工作开展。三是低保工作人员不足。社区、村没有专职低保工作人员,所有人员均为兼职,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加之兼职低保工作人员待遇偏低,工作积极性不高。
    (二)关于执行五保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五保供养标准偏低。现行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每人每年432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3060元,折算到每天仅为11.8元和8.4元,要保证五保老人的“吃、穿、住、医、葬”,实是捉襟见肘。二是农村福利院单位性质不明。我区农村福利院没有法人代表,没有银行帐号和公章,工作人员的身份不能确定,职工不知按什么身份参加社保统筹。其管理人员大多是聘用的原来乡镇街机构改革后的分流人员,工作人员多为聘用的当地农民,人员少、待遇差,且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低、服务水平不高,一定程度地制约了农村福利院的可持续发展。
    (三)关于执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身份甄别问题。流浪乞讨人员大多是外地流入,没有携带身份证,也没有任何身份证明材料,加上语言上的不通,特别是很多盲聋哑、痴呆傻人员根本无法交流,这些都造成甄别工作很难开展。二是户口落实问题。一些我区流出人员,常年在外流浪本地户籍已被注销,现被一些救助机构送回后,从新为其落实户口又成了一个新的问题。三是危重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问题。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病人大多是重症病人,且蓬头盖面、破衣烂衫、浑身恶臭,送医院后因为经费、手续、怕脏等问题,治疗不及时。

    三、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建议
    (一)推进社会救助工作法制化。把社会救助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做到依法行政。如对农村福利院的单位性质认定、低保工作经费预算、低保对象虚报家庭收入、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户口落实等问题,通过专门的法规、政策、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加以明确,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
    (二)推进社会救助工作社会化。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一方面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发挥主导作用,承担主要责任,确保社会救助经费投入,建立自然增长机制;而另一方面,要在政府投入逐步加大、不断完善救助政策的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社会救助事业。如在农村福利院的环境改造上、五保老人的供养经费和服务上,引导社会捐助、增加资金融合渠道、走市场化运行机制和志愿者服务的路子;在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上,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救助,妥善安置,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做到“应救尽救,一个不漏”,杜绝发生意外死亡事件,实现街面基本无流浪乞讨人员的目标。
    (三)推进社会救助工作信息化。广泛运用信息技术,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效率和水平。建立低保家庭经济收入比对平台,整合公安、人社、公积金、房产、车管、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信息资源,解决低保对象认定难问题;建立流浪乞讨人员甄别联网系统,解决流浪乞讨人员身份甄别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