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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新洲区湖泊保护管理的“三问”

2014-09-15 01: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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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洲区政协委员  肖新锋


    湖泊被称为城市之肺。新洲有12个湖泊,全部纳入省市湖泊保护名录,水域总面积65.15平方公里,其中,涨渡湖37平方公里,面积最大,另有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8个。通过加强湖泊监管,强化湖长责任制,落实绩效目标管理,我区湖泊保护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现有湖泊数量和水域面积都没有减少,水质基本得到控制,除柴泊湖外,其余湖泊基本符合功能区类别要求。


    2002年武汉市颁布了《湖泊保护条例》,2005年出台了《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12年湖北省颁布了《湖泊保护条例》。这些法规为我们保护湖泊、管理湖泊提供了支撑。当前加强湖泊保护的舆论呼声在全市一浪高过一浪,新洲,该如何着手?


新洲的湖泊保护面临哪些问题


    问题之一:规划之间不协调统一


    一是土地规划与湖泊保护规划未耦合。由于客观原因,往往土地规划和湖泊保护规划难以做到同时批准,如沿湖开发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距离湖泊岸线达不到要求,或延伸到湖泊水域,与湖泊保护“三线一路”规划不匹配,就容易造成“后患”。


    二是城建规划与湖泊保护规划相“碰撞”。如果城建规划过度利用湖泊资源,出现高密度项目布设,高容积开发,客观上会形成湖泊“围桶”问题,无论是从景观效应还是从建筑学的角度,都不是很科学,与“开放湖泊”、“还湖于民”、满足湖泊通透开放的要求也不一致。


    问题之二:工作机制、体制不顺


    一是湖泊管理机构尚未成立,工作经费没有正常的来源渠道。武汉市对区暂时没有出台政策依据,我区湖泊管理暂由水政监察大队兼管,12个湖泊分布在6个街镇和一个开发区,点多线长面广。日常工作经费主要靠水务部门在其它工作经费当中挤凑。


    二是相关责任不够明晰。有的湖泊属地及管理和使用不是一家,责、权、利不统一。《湖泊保护条例》中明确了水务部门的主管职责,但是对于使用单位和属地街镇的责任没有条款明确。湖长工作机制也是近两年才提出,因此在已颁布的条例中没有涉及“湖长”的条款。重点湖泊的“湖长”到底有哪些管理权利,有哪些责任,没有法规、政策予以明确。


    三是部门和地方共同管理难以形成高度一致。湖泊所在地街镇也有管辖权。碰到辖区内湖边的项目开发建设,因为顾及项目施工进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忽视湖泊保护。如:为节省施工时间,可能默许施工单位临时就近在湖边堆放土方,但施工单位最后只取走了部分堆土,要做到完全“还湖”,只有等枯水季节才能施工,并且淤泥清挖、外运施工难度大。


    问题之三:湖泊遭受污染,存在安全隐患


    一是有的企业暂时没有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收集管网,造成工业生产污染。如蔬菜加工企业,往往没有自建腌菜加工污水处理设施,高盐度、高有机物、高氮磷的废水往往通过自然沟渠直接排放,影响湖泊水质。


    二是有的地方污水收集管网正在建设之中,有的排污企业雨污管网与城市主管网错误对接,造成入湖污染。此外,部分湖泊堤岸存在病险隐患,汛期高水位运行情况下,湖泊风浪冲蚀堤岸造成脱坡。目前,七湖、安仁湖、涨渡湖均存在此类安全隐患。


问题产生的原因在哪里


    一是没有形成统一认识。湖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一些地方和个人,特别是一些临湖开发建设和生产单位,对此没有足够的认识,一般注重眼前利益和个人利益,而忽视了长远发展和公众利益。


    二是湖泊利用方式不当。进入90年代中期,一般意义上的围湖造田逐步停止,但滨湖地区容易成为房地产开发的“热土”,湖泊过度养殖导致水体污染,对湖泊保护不利。


    三是保护湖泊的责任不明。湖长、湖段长,湖泊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到底有哪些权利,承担什么责任,没有从法规、政策的层面予以确定。管理存在空档,追责没有依据。


    四是控制管理的力量不够。对填湖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处罚过低,特别是对严重破坏湖泊的行为,没有刑事处罚的法律依据,填湖行为屡禁不止。另外,过度引用湖水灌溉不利于湖泊自身生态涵养和修复。


怎样逐步解决这些问题


    (一)明晰责任,理顺机制。一是从法规政策的层面明晰包括“湖长”知情权、监督权在内的权利和责任,明确湖泊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切实落实“湖长”责任制。二是建立健全以水务、环保、农业、林业、水产、国土规划等部门和涉湖街镇组成的联席会议制,整体联动。三是建议在整合现有执法资源的基础上,组建管理机构,根据湖泊数量、水域面积和分布密度、工作难度,明确力量,落实经费。


    (二)统筹规划,搞好衔接。尽快编制完成全区湖泊保护规划,注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湿地保护规划与湖泊保护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进一步清理临湖项目规划,发现规划不协调、不统一的项目一律“叫停”。坚持规划先行,优先湖泊保护,相关部门在审批有可能对湖泊造成现实和潜在影响的项目时,应当相互知会。


    (三)依法依规,规范整改。已经存在的对湖泊造成损害的项目,应当“亡羊补牢”,抓紧整改。临时存放湖泊水面以上和周围的土方,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及时清运,恢复湖泊岸线至原貌。向湖泊排污中出现雨污管网与主管网错误对接的,采取技术措施。加大投入,加快环湖截污工程建设。农业生产的污水采取收集清运的办法,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四)加强管理,铁腕护湖。加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在湖泊划片分区,设立电子摄像头,实行24小时电子监控。重奖举报非法填湖等损害湖泊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武汉市涉湖违法案件移送暂行规定》,纪检监察部门适时介入,严肃追责。向上吁请建议增加“湖泊污染入刑”的相关法律条款,便于加大对恶意侵占、破坏湖泊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


    (五)广泛宣传,全民参与。增强公众的湖泊保护意识,倡导环境友好的生活方式。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民间第三方力量参与,借力外部监督,争取凝聚各方力量管理湖泊。


    保护湖泊,利在千秋。相信通过严密规划,严格监管,科学治湖,铁腕护湖,我区的湖泊数量、面积不会减少,湖泊水体质量和水岸生态环境将会得到持续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