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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五大瓶颈亟待解决

2014-09-15 0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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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后,我们湖北省老河口市工商局专题对“宽进严管”下的农业合作社调研后发现如下问题亟待解决:


  一、合作层次不深,偏离立法初衷问题。从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上看,多数合作社目前只处于初级合作阶段。有的合作社只为社员提供一些技术、信息等服务,而在产品销售方面仍是单独活动,其经营活动与合作社无任何关系。或者只是简单的组织生产和销售,缺少订单式购销服务和产品的深层次加工开发。更广泛、更深入、多形式、深层次的合作没有,甚至个别合作社名为多人合作创办,实为一人操作的“空壳合作社”。他们不求通过合作方式提高农业发展水平,带动农民致富,只求以合作社为名头获取国家政策性扶持资金,为个人谋取利益。


  二、缺乏运行规范,章程制度不严谨问题。一些合作社对创办合作社制定章程不是根据自身办社实际,草率从事,甚至照抄硬套,民主意识低下,没有实际内容,严重影响了合作社的实际操作,各项制度大都写在纸上,贴在墙上,讲在嘴上,难以保证合作社规范运作。更有相当一部分专业合作社虽然设立时有规范的《章程》、明确的分工和完善的机制,但大多流于形式,停留在字面上。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如成员文化程度低、小农意识强、民主意识缺失、管理水平差,虽然依据章程设立了各项组织机构和各项制度,但能真正发挥作用的寥寥无几,这种情况的存在必然导致管理行为的随意和经营行为的混乱。


  三、缺乏资金扶持,发展难有后劲问题。从目前运行的合作社看,不仅数量少、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还缺乏外部力量的扶持,尤其是各大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财政应适当安排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组织的建设,以促进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各项配套政策迟迟不能到位。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活动经费是通过会员交纳、自筹或拉赞助等方式筹集的,还有一小部分的活动经费是牵头人自出的,政府扶持的很少。更有少数合作社在拟定社员出资问题上,不是从合作社发展的实际出发,以合作社法没有规定数额,验资不严为借口,虚拟出资或是不出资,使合作社在起步阶段遇到不少资金困难,更谈不上市场竞争。上述问题必然会影响他们的发展,使这项工作很难做大做强。


  四、缺乏各类人才,缺乏核心竞争力问题。目前,大多数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监事等综合素质不高,适应市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不强,懂技术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更缺乏,更谈不上运用现代管理技术进行策划管理。人才的缺乏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新和发展。培养造就一批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有奉献精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是当务之急。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者大多是农民,合作社的负责人一般由所在村组负责人或当地的种养殖大户担任,靠长久积累的经验做事,难以适应现代农业规模化生产的要求。大部分合作社依据当地特色资源优势发展经营,由于自身认知的局限,对如何将产业做大做强以及对合作社和产品的定位模糊不清,对创优创牌方面的意识相当缺乏, 已成为阻碍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的瓶颈,从而导致产品缺乏核心竞争力。


  五、市场拓展滞后,品牌意识不强问题。大部分合作社目前采用的是“统一订种——统一种植——统一管理——统一收获——自行出售”的服务模式,服务的范畴主要集中在对生产过程的优化上,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但是对产品的销售与深加工涉足还比较少,更谈不上市场拓展问题。加之,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品牌观念淡薄,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根据产品特点及营销策略积极注册商标,申报地理标志产品、无公害生产基地和产品、绿色食品标志等,没有设计和制作包装,产品竞争力弱,产品的推介不够,市场拓展不宽,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低。鉴于,合作社规模小,资金少,而要发展生产、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先进技术、培训社员、注册商标打造品牌、农产品的加工、包装、销售等等,都需要资金投入。在政府财政扶持有限,合作社自身积累又少的情况下,专业合作社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弱,制约了其为社员服务的能力,也影响自身的发展。客观而言,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流通领域并不发达,重在生产领域,并集中在农作物种植和畜禽饲养方面,并且经营场所一般都只局限于一个村或一个乡镇范围内,跨村、跨镇、跨区的专业合作社很少,这不利于业务的集中和经营规模的扩大。专业合作社要想提高经济效率和市场占有率,业务活动应有单一的生产技术服务向产供销综合服务转变,向流通领域转移,向生产、流通、销售一体化的方向发展。


  对此,笔者建议如下:


  一、明确工作责任主体,理顺工作体系。一方面,各级政府要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及时出台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性文件。重点在建立合作社发展基金,信贷支持、增收减税、涉农项目承接等方面应予以明确,改进登记管理办法。申请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先到所在工商所与民政部门登记,并指导合作社的各项制度及章程的修订。同时,联合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对不按照合作社法及合作社章程运作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注销。


    二、加强规范化建设,抓好培训指导。一是各级政府要将合作社培训列入阳光培训工程,培训直接由农经部门与财政局农财科对接,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对基层辅导员的培训与工作经费也要明确。二是根据合作组织建设内容,积极采取无偿补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扶持方式。如对合作组织为社员和农户提供技术培训和信息等服务的,实行无偿补助;对合作组织开展无公害、有机食品认证和注册知名品牌等,实行以奖代补等。力求要重点扶持带动能力强、与社员利益连接紧密的专业合作组织。在支持环节上,专项资金要重点扶持技术投入、品牌创建、营销开拓等项目,以增强合作社对成员的服务能力、自我造血功能。三是各地工商部门要积极配合各类培训,力求培养一批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和优秀的财会人员,提高合作社管理能力;要分期分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进行培训,使他们掌握和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政策、原则、趋势及法律责任等,为组织的规范发展奠定基础。


    三、宣传商标知识,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品牌是占领市场的利器,而品牌以注册商标为核心。要想提高市场占有率、提升产品价值、延长产品生命周期,必须重视商标的建立。对于可以申报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一定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申报,避免被抢注,用注册商标积极创建品牌,实施品牌化战略。同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认证、实施标准化生产、申报农产品无公害基地、绿色食品认证等,提供市场营销、技术支持,为合作社搭建经济平台等服务。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各级工商机关要按照“一村一品、一品一社、一社一牌”的思路,加强商标法律宣传和注册辅导,鼓励合作社将有特色的农副土特产品申请商标注册,引导培育具有地域资源优势和特色的农产品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使用商标,加强商标管理,争创知名、著名和驰名商标;在申报知名、著名商标和省知名字号时,对合作社的产品品牌给予倾斜。


  四、搭建多元服务平台,助力解决市场难题。一是各级工商机关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超对接现场会”,适时组织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各类农产品交易洽谈会、博览会、展销会等活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国内外超市、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创设自己的营销网站或借助其他网站平台开展网络营销,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和形象,扩大产品销售渠道,搭建社员之间、合作社与外界之间信息交流的平台。二是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订单农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个性化“涉农”合同签约指导服务,通过订单形式建立契约关系,形成稳定的农资采购供应和农产品产销渠道,提高应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减少农业生产风险。三是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业经纪人。按照“摸清底数、登记造册、组织培训、树立意识、规范行为、搞活流通”的思路,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吸纳物流、信息、营销等农村经纪人加盟,培养自己的经纪人队伍,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问题,促进本地区生产与市场的融合,从而畅通和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渠道。


  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完善消费维权工作体制。一是政府部门要加强外部监督,定期和不定期的派人对合作社的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有关财务进行审计;二是合作社要定期召开社员大会通报合作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广大社员的监督。广大社员也要积极进行质询,随时对合作社的政务、财务进行监督。三是工商机关要及时开展“红盾护农”行动,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列为农资打假保护的重点,把好农资经营主体资格和农资商品准入关,确保广大农民群众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采购优质、低价的放心农资产品;严厉查处农产品购销中压级压价、非法收购、虚假宣传、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为合作社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全面提升农业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收,农村繁荣。


(湖北省老河口市工商局、老河口市政协特约文史员  张俊杰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