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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建议

2015-01-15 20: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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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矿产资源违法的表现形式有少数探矿项目以采代探,新立采矿权的申请人,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前,边报边采,个别矿山企业越界开采,私挖乱采、盗采矿产资源等4种方式。为从根本上解决私挖乱采行为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基础业务管理

 

    (一)严格新立矿权的审查与监管。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新立矿权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应加强各个关键环节的监管。若有违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终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证的办理,所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形成违法事实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依法设立的采矿权(探矿权)必须设立永久性的采矿权(探矿权)标识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探矿权人要按要求报送开工报告、年度报告、矿山储量年报(含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采剥)现状平面图和资源储量估算图)等材料,便于有针对性开展监管。

 

    (三)严格矿业权年度检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从年检方式、前置条件和年检内容入手,制定矿业权年度检查办法,对年检不合格的必须限期整改,涉及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的,要先依法查处到位后,方可参与年检。立案查处期间,停办所有手续,停止供电供应民爆物品。

 

    二、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健全打击违法违规采矿的联动机制

 

    (一)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矿产资源管理责任。

 

    (二)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国土资源局要与监察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和联系会议制度,由国土资源局牵头,每季度组织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中的突出问题。国土资源、安监、工商、公安、林业、电力、环保、交运等部门必须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三)落实专项办案经费。为有效打击非法采矿、规范矿业秩序提供物质保障,将日常矿产监管和矿产案件办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努力构建矿产资源日常监管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制度建设。建议研究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办法》和《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二)加大考核力度。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落实矿产资源管理考核和奖惩,考核结果要与评先表模、提拔任用挂钩。

 

    (三)加快科技应用。要利用电子监控手段开展税费征缴和安全监管的作法,在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易发区,开展视频监控建设试点,全方位监控矿山企业开采(勘查)活动,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开采(勘查)行为。

 

(秭归县政协社会与法制委  余先达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