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协委员 >委员建言 >议政建言

让电梯“吞人”不再重演  加强安全监管迫在眉睫

2015-07-30 10:27:25  
字体大小:【


    近期湖北荆州再发“电梯吞人”事故,一个鲜活的生命消失令人痛心惋惜,一个家庭破碎了,媒体和社会为之愤慨,但更让人忧心的是“电梯吞人”事故何时能停止,这也考验着全社会和监管部门的良心。

 

    “带病”电梯长期上岗,检查维修流于形式,有关制度形同虚设,暴露出城市电梯管理方面的漏洞,在都市生活谁能离得了电梯?也让社会在质问有关职能部门的“不作为”,难道非要死多少人引起社会公愤才能引起高度重视。

 

    对此,有关部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电梯使用单位和各地加强电梯安全工作。但是,要想长久消除电梯安全盲区,仅靠一纸通知和运动式执法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不少人担忧:电梯里还藏着多少隐患?目前,许多电梯超期服役,带病工作。业内人士表示,电梯更换只能动用房屋维修资金,但如果15年至20年更换一次,房屋维修资金捉襟见肘。

 

    给电梯系上“安全带”,电梯设备老化,该修的修、该换的换就是了,可操作起来没那么简单。湖北省竹溪县政协委员曾在2014年就此问题进行了专门调查,基层反映,由于经费牵涉到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有关部门等多方的利益,申请使用公共维修资金没那么容易。一方面,房屋公共维修资金闲置,另一方面,许多电梯超期服役,带病工作,申请房屋公共维修资金,程序过于复杂。如何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审查时间,提高维修资金使用的办理时效,有关部门应该设计和考量。

 

    因此竹溪县政协委员通过调查,并综合了部分政协委员、各界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必须借助专门的立法、严厉的监管、明确的责任主体等办法来确保电梯不再杀人。

 

    1、出台一部适合中国国情的《电梯安全法》刻不容缓。由于我国目前尚无有关电梯安全的专门法律,对电梯的安全监管主要依据的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该条例对电梯的制造、安装、保养维护等都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但是在实际事故中存在责任认定不明晰、责任主体难以落实等问题,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电梯安全问题在商场和住宅小区中很突出,由于情况复杂,不少时候责任主体是业主还是物业公司还是租赁方,很难厘清。

 

    2、明确责任主体。若立法,应在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保养维护等方面制定更加严格、细致的安全技术规范,提高电梯从业人员的准入标准,明确生产方、销售方、管理方的权责,加大对产品设计缺陷、质量低下、监管不到位,恶意损毁、破坏等行为的惩戒力度。比如,有的城市已出台地方法规明确物业管理部门应付的责任,有的城市在探索电梯生产企业应将维修责任一直负责到底,有的城市已在电梯维修资金的保证上进行了探索。

 

    3、加大电梯事故的追责力度。现有追责方式往往只追责到电梯企业、维保企业、物业管理,几乎很少看见对监管部门的处罚。除了制定并健全相关法规,明确使用单位和责任主体,落实责任和形成明确的解决机制,还要督促相关部门及企业不折不扣地落实。监管部门是公共安全的守护者,监管是安全的重要保证。尽快建立电梯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对有关单位电梯日常维保的监督力度,对电梯从生产到运行的每一个环节都严格把关。只有政府的监管落实了,电梯的安全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目前监管存在的问题是,安全监管力度不够,日常检查敷衍了事,限期整改得不到落实,出了问题之后,运动式的监管才大量出现,然后集中发通知,缺乏长效机制。

 

    4、后续的检修和保护要跟踪,要有专人负责。作为电梯安全守护者的电梯维保行业,也应遵守行业准则,严格按照规程对电梯进行不间断的维护与保养,提升电梯安全系数。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电梯应当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而现实情况是,由于利益驱使,维保行业的恶性竞争,竞相压价,电梯保养人员缺乏资质、电梯保养人员过少、平时没有专职保养人员等等,这些都是造成“电梯吞人”事故的原因。

 

    5、提高全社会电梯安全意识。要引导市民正确使用电梯,提高电梯安全意识,掀起电梯安全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宣传活动。通过宣传,引起全社会对电梯安全的关注和参与,进一步落实电梯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电梯管理水平和维保质量,规范电梯日常使用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

 

    (竹溪县政协   彭  勇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