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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举措创新法院执行工作

2017-03-20 09: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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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执行难问题一直凸显,导致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无法及时实现,给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了严重损害。为此建议:

 

    1、建立“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主要分为“有履行能力”和“无履行能力”两种情形。“有履行能力”是指,被执行人通过隐匿行踪、隐藏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这是“执行难”形成的关键所在。“无履行能力”是指,被执行人“一穷二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此类案件称之为“执行不能”,其不属于“执行难”范畴。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在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针对申请执行人存在的实际困难,通过司法救助、民政救济、社会帮扶等非执行方式处理。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正确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不能把执行不能的风险转嫁到法院头上,更不能转嫁到执行法官身上。只有厘清“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关系,才能准确把握执行难的重点、难点和突破口,为全面破解执行难找准目标、方向,才有更多的精力来查找根源,分析原因,寻求对策。

 

    2、创新“一体化”联动机制。在强调审执分离的同时,还需兼顾审执结合,使各方形成“一体化”互动协作机制。立案部门在立案审查时要充分考虑到案件审理的便捷性和可执行性,强化风险告知和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提示。司法实践证明,先予执行、诉讼保全是对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和方法,既可解决权利人生活、生产上的燃眉之急,又可有效防止债务人在案件审理判决前隐匿、转移、变卖涉案财产,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结和履行。审理部门要兼顾执行工作,增强裁判文书的可操作性,为执行工作提供便捷。裁判文书的生效是执行程序提起的前提,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执行工作开展的对象。从某种程度上讲,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为执行工作扫清了一半的障碍,相反,如果是一份主文表述不清、指代不明的裁判文书,将会给执行工作带来诸多的麻烦和问题,甚至造成无法执行的后果,形成另类的执行难。所以,只有建立立审判执各部门相互兼顾、相互协作的联动机制,才能提高工作效率,为解决执行难创造条件、打好基础。

 

    3、充分发挥执行信息化作用。近两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大力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覆盖全国的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已经基本建立,极大提高了执行人员的工作效率,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该系统的查控功能急需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不是单靠法院就能实施和完成的,法院的网络端口必须与公安、工商、住建、国土、金融等所有协作单位相连接,形成完整的数据链,才能使其作用发挥最大化。但在实际工作中,少数协作单位认为执行工作是法院的事,把协查工作作为“额外负担”,不及时、不配合等消极现象时有发生,造成部分案件的执行坐失良机。这就需要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协调,把解决执行难作为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尤其是执行协作联动单位的目标考核内容,将“额外负担”变为“分内工作”,构建起党委领导,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手段联合信用惩戒、共克执行“顽疾”的大格局。

 

    (鄂州市鄂城区政协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