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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峰县出台政协协商成果办理工作相关规定

2017-04-14 17: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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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决定》和《中共恩施州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促进政协协商成果的采纳与落实,近日,鹤峰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协协商成果办理工作的通知》,从制度和机制上对办理工作进行规范和完善,解决办理工作缺乏“硬”约束和具体操作办法的问题。

 

    一是对政协协商成果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规定协协商成果的范围包括协商意见、调研报告、视察报告、建议案、提案、社情民意信息、民主评议意见、委员大会发言材料等,要求各级各部门和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对待,确保相关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建立健全了政协协商成果办理工作机制。在交办方面:政协协商成果经县委、县政府领导批阅之后,由县委办公室和县政府办公室根据批示内容,以《鹤峰县政协协商成果交办登记表》的形式交县委、县政府所属部门或乡镇办理。交办时将明确责任领导和办结时限,若需几个部门或乡镇共同办理的,将明确牵头单位和牵头领导。在承办方面:承办单位要按照县领导批示和交办意见,明确办理牵头领导和责任人,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在7个工作日内向交办单位提交办理方案。对情况复杂,一时无法形成办理方案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交办单位报送情况说明,待研究后再行处理。有明确办结时限的,要在领导批示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明确办结时限的,要在接到承办任务的90日内办结;确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交办单位书面说明情况,并加快办理进度;确实不能解决或不具备解决条件的,要向交办单位和县政协书面说明情况。在督办方面: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将政协协商成果办理工作列为年度重点督查内容,会同县政协办公室开展督查。督查工作实行定期督查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全面督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并及时通报督查结果。在反馈方面:对于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交办的政协协商成果,承办单位或牵头单位要及时向交办单位和县政协书面报送办理进展情况;需跨年度办理的要列为下年度办理计划,继续办理并实行情况反馈。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掌握办理情况、协商办理事宜。

 

    三是对政协协商成果办理工作的管理作出了规定。强化跟踪管理,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协办公室对办理工作进行台帐管理,实行销号制度。严格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敷衍塞责、办理不认真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鹤峰县政协  张宏辉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