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解读之九: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行为

2024-09-04 08:55:48   来源:湖北日报   作者:代杰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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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推进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省纪委监委与《湖北日报》联合推出系列报道“学习新条例·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10类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进行解读,帮助广大党员进一步识别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


《条例》第六十二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问题表现】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行为主要表现为:有的党组织、党员为了防止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被巡视巡察组发现,干扰、阻挠巡视巡察工作顺利开展,对巡视巡察组要求提供的情况,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巡察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组织领导巡视巡察整改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应付、虚假整改;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等。


【执纪者说】《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巡察工作,强调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要用好巡视这把反腐“利剑”。巡视巡察本质上是政治巡视巡察,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政治监督。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是上级党组织对被巡视巡察党组织的政治要求,巡视巡察整改落实是被巡视巡察党组织担当政治责任,纠正政治偏差,开展党的自我革命的具体行动。被巡视巡察党组织整改情况如何,直接反映其政治态度和能力,检验其对党忠诚不忠诚、“四个意识”强不强、践行“两个维护”坚决不坚决。因此,被巡视巡察党组织要把巡视巡察当成政治体检的过程,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政治病”,及时进行整改纠治,不断净化政治生态,而不能“讳疾忌医”,更不能搞“纸面整改”。如某厅党组书记在省委巡视组巡视该单位期间,要求下属不要乱说话,向巡视组汇报问题要提前审批,对巡视组指出的滥发津补贴问题百般解释、拖延不办,被巡视组点名通报,并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省纪委监委处置。


《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行为本质上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主观上要具有对抗巡视巡察整改制度的故意。如果主观上因过失,或者存在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因素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彻底,要根据党员干部的主观心态、危害后果、问题原因等因素,实事求是、审慎稳妥地进行定性处置,不宜一律“拔高”定性为违反政治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