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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减少农村未成年人城市犯罪的建议

2014-09-15 00: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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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湖北省委员会

    当前,在市场经济的强烈冲击下,我国城乡隔绝的经济体制有了极大松动和变化,农民受城乡巨大收入差距的诱导,大量渗入城市务工就业。与此同时,大规模的人口流动也直接冲击了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导致了农村家庭结构的变迁,从而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农村未成年人城市犯罪问题。经过对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调研,我们发现:近年来农村进城未成年人犯罪日益突出,已逐渐成为发生在城市的未成年犯罪的主要群体。

    一、 农村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主要特点
    1、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基本上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以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为例,2007~2008农村未成年犯中,小学及初中文化程度183人,占96%;高中(中专)文化程度5人,文盲3人。其中,“初一辍学现象”尤为突出,初中一年级成为绝大多数农村未成年犯辍学的高峰期。文化程度的低下影响着农村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2、共同犯罪占比较大,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混同作案居多。未成年人辨别是非能力差,易受成年人的影响和教唆,由于心理压力大、缺乏作案经验,在作案时多以团伙形式出现,少则三五人,多则十几人,大多以同学、朋友、老乡等血缘、地缘关系结成犯罪团伙,组合过程简单。因是临时三三两两纠合,组织结构比较松散,没有固定的成员,随着一个犯罪活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

    3、犯罪类型以侵财类、暴力型案件为主。一些未成年人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又想不劳而获,从小偷、小摸走向盗窃犯罪;作案中持刀、棍、砖、钢管等凶器的比例超过80%。

    4、犯罪主体以近郊县和省内农村为主,并有逐渐增加的趋势。2007年武汉本地郊县农村未成年犯为31人,省内农村45人,外省农村24人,分别占当年农村未成年人犯数的31%、45%、24%;2008年,武汉本地郊县农村未成年犯为26人,省内农村49人,外省农村16人,分别占29%、54%、18%。

    5、从偶发性向多发性转化,主观恶性及危害程度均有不同程度的加大。表现在多次犯罪增加,特别是在抢劫犯罪中,实施多次抢劫的比例明显增加。另外,重新犯罪现象有增多趋势。

    二、农村未成年人城市犯罪多发的成因分析
    1、家庭监护、教育的缺位,过早的缺乏管束及正确的引导。父母外出务工,将未成年子女留给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形成了隔代抚养。无论是从文化学识还是体能精力上比较,隔代抚养都不及双亲抚养,无法真正履行好监护责任和教育义务。在这种家庭环境下,未成年子女身心发展不健全,极易造成难以矫治的人格障碍。
   
    2、过早辍学,导致文化、法律知识欠缺,辨别是非能力差。农村有相当部分家庭经济贫困,适龄入学儿童因无钱读书而过早辍学进城打工。绝大多数人初中还未毕业便走上社会,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都有所欠缺,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和自控能力,很多未成年犯直到被判了刑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

    3、在城市的居住环境复杂、学习条件相对较差。由于长期以来城乡差别观念的存在和经济能力的限制,农村进城人口大量居住在城郊结合部和城中相对偏远及条件较差的地区,人口鱼龙混杂,容易滋长不良风气,未成年人极易受到影响。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教学条件也令人堪忧,一般均就读于专门为农民工子女开设的学校,而这样的学校教学质量较差,管理不力,学校周围“擂肥”现象严重,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消极影响。

    4、社会关爱不足,巨大的心理反差导致心理失衡。农村未成年人满怀希望来到城市,在城市这个陌生的环境中,由于缺少了家乡熟人环境中的自我评价和自我约束,犯罪可能性因此也随之增加。同时,社会对“问题孩子”大都持排斥态度,使他们难以真正融入主流社会,从而容易走上违法犯罪或重复犯罪的道路。

    5、社会相关监管不力,不良场所易成为滋生犯罪土壤。无论在城镇社区还是农村,社会环境都存在诸多令人担忧的地方,难以给未成年人一片纯净天空。社会缺少强有力的监管,特别是对限制未成年人出入网吧等娱乐场所的监督力度不足、措施不到位,对于学校、住宅区等未成年人集中的地方设立娱乐场所缺乏科学的规划和管理,缺少针对未成年人特点而设立的健康娱乐场所。农村未成年人由于收入低,每天过着上班下班两点一线的单调生活,花费少而又管理不严的网吧自然成为了他们打发工余时光的最佳去处。

    三、预防和减少农村未成年人城市犯罪的建议
    1、建立具体机构和落实责任制,重视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相关问题。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在基层,依法设立相关机构,保障工作经费,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相关问题特别是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犯罪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预防措施。

    2、加强家庭保护,对务工父母进行培训指导,教育其履行监护职责。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在未成年人保护中负有重要责任。一方面从社会舆论上加强宣传,引导和鼓励农民工家长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身体力行地教育子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劳动观;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外来农民工家长学校或定期培训等方式,教授科学的教育方法,摈弃简单粗暴的“棍棒”教育方式,注重与子女的沟通交流,了解孩子的成长需求和烦恼,正确引导孩子健康成长。

    3、加强学校保护,确保农村未成年人的基础文化教育。进一步加大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确保义务教育的全面普及和全程实现。针对农村地区法制观念淡薄的特点,重点对其加强法制教育;在城市中改善教育资源分配,制定优惠政策动员社会力量兴办特定学校,提高教学质量,为农村进城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就学条件。

    4、加强社会保护,多渠道提供适合的工作岗位,加大对网吧、出租屋的监管处罚力度。建议在农村地区初中阶段加设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有针对性地结合农村地区的特点,选择就业前景好、符合当地产业结构的专业,对农村青少年进行必要的专业技能培训。为已满16岁不满18岁农村未成年人提供免费或收费低廉的培训机会。农村地区的劳动部门与城市劳动部门、用工单位应该加强沟通协作,实行定向劳务输出,引导其走上就业道路,用人单位对农村未成年人进行必要的管理培训,关心他们的业余生活,组织他们参加有益的文体活动,引导其身心健康发展。应加强对城市出租房屋和网吧等娱乐场所的管理,加大出租人对所出租房屋的管理责任。另外,在进城务工人员面临疾病、失业等困境时,国家应给与救济和资助,社会各界也应给予人文关怀和经济捐助,让其感到城市社会的温暖。

    5、加强司法保护,注重对农村未成年犯的矫治,防止重新犯罪。为实现对农村未成年罪犯的社会回归,有效防止重新犯罪,应加强服刑场所和社会对其的矫治作用。鉴于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和重新犯罪是因为刑满释放后的社会歧视所致,应当对城市居民与进城务工人员一视同仁,在制定具体规定时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待遇、居住、教育、就业等各方面给予平等对待,切实保障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务工人员的合法收入和休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