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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湖北科技法制建设打造科技创新强省

2014-09-15 00: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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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党湖北省委员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科技法制建设在我国受到重视。在全国加强科技法制建设的大背景下,湖北省科技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例如,湖北省科技立法起步较早,初步形成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法规和政策体系;科技执法总体情况较好,有力地改善了创业和创新环境。但湖北省科技法制建设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我们对这些问题作了具体分析并就解决问题的对策提出若干建议。

    一、当前湖北省科技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科技立法存在的不足
    一是对于科技立法缺乏一个清晰的立法规划。在“宜粗不宜细”、“有总比没有好”这些习惯性思维支配下,立法过于追求数量而对质量重视不够。部分科技法规、规章缺乏立法调研,或是在出现问题后再制定补救性措施,或是针对新情况制定临时性措施,立法的前瞻性不强。

    二是科技立法还未形成一个完备的法规体系。目前由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并实施的地方性科技法规共11件,另外存在大量的政府规章、条例和办法。这些科技法规、规章之间缺乏有机联系,配套规定也不协调,尚未形成贯穿一线的完备的科技法规体系。此外,对于主干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至今没有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

    三是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有些规定政策性语言过多,确定性不够,对一些需要明确的具体事项在量化标准、比例方面规定不明确,诸如“一定比例”、“重要内容”、“适当增加或者减少”之类的用语较多。有些规范不具体,如对于有关科技人员的奖励与处罚条款只做了定性化规范,难以操作,给法律的实施造成了一定困难。而有的科技法规仅规定了行为模式没有法律后果,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一种宣传性的“软法”。

    (二)科技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首先,按照我国现行科技管理体制,科技工作涉及到的部门多达十几个。由于部门间的权限界定不明确、职能交叉重复且缺乏有效的统筹协调机制,导致科技管理政出多门,部门冲突、行业分割等问题十分突出。以《湖北省科技进步条例》为例,其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由此可见,现行的科技管理体制仍然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部门壁垒等特征明显。

    其次,科技行政执法力度有待加强。当前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机制还不健全;科技行政执法队伍缺乏法律人才;一些领导和部门科技法制意识还比较淡薄;一些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还较低,执法的程序不到位;科技工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存在。
    (三)科技法律普及宣传任重道远
    我省科技立法制定过程中社会参与、专家研讨、舆论宣传不够,致使科技立法缺乏社会基础,成为曲高和寡的“阳春白雪”。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是:大部分科技法规为“软法”,提倡性规范多于禁止性规范,并且司法机关也很少引用科技法规作为裁判依据。另外由于现行的科技法规实用性不强,实用的标准又大都未能够受到法律的明确肯定,所以民众对科技法规大多漠不关心。以《湖北省科技进步条例》为例,不但普通民众和不少企业的科技人员不知道有该《条例》,甚至包括高校的教师等社会精英阶层对于该《条例》也很陌生。

    二、进一步完善湖北省科技法制建设的对策建议
    《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加强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强科技法制建设,既是进一步完善湖北省科技法规体系,顺应“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要求,又是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新态势,打造科技创新强省的题中之义。

    (一)完善科技法规体系
    一是要增强科技立法的系统性。从科技立法现状入手,对湖北省现有的政策、法律文件逐一审查、甄别和归类,按照废止、修改、继续生效、提高立法层次等不同要求,作出判断,清除文件之间的矛盾冲突,补充修改有关内容,使之成为内容和谐统一、具有可操作性的完整体系。此外,地方科技法规体系既置身于国家科技法律体系中,又置身于整个地方法规体系中。因此,在保证地方科技法规之间相互协调的同时,一方面要做到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科技法律法规不抵触,另一方面因为科技工作涉及到财政、教育、人事、经委、农委、国税、地税、工商、土地、规划等多个政府部门以及银行、企业等多方面主体,还必须与其他相关领域的上位法不抵触、同位法相协调,才能构建体系内部与体系外部都协调统一的地方科技法规体系。

    二是要加强法规的可操作性。从法律法规条文来看,需要对原则性规定过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使之明确、具体。从内容而言,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大学、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促进科技创新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明确政府对科技投入应承担的责任,将政府科技投入占财政收入和支出的比例尽量具体化,建立财政对科技投入稳定增长的机制;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对科技服务、科技投入资金科学有效使用、政府采购、落实优惠政策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明确享受政策、资金、项目优惠的企业在科技投入,强制淘汰落后产品、工艺,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方面应承担的责任;明确各单位对科技人员的知识更新、继续教育应承担的责任等。

    (二)采取措施,加大执法力度
    一是要明确责任主体,各司其职。要严格执法就必须落实责任主体,建立执法的责任制,解决目前“多头管理”的局面。明确规定执行机关,严格科技法规的执行程序和主体资格的认证,增强科技行政部门的执法主体意识,严格依法行政。要建立严格的问题监督和制约机制,科学合理地分解审批权,明确审批人员的权限、责任和义务,使审批的各个环节之间相互监督、互相制约,避免和减少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腐败现象。同时还应建立行政审批的提请复议制度和社会质询制度,以便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违规审批或审批失误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是要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要做到严格执法,就必须有一套比较完备的制约监督机制。应在制定或修改科技法律、法规时,明确规定有法不依或明知故犯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应尽可能具体明确。建议在各级人大和政府内设定法律实施与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科技法律实施工作,切实做到有法必行。进一步加强科技法律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努力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加强对科技法制的学习和宣传
    要加大对科技法制的宣传力度,通过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和培训,提高人们的科技法制意识,强化全社会的科技法制观念,使科技法制深入人心。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广播等多种渠道和形式,积极营造宣传氛围,广泛宣传科技法制基本知识;采取专题讲座、现场咨询、书写宣传标语以及制作并播放视频等方式,向群众进行广泛宣传,解答市民咨询,营造良好氛围;以“六五”普法为契机,开展科技法制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主题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