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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的考试制度

2014-09-15 21:4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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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机构

    我国自隋唐以来,历朝政府都实行科举制度,开科取士,选拔人才,以笼络天下知识分子,尽入其彀中,而维护其封建政权。国民党政府出师北伐,在南京成立国民政府,分设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院后,考试院亦即于1931年举行第一届高等考试,1933年举行第二届高等考试,1935年举行第三届高等考试,此后续有举行。我是参加第二届高等考试及格,并于及格后分发考试院考选委员会任用。正因为考试院实行的考试制度,是沿袭历朝的科举制度而有所改革,因此,高等考试及格人员,亦即等于历朝的进士及第。我们考试及格人员之间,亦互以同年相称,后来并组织了一个学会,叫做中国考政学会。于新中国成立前出版了《考政月报》及《公务员月刊》。

    那时最高的考试行政机关是考试院,下设一会一部,就是考选委员会及铨叙部。考选委员会主管平时的考试行政,铨叙部主管考试及格人员的分发任用以及全国公务员(官吏)任用资格、级俸、考绩等的审查和登记。分设甄核司、考功司、登记司及总务司分管其事,司下设科。所谓考选,就是以考试的方式选拔人才,而不是选举。考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下设秘书处,后增设一人事处。铨叙部设部长一人,政务次长一人,常务次长一人。考选委员会设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一人,委员若干人。下仅设一秘书处,分设四科:第一科管总务,第二科管文书,第三科管考试,第六科管调查统计。第四、第五科未设。另有应考资格审查会,由第三科科长兼任,实际上等于是第三科。此外,还设有专门委员及编纂,是聘任职。专门委员有专任的,有兼任的。专门委员要列席考选委员会会议,以供咨询。我于1934年1月分发到考选委员会,因为没有任职两年的服务经历,要实习一年。初派在第三科应考资格审查会,后派在第二科议事股,从事大会及小组会的记录工作。因此,对于当时的考试行政,有比较全面的了解。

    考试院院长,从成立之日起,直到1948年“宪法”公布为止,都是戴季陶。副院长有钮永建、孙科、朱家骅、周钟岳、贾景德等。考选委员会第一任委员长是邵元冲。当我进入考选委员会时,委员长是王用宾,副委员长是陈大齐。陈大齐是北京大学名教授,由朱家骅推荐,初出任考试院秘书长,后调任考选委员会副委员长。旋王用宾出长司法行政部,考选委员会委员长乃由陈大齐升任。副委员长先是许崇清,后由委员沈士远(沈尹默的哥哥)升任。他们一直做到1948年“宪法”公布时为止。据报载,陈大齐到了台湾,活到97岁才去世。到了抗战时期,考选委员会扩大组织,分设四个处。委员会的处,与部的司相等,司长、处长是平级的。司处下均设科。在抗战胜利前后,考试院还设置了地方机构考铨处。1948年“宪法”公布后,考选委员会改为考选部,部长由田炯锦担任,考试院长由张伯苓担任。就在王用宾离任之时,我一年实习期满,就由他发表了我任一级委任科员,月薪200元,担任的职务是议事股主任。

    考选委员会仅仅是平时的考试行政机关,到真要举行考试时,却要设个临时机构,主持其事。这个临时机构,叫做典试委员会,要呈请国民政府特派典试委员长(即一般所称的主考官)及简派典试委员若干人组成。所有典试委员会的职员,除由考选委员会的职员充任外,也可调派其他机关的职员担任,一律由典试委员会加发委任状。典试委员会除管命题、阅卷及决定录取标准外,也管试务工作。后来为了减少典试委员会烦琐的试务工作,另于考试时设立试务处,处长亦呈请国民政府特派,一般均由考选委员会委员长担任。试务处的职员,除由考选委员会的职员调充外,也可向其他机关商调,均由试务处另行发给委任状。后来觉得这是多余,除商调者外,所有原考选委员会的职员,就不再加发委任状。典试委员会及试务处是临时机构,印是长方的,称作“关防”;而永久性行政机关(如考选委员会)的大印是正方的。典试委员长及试务处长也是特派,不像常设性行政机关的首长是特任。这些,就是常设机构与临时机构不同之处。

    第一届高等考试典试委员会委员长是考试院长戴传贤(季陶)担任,第二届高等考试典试委员会委员长是考选委员会委员长王用宾担任。1934年第一届首都普通考试典试委员长是由当时考选委员会副委员长陈大齐担任,第三届高等考试典试委员长也由陈大齐担任,那时他已是考选委员会委员长了。但典试委员会委员长不一定由考试院方面的人担任,院外各单位领导或知名学者,均可担任,典试委员也是如此。

考试种类

    依照考试法的规定,考试有三大类:一、公职候选人员考试;二、任命人员考试;三、依法应领证书的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考试。本文所讲,主要是指任命人员考试。

    所谓任命人员,就是指由国家任命的人员,也就是官吏。但国民政府避免官吏这个名称,改称公务员,如公务员任用法,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等。任命人员考试,主要是指正规的高等考试和普通考试。高等考试主要是招收大学(包括独立学院、专科学校)毕业生,考试及格后以荐任官任用(正式的名称是荐任职公务员),普通考试主要是招收高中毕业生,考试及格后以委任官任用(正式的名称是委任职公务员)。但那时也不是唯学历论,例如高等考试,除了学历外,还有下面几种人可以应考:第一、经高等检定考试及格的;第二、有专门著作经审查合格的;第三、有服务经历的(曾任委任官三年以上)。检定引式制度,是一个很好的制度,它便利那些上不起大学而自学成才的人。以高等考试而论,假使参加了高等检定考试全部科目及恪,就可以取得高等考试应考资格(但不能取得大学毕业资格)。

    没有高中毕业的人,也可参加普通检定考试,全部科目及格后取得普通考试应考资格。在每次高等考试或普通考试之前,先由各省市教育厅局组织检定考试委员会,举行高等检定考试及普通检定考试。应考人在规定的考试科目全部考及格后,才能取得检定考试及格资格,才可以参加高等考试或普通考试。假使只有一门或几门科目及格,可以发给科别及格证明书,到下届检定考试或到别的省市上参加检定考试时,及格的科目就可不必再考。只要年年应考,凑满全部科目及格,就可以取得检定考试及格资格,参加高等考试或普通考试。我参加第二届高等考试,还在南京中央大学法学院政治系四年级上学期读书。我没有应考资格,因此就在三、四年级间的暑假里,分别参加了江苏及南京市的高等检定考试,全部科目及格了,就取得了高等考试应考资格。至于普通考试的应考资格,除了高中毕业、普通检定考试及格外,曾任雇员三年以上的,也可以应考。

    高等考试下分许多类,计有普通行政人员、财务行政人员、经济行政人员、土地行政人员、教育行政人员、卫生行政人员、司法官、外交官领事官、会计人员、统计人员、建设人员(建设人员内还分土木、机械、电机、化学工程及农科等)。普通考试也分若干类,除司法官(后改为法院书记官)、外交官领事官、建设人员外,基本上与高等考试相同。第一届高等考试还列有警察行政人员,以后就不再招考。普通考试除在首都举行外,各省也要举行。上列应考资格,是以普通行政人员为例,其他各类人员的应考资格,仅有细微末节的不同。

    上面说过高等考试及格,以荐任官分发任用,普通考试及格,以委任官分发任用,因此在这里必须先谈谈国民党政府的官等官俸。国民政府各院部会的部长、委员长是特任,支薪800元。院长、副院长是选任,其他的官吏分三等,就是简任官(简任职公务员)、荐任官(荐任职公务员)及委任官(委任职公务员)。至于各机关抄抄写写的录事、书记,算是雇员,不在其列。简任官由国民政府直接任命(实际上也是各机关长官转请任命),荐任官是由各机关长官推荐,呈请国民政府任命,委任官是由各机关直接任命。所有各部会的次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中央机关直属署局的署长、局长,各机关的参事、简任秘书,各部的司长,各委员会的处长(司处长是相等的),工矿机关的技监、简任技正、教育部的简任督学,各省政府主席、委员、秘书长、厅长、直辖市市长、局长,都是简任官。各省行政区的行政督察专员,是简派。中央及各省(市)各机关的科长、荐任秘书、视察、荐任督学、荐任技正及各省的县长等,都是荐任官。中央及各省各机关的科员、书记官、办事员、技士、各县政府的科长、秘书、科员、办事员等,都是委任官。依照考试院规定的官等官俸表,委任官的最低薪是55元,最高薪是200元。科员的地位比书记官、办事员高,最低薪是70元。荐任官的最低薪是180元,最高薪是400元。荐任秘书、科长的最低薪是240元。县长的最低薪是300元。

    简任官的最低薪是430元,最高薪是680元。这里要特别提到的,是荐任科员问题。科员本来没有荐任,只有委任。由于高等考试及格的人员规定要以荐任官任用,而各机关的荐任官,大多起码就是科长、秘书,各机关对大学毕业没有服务经历的人参加高等考试及格后,马上要给予这种职务是不放心的,因此分发任用,发生了困难。拿我的例子,就可以证明。我当时分发到考选委员会,除我外,还有一位叫曹种文,也要实习一年。那时考选委员会明明有两个荐任秘书的缺额,王用宾是考选委员会委员长,又是我们第二届高等考试的典试委员长,他当然要沽名钓誉,表示他要遵照规定,把我们以荐任官任用。但当他调任司法行政部长的时候,他的态度就变了。据说当他走马上任的时候,下条子说,什么荐任不荐任,还是钱多些好。因此就发表我们当委任科员,支委任官的最高薪200元。那么其他机关就可想而知了,所以后来考试院就想出个办法,建立了荐任科员制度,官等仍是荐任,但却只能做科员的工作。这样两全其美,法令与事实,均可顾到。我于1936年11月由委任科员改为荐任科员,但没有加薪,仍为月薪200元。荐任科员虽为高等考试及格人员而设,但不是他们专有,委任科员根据考绩,亦可逐渐升为荐任科员。

    任命人员考试,除了高等考试和普通考试外,还有所谓特种考试。这种特种考试,有两个意思。一个是指特种公务员的考试,如邮政、海关及盐务机关等工作人员,他们是国营事业机关的特种公务员,另有一套人事制度,与一般机关的公务员不同,所以称为特种考试,如特种考试邮政人员考试条例,早在抗战以前就颁布了。另一个意思是指低于普通考试或高于高等考试或介乎高等考试与普通考试之间的考试,都称作特种考试。低于普通考试的,如监所看守考试。高于高等考试的,如县长考试。县长考试要大学毕业并曾任委任官若干年以上的才可应考,当然也有其他条款的应考资格,主要是以服务经历若干年以上为主。县长考试在各省举行,由各省遴选典试委员请由考试院转请国民政府简派,典试委员长一般是由省政府主席担任,中央也加派一个典试委员前去,以备咨询。1948年江苏省举行一次县长考试,典试委员长由省政府主席王懋功担任。我那时已是考选委员会的主管处长(第二处长),又是江苏人,因此加派我为典试委员,前往镇江,住在省政府人事处。我担任行政法的命题和阅卷工作。

    当时省政府的人事处长姓张,对我招待甚为周到,也常来叙叙家常。他说他的儿子叫张骏祥,媳妇就是白杨,言下颇为得意。至于介乎高等考试与普通考试之间的特种考试,那就多了,特别在抗战时期尤盛。一般机关常常喜欢招考大学毕业生进入训练班受训,受训完毕,以委任官任用。因此,既不能称为高等考试,也不能称为普通考试,所以就一律称为特种考试。如交通部的交通人员考试、社会部的社会工作人员考试、外交部的外交人员考试、四行管理处的银行人员考试、财政部的财务人员考试等。这种考试,一般都分为初试和再试,初试及格,送往训练班训练,训练期满举行再试,及格者分发任用。这些考试,有些事前申请,有些事前没有申请,我们看见报载训练班招考的消息,就去查询而使它纳入特种考试的正轨。特种考试除县长考试外,一般只组织一个考试委员会,由各主管机关遴选考试委员送请考试院派任。主任委员常由各机关长官或人事处长担任。考试院也常加派一个委员前往,以备咨询。我因为是主管处(第二处)的主管,这个考试委员,常由我担任前往。这当然是抗战以后的事了。

    抗战胜利后,曾在南京举行过一次从高等考试及格人员中挑选县长,挑选方式就是口试,由考试院长戴季陶、考试院副院长周钟岳、考选委员会委员长陈大齐、铨叙部长贾景德、内政部长张厉生亲临口试。挑选合格者,即以县长分发任用,挑选委员各打各的分数,五人平均计算,即为某一应考人的分数。后来我听陈大齐说,他看见邻座内政部长张厉生打的分数很紧,所以他的分数,就打得宽些。

考试步骤

    报名 依照考试法规的规定,高等考试、普通考试要在考试前三个月公告,两个月前开始报名,一个月前报名截止。考试进程的第一关,当然就是报名。报名的主要任务,就是审查应考资格。前已说明,考选委员会有个应考资格审查会,在平时办理审查应考资格。申请人具备证件,经审查合格,即发给应考资格证明书。在报名时,只要呈验应考资格证明书,就可不必再行审查。有许多没有事前申请的人,就在报名时临时申请审查。有许多因学历(如私立学校是否经教育部立案等)和经历必须要查询核实的人,也暂准报名。如查询结果不实,就可取消其应考资格,甚至取消及格资格。报名时,除呈交应考资格证明书或学历证件外,还须填交报名履历书两张,保证书一张,姓名卡片一张,相片若干张及报名费。保证书由保证人担保应考人无违法舞弊情事。抗战前报名时,还设立了一个报名处,抗战时期成立第二处后,就不再设立报名处,径由第二处办理报名工作。所有准予报名的,我就可全权处理,但审查不合格的要签请委员长核准。准予报名的,就发给入场证。入场证编有号码,如普通行政人员第一个人,就是普字第一号。

    制卷及分场 报名截止后,就要准备试卷。试卷是弥封的。试卷上要加盖关防(就是印),并盖上考试种类及考试科目的戳记。在试卷浮签上盖上应考人的姓名及座号,并要在各应考人试卷上打上弥封号码,制备弥封姓名册,然后将弥封号码粘角弥封。最后还要将应考人的试卷,以科目为准,分好试场。抗战前,每次考试还要把各试场的应考人姓名公布在考场大门前两廊。到了抗战时期,我们就简化了,只公布某类人员入场证某号至某号在某个试场就行了。

    命题 各科目由典试委员或由典试委员聘请某个专家担任襄试委员命题。命题时要加倍命题,由典试委员长圈定。

    考试 依照考试法规定,高等考试和普通考试要分三试举行。第一试不及格的不得应第二试,第二试不及格的不得应第三试。普通考试有由中央举行的普通考试,也有由各省举行的普通考试,其一切规定,一如中央举行的高等考试和普通考试。

    我是参加1933年举行的第二届高等考试的。那届考试,还在北平分设了一个试场,以利应考人。第一届高等考试就没有分设试场,外地应考人是够辛苦的,必须等第一试放榜后再来南京,或者就在南京亲友家,甚至住旅馆等放榜。第二届高等考试举行时,新的考场已经造好了。中间二层,左右各一层,共四个试场,全部是宫殿式建筑,画栋雕梁,富丽堂皇。上有匾额,叫“明志楼”。大门内试场前,是个大花园,种着梅花、樱花等,中间有个问礼亭。考场前宽大的地坪上,放着桌椅,坐着考试大员。应考人要一一点名进内。入场证上印着试场规则。试场内监考人员云集,常在考试时一一对着照片。交卷后,监考人员就将试卷上盖有姓名的浮签撕去,贴在簿上。每一科目考三小时。第一试是六门科目,共考三天。第一试科目各类人员大多相同,是国文、总理遗教(三民主义、建国方略、建国大纲、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国历史、中国地理、宪法(宪法未公布前考训政时期约法),另外一个科目是各类人员的最基础科目,如普通行政人员为政治学。国文要写一篇论文,一篇公文,都要用文言文,不得用语体文。我记得当时的论文题目,是《孟子云,入则无法家拂士,出则无敌国外患,其国恒亡,试申论之》。

    第一试及格人员放榜,我荣幸地榜上有名,得继续参加第二试。第二试是各类人员的专门科目。我考的是普通行政人员,当然也只能是普普通通的专门科目,大概有六门,我记得是经济学、财政学、行政法、地方自治、民法和刑法。
第二试及格人员放榜时,我还在校中,已有前去看榜的人回来告诉我,说我被录取了。我当然非常高兴,也去看榜。全部录取100多名,普通行政人员录取31名。报考普通行政人员考试的最多,因此录取率最低,也就是说最难。

    第三试是面试。面试在考试院的办公楼——宁远楼举行。面试不是一个个进去,而是一批批进去。入座后,一个个等候面试人员的口头询问。记得面试的时候,考试院长戴季陶虽然不是典试委员长,但也参加。我因为还在大学四年级上学期读书,他问我要不要完成学业,我说我想完成它。一批口试毕就退出,另一批再进去。第三试完毕,就要放总榜。总榜是红榜,第一、二试都是放的白榜。放红榜的时候,第一届高等考试依照各类人员的顺序排列,普通行政人员列在榜首,普通行政人员第一名朱雷章,便成了“状元”。分发的时候,因为是首届的“状元”,便特别任命为监察院监察委员,这已是简任官了。其实这个状元是点错了,实际上总分最高的,是教育行政人员第一名周邦道。因为教育行政人员按照次序排列,不在榜首,便埋没了。等到发觉这个错误,已是来不及了。所以到了第二届高等考试,就注意了这个问题。第二届高等考试总分最高的是司法官李学灯,因此放榜时就把司法官列在榜首,放在普通行政人员之前。这样,李学灯就变成了第二届高等考试的“状元”,但因为已是第二届,没有监察委员的特殊待遇。1939年在重庆举行的抗战后第一届高等考试,戴季陶心血来潮,又把第一名“状元”王述曾,推上了监察委员的宝座。

    阅卷、计分及决定录取 在放榜之前,当然还要阅卷、计分和决定录取。放榜的时候,当然要吹吹打打,许多人跟着送榜。现在再简单地补叙一下阅卷、计分和决定录取。

    阅卷分初阅和复阅。由典试委员聘请专家,学者一人或数人为襄试委员。襄试委员担任初阅,主持某一科目的典试委员担任复阅。当然,评阅某一科目的典襄委员要开个会,议议评分标准。前已讲过,新建考场叫明志搂。明志楼后一排房子,叫衡鉴楼,是考选委员会的办公室。衡鉴搂后一排房子,叫公明堂,就是典试委员襄试委员评阅试卷之处。

    试卷评阅完毕,就要送核算部计分。计分前要拆外试卷弥封,以便登记某一弥封号的各科分数并算出总分。第一届高等考试各科目不是平均计算的,国文的成绩要占很重的比例。从第二届高等考试起,各科目一律平均计算,这当然是合理的。汇算总成绩时,第一试占40%,第二试占40%,第三试占20%。

    计分完毕,就要召开典试委员会决定录取。假使人数过少,也可运用典试委员长可以加减分数的权力,加减分数。听说我们第二届高等考试是加了2分或5分,换言之,就是58分或55分就录取了。大概是因为不加分,就取不足100名吧!分数线决定了,就开拆弥封姓名册,填好及格人员姓名。因此我们第二届高等考试普通行政人员,假使不加分,连31名及格人员也没有。我在1948年江苏省县长考试决定录取的时候,因为高等考试有例在先,力主加些分,也就通过了。

    授证及赴宴 放榜后还要授证,就是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大家聚集在考试院大礼堂,当然考试当局要讲讲话,然后一一鞠躬受证。授证毕,考试院设宴欢聚,这也许是仿照前朝的“琼林宴”吧!考试及格证书上载有考试成绩。记得我的分数,以行政法为最高。

抗战时期考试制度的更张

    从南京到重庆1937年7月7日抗战开始,8月13日淞沪抗战爆发。8月15日日机轰炸南京,首都震动,考试院大门口,也吃了一颗炸弹。于是各机关纷纷疏散人员,考选委员会的职工自动请求疏散了一大半。考试院又分设西安办事处(可能设在城固)及武汉办事处。考选委员会委员长陈大齐任西安办事处主任,铨叙部长任武汉办事处主任,考选委员会副委员长任副主任。他们俩各带着几个人分赴西安和武汉。没有请求疏散的人,仍留在南京,但已不敢在考试院办公,在鼓楼附近租了民房,由秘书长陈有丰主持。后来陈有丰怕吃炸弹而辞职,另由一位姓何的考选委员会委员代理。政府迁到四川重庆后,又再疏散人员。我本也留在南京,那时我也被疏散。所谓疏散者,遣散是也,我也就失业了。这个时候,沪宁路已断,我不能返回家乡,乃随轮一起于12月上旬到了重庆。

    到重庆后,我住在中央大学的同学处,不准备先找事,决定乘此空闲的时期,补写大学毕业论文。前已言之,我是大学四年级上学期参加高等考试,我当然想继续完成大学学业。当时考试院的地址,就在中央大学的后面,我因此填志愿时,就填了考选委员会,后来如愿以偿。我到了考选委员会,就写了一张课程表,报请委员长批准,准予我有课时去上课,无课时回来办公。那年又碰着举行中央第一届普通考试,我没有工夫撰写毕业沦文,所以毕业论文一直没有交,我也只好算结业,没有毕业。到了这时我就静下心来,撰写毕业论文,题目是《中国现行考试制度研究》,于1938年上半年送出,由当时中央大学政治系主任张汇文老师审查通过,因此我才算于1938年暑期毕业。

    那时各机关到了后方,仍要开展工作,感到人手缺乏,考选委员会也不例外。原来在考选委员会任职疏散后又跑到重庆的人,就请求复职。我也作此申请,就于1939年3月,回到了考选委员会,仍任荐任科员,支薪200元。由于《中国现行考试制度研究》一文,我送委员长陈大齐看过,他认为本文条理明晰,恰巧那时一个管卷的人辞职,他就派我暂时管理卷宗。

    高等考试改制抗战后情况发生变化,原来考试法的规定,有许多已不能适用。在不修改考试法的情况下,由考试院呈请国防最高委员会核准,公布了“高等考试分为初试再试并加以训练办法”,规定高等考试初试及格后,还要送中央政治学校(后改中央政治大学)训练半年,训练期满,举行再试及格,才算是高等考试及格,送请分发任用。这个制度抗战前司法官已经实行了,司法行政部有个法官训练所,高等考试司法官考试及格,仅作为初试及格,送往法官训练所受训结业参加再试后才算及格,始能分发任用。由于抗战时期交通不便,初试时分为三试的办法,已不适用,故将第一、二试的科目合并为一试举行,当然考试科目要简化些,并取消第三试。那时集中在中央举行的办法,也不能办到,因此规定在各省分设试场,由各省教育厅长担任试务处某某办事处主任,主持试务。试题由中央统一分发,试卷仍集中送到重庆评阅。那时最远的试区,要算是浙江的丽水了。

    1939年下半年,据此举行了抗战后第一届高等考试,以后几乎每年举行一次(原来考试法规定每两年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学校特设立了高等科,在重庆南温泉的仙女洞,由考选委员会委员张忠道担任高等科主任。因此,中央每次举行考试时,重庆试场都设在南温泉或小温泉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这个办法又规定高等考试及格人员得先以高级委任职任用。这样销路打开,自然就可年年举行了。

    1939年12月,考选委员会第六科科长兼第三科科长辞职他就,我乃奉派为第三科科长。第三科主管任命人员考试应考资格审查及试务工作,应考资格审查会于抗战后已不再设立。我担任了第三科科长,对试务工作就逐渐熟悉起来。

    开办公职候选人员考试及依法应领证书的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考试前已言之,考试共分三大类。以前考试院只举行了任命人员考试,其他二类考试,没有开办,所以考选委员会第四科、第五科空着没有设立。1942年1月,考选委员会扩大组织,设立四个处(处与各部的司相等),开始办理公职候选人员及依法应领证书的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考试。

    第一处管理公职候选人员考试,第二处管理任命人员考试,第三处管理依法应领证书的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考试,第四处管理总务。此外,当然还有会计、统计,人事三室以及专门委员编纂视察等。我那时被任为第二处帮办(就是副处长)。新到任的处长陈仲经做了四个月,就辞职他就,以后就没有加派处长,我就以第二处帮办的资格代行第二处处务。从此我就做了三年零四个月没有处长的帮办。1945年8月,我被任为第二处处长(试署),支薪560元,一年后实授,支薪600元,第二处下分设三个科:第一科掌高等考试、普通考试的试政,第二科掌高等考试、普通考试的试务,第三科掌特种考试。

    公职候选人是指应经选举产生的民意代表或政府官员。记得那时办理的,只有乡镇民代表及县参议员,其他还不敢碰。这些人假使真的要考试,恐怕办不通。于是考试院想出个妙法,修改考试法,把考试分成二种:一叫试验,那就是真的考试,一叫检核,就是审查审查资格。你想审查资格,怎么叫考试呢?假使仅仅审查资格,何劳你考试院高抬贵手,听内政部办理可也,这真是骗骗孙中山先生在天之灵而已!(孙中山先生在五权宪法讲演中曾举一例,说博士竞选不过车夫,因此主张候选人要考试。)第一处共设两个科。抗战胜利,“宪法”公布,事前由于共产党及各民主党派的反对,公职候选人员的考试就停办了。

    依法应领证书的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考试,是指律师、会计师、医师及技师而言。这种考试,也以检核为主,审查审查资格。真的考试,我记得在抗战时期也只举行过一次,好像是医师考试,因为司法官和律师、会计人员和会计师、建设人员和技师,尽可合并举行,没有单独举行的必要。考试及格既可取得任命人员的任用资格,又可取得及格证书,据以向主管机关领取开业证书。只有医师,任命人员没有(只有卫生行政人员考试),就可单独举行了。第三处设两个科:第一科掌律师、会计师考试,第二科掌医师、技师考试。

    抗战胜利前后考试院的几件要事本节着重介绍以下四件事情:

    一、设立考铨处——考试院没有地方机构,每次在地方上举行的各种考试,总要请各省市教育厅、局代劳,非常不便。因此,乃于抗战胜利前后在各省设立了考铨处,作为分支机构,但并不是每省都设立,基本上一省或二三省设立一个考铨处,如浙闽考铨处、两广考铨处等。江苏省、上海市、南京市没有设立,由中央直接管理。此后举行的考试,在地方上就由考铨处办理试务工作。试题仍由中央统一颁发,试卷仍寄中央集中评阅。这当然是指中央举行的考试,至于各省普通考试及检定考试,试题及试卷,中央当然不再过问。

    二、迁返南京办公——1946年5月5日国民政府迁返南京办公。我因为1946年上半年有次司法人员临时考试,乃先期飞返南京,这时正是阴历的大年初一。

    三、组织出国考察团——1947年3月考试院组织了一个出国考察团,到英美等国考察考铨制度(即文官制度)。我因主管处长关系,亦派为考察团团员。该团一行共12人,考试院、铨叙部及考选委员会各4人,其中一半是在高等考试及格人员中招考来的,后来又加了1人,共计13人。考察团在美国、英国考察后,又到过法国、瑞士、加拿大、日本等国,于11月返国。考察经费的外汇是哪里来的呢?原来那时“委员长侍从室第三处”要裁撤,有些外汇多余。第三处是管人事的,因此把一部分外汇拨给考试院作出国考察考铨制度之用,一部分拨给中央政治大学供毕业生出国留学之用。

    四、改考选部——1948年公布“宪法”,考选委员会于7月改为考选部,设立四个司。第一司管任命人员考试,第二司管依法应领证书的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考试,第三司管试务,第四司管总务。原来考选委员会的第二处,基本上是分成了第一司和第三司。只有核算分数,一向是由第四处第六科及统计室办理,不属第二处。那时考试院院长易人,改由张伯苓担任,考选委员会委员长陈大齐与戴季陶同进退,改任总统府国策顾问。考选部长由一位监察院监察委员田炯锦调任。一朝天子一朝臣,第二处虽然分设了两个司,我却一司也不司,调任考选部参事。1949年国民政府迁赴广州办公,我就没有随行,总计我在考试机关前前后后工作了共14年。

    抗战胜利后,仍沿用着“高等考试分为初试再试并加以训练办法”的规定,没有来得及恢复原考试法规定的制度。

考试的防弊制度

    最后,我想谈谈考试的防弊制度。国民政府考试院在大陆举行考试时,很注意防弊。

    一、每次考试时,监察院要派监察委员担任监试委员,亦由国民政府简派,常驻典试委员会及试务处。抗战后,各省分设试场,因此监察院亦要在分试地点派定监试委员。

    二、考选委员会只是平时的考试行政机关,到了真的举行考试时,要临时组织典试委员会。典试委员长及典试委员,每次考试的人选是常常变动的,这样,敲考选委员会领导的后门没有用。典试委员长是谁,外人一时不知道,何况还有其他制度,所以很难敲后门。

    三、第一届高等考试是实行扃闱制的,就是说,从规定之日起,直到放榜,典试委员要住在典试委员宿舍,不能与外界交往,所有命题及阅卷都要在里面为之。襄试委员在阅卷时,也要住在里头。这个办法当然是严一点,但为了在第一届高等考试造成声势,也是必需的。所以到了第二届高等考试,就实行半扃闱制,大概是阅卷完毕,就可以出来了;襄试委员在阅卷时,也不必住在里头。到了抗战时期,当然就不能实行扃闱制或半扃闱制。但由于考选委员会的办公地点在重庆歌乐山,阅卷时不可能当天回到重庆或其他地方,因此典襄委员在歌乐山的宿舍里头直到阅卷完毕,才回家,但行动自由,并不加以限制。

    四、命题时要加倍命题,由典试委员长圈定。因此公布试题时,究竟是哪些题目,典试委员也不知道。抗战时期,试题要提前寄到各省,当然要火漆印密封,在缮印试题前,才能在监试委员监视下开拆。

    五、阅卷分初阅和复阅,由襄试委员初阅,典试委员复阅。每一科目有许多襄试委员。假使有人想托人说情,这个人的试卷,就不一定为被请托的襄试委员阅到。何况试卷是弥封的,试卷上没有姓名,襄试委员也不一定认识这个人的笔迹。假使做些暗记号,一被发觉,就全功尽弃。这叫做潜通关节,自古以来,罪名是很重的。

    六、缮印试题是在夜间办理的,典试委员长或试务处长都要到场。各科目试题是用火漆印密封的,缮印前,当然要由监试委员一一查验有无拆开的弊病,缮印试题人员要在次日试题发出后,才能出外。

    七、每一试卷要盖关防(就是印),有多少应考人,就盖多少试卷。如有多余或作废的,当然要封存起来。所以空白试卷是派不到用场的。

    八、试卷是弥封的。弥封试卷及制备弥封姓名册(即弥封号和姓名的对照表)时,要在监试委员监视下为之。

    九、考试时,监试委员当然也要到场巡视。每一试场设一监场主任,监场员若干人。监场员随时要注意应考人有无违反试场规则情事,如偷看、交谈、代替、夹带、递条子等,并要随时核对相片,应考人应将入场证放置案右。当然一切书籍文件,都不准带进。出外小便,也有人在小便处监视。应考人交卷后,试场工作人员要将试卷上浮签撕掉,贴在簿上,这样试卷上就看不到姓名和座位号了。应考人交卷毕,就要将试卷包起来,由监试委员加盖骑缝章,要到阅卷时才能拆开。监场主任也要盖章。

    十、阅卷时,阅卷委员首先要验明骑缝章再开拆,当天看不完的试卷,也要全部包好,由阅卷委员封存,加盖图章,以免工作人员有什么弊病。

    十一、每一科目试卷阅毕,拆开弥封,登记每一弥封号的分数,算出总分,并作些小统计,如若干分以上若干人,以供典试委员会决定录取时参考。算分数的人,只知道某一弥封号的成绩,并不知道姓名。

    十二、决定录取,也只知道某一弥封号的成绩,而不知道姓名。录取标准决定后,才在监试委员监视下,开拆弥封姓名册,在某一弥封号的成绩单上填明姓名,然后造册放榜。(转载《湖北文史》第八十五辑,本文作者赵汝言,时任国民政府考试院考选委员会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