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儿童案,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结果引发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按理,法院已是按检察院建议的量刑顶格定罪了,已是重判,可民众依然不满意。
此案之所以产生如此反响,不仅因为被告人是位亿万身家的上市公司原董事长,更因为其猥亵儿童是令人发指、民众深恶痛绝、挑战整个社会伦理底线的犯罪行为。民众对本案定罪量刑的异议,反映出了猥亵儿童案件存在如下普遍问题。
目前对猥亵儿童罪的刑罚处罚过低,不足以惩治犯罪。
首先,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的猥亵儿童罪法定刑罚分为两档:5年以下徒刑或拘役;5年以上15年以下徒刑。与刑法中其他严重危害人身权利的犯罪相比,无论多么严重,猥亵儿童罪没有无期徒刑或死刑,也没有罚金刑罚。面对利用金钱进行此类犯罪、社会影响较大的恶性犯罪,现有刑罚明显过低,达不到惩治目的,也起不到犯罪一般预防的威慑作用。
其实,刑法第237条第2款中“其他恶劣情节”条款缺乏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无法具体运用。
刑法第237条第2款,仅规定了聚众或者在公共场合实施猥亵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于“其他恶劣情节”并没有具体规定,这就造成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通过自由裁量权予以判定,难免会出现审判权失衡情形,这也是造成本案判决结果引起民众巨大争议的原因。
再者,猥亵儿童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无法得到合理的民事赔偿。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只限于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直接损失,实际赔偿数额不大,精神损害赔偿则没有法律规定。但在猥亵儿童案中,被害儿童及其家属遭受重大打击主要体现在精神上,正如被害儿童代理律师所言,“这个女孩精神上完全毁掉了,拒绝心理医生见面,学习成绩直线下滑,听到上海就大叫”,但这种精神损害却无法获得赔偿。
为此,笔者建议:
一要加重对包括猥亵儿童在内的性侵儿童犯罪处罚,增加无期徒刑、死刑和罚金等刑罚种类。
猥亵儿童罪虽然一般不会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但它对被害人精神上、心理上的后果,可能造成被害人一生的不良影响。美国佛罗里达州《杰西卡法案》规定,凡性侵未满12岁儿童的罪犯,初犯起刑25年,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因此,在猥亵儿童罪的刑罚问题上,我们应参考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增加刑罚种类,明确规定:猥亵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可以并处罚金;禁止假释或者减刑。
二要完善相关立法制度,制定操作性强的具体规定。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猥亵儿童罪“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的适用情况或考量标准,为司法机关裁量提供法律依据。同时,禁止有过性侵儿童犯罪记录的人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培训、监护等行业;对未成年人多次实施猥亵或者猥亵未成年人的累犯,应明确规定进行化学阉割,再返社会时须佩戴电子追踪设备,向社会公开其信息;确立未成年人成年后追溯制度,使所有罪犯都受到法律追究。加强网络平台监管,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机制。
三要完善猥亵儿童罪的民事赔偿制度,允许被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第8章第114条中增设一款:性侵未成年人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
(作者系武汉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武汉京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