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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落细落实 让民主监督更加有序有力

荆门市委发文贯彻落实省委民主监督实施意见

2017-09-26 10: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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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8月31日,中共荆门市委专门印发了《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继2016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实施意见》之后,中共荆门市委又一个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政协工作制度建设的规范性文件。

 

    九届荆门市政协自换届以来,积极探索加强民主监督工作,丰富民主监督形式,健全民主监督机制。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要求,市政协精心谋划,组织精干力量,在总结我市各级政协探索创新和实践成果的基础上,学习吸收兄弟市州先进经验,充分征求各方意见,数易其稿,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报荆门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办法》阐述了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定位,明确了政协民主监督的着力点、课题产生过程、活动组织实施、意见报送反馈、组织保障等,对于提高政协民主监督科学化水平,推进政协工作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办法》的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三纳入、一坚持”。

 

    一、监督选题谋划纳入党委工作全局

 

    《办法》提出监督课题的协商确定要坚持在党委领导下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确保正确的方向。《办法》规定,每年初,党委、政府可向政协提出民主监督课题;根据政协民主监督备选课题,政协党组研究提出监督课题建议,经政协主席会议协商,征求政府意见后,报党委确定;按照党委、政府交题和协商意见,政协形成年度民主监督工作计划,与政协年度工作要点、协商工作计划一并报党委审定转发。结合党委中心工作,《办法》对部分监督内容进行了扩展和完善,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及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市“十三五”规划执行情况等,都纳入其中。

 

    二、监督成果转化纳入专题会议研究

 

    《办法》对重要监督成果的报送反馈提出明确要求,重点监督课题的监督成果,经政协党组会议和主席会议审议后,报送党委、政府;对于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报送的监督意见报告,党委、政府应专题研究,形成办理意见。对反馈时间作出明确规定,政协监督意见建议的采纳转化情况由承办单位在3个月内向党委、政府、政协书面反馈或会议通报。

 

    三、监督意见办理纳入党政大督查范围

 

    《办法》要求将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建议办理纳入党政大督查格局,规定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应将政协建议案、民主监督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办理反馈情况纳入年度督查计划,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督查活动。将政协重点监督课题纳入相关目标责任考核,将办理民主监督意见列入受监督单位履职尽责清单。

 

    四、监督活动组织坚持问题导向

 

    《办法》对会议监督、专项监督、选派民主监督小组和民主监督员监督、民主评议监督、视察监督等监督形式的组织实施作出具体规定。创新之处在于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民主监督力量不足的问题,在开展专项监督中规定遴选委员组建监督专班,在实践中通过“履职菜单”(把政协全年监督活动条目化,由委员自主选择参加)把愿意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委员动员起来;针对监督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规定民主监督小组履职期间应与被监督单位建立工作沟通联系机制,适时获取相关文件资料,参加被监督单位的有关会议、活动,向被监督单位提出意见建议;针对提案办理监督重答复轻落实的问题,规定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组织集中测评,确定民主评议提案办理满意、一般、不满意单位,将评议情况报党委、政府,并在媒体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