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进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省纪委监委与《湖北日报》联合推出系列报道“学习新条例·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10类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进行解读,帮助广大党员进一步识别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
《条例》第六十一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问题表现】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主要表现为,有的党员干部组织观点不强,对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群体性事件、安全事故、网络舆情等重要事情、重要情况,认为自己处理好了就报告,没有处理好就不报告,故意拖延搪塞,甚至千方百计捂住、盖住隐瞒不报;对超出自身职权范围的重要事情、重要情况,怀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者担心被牵连、问责的小心思,隐瞒不报或者遮遮掩掩不如实报告。还有的党员干部私心作祟,考虑到个人政治前途、名誉影响等,对可能影响正常履职的重大疾病、被行政拘留、与境外机构合作等事项隐瞒不报。
【执纪者说】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并提出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作为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这是必须遵守的规矩,也是检验一名干部合格不合格的试金石。为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党中央制定出台《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一系列法规制度,为不断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和组织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更加科学严密的制度保证。其中,《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规定,对于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国家安全、港澳台侨、外交、国防、军队等党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只能由党中央领导和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同时,为党员组织、党员干部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定了工作清单,明确规定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请示的10个事项、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9个事项;党员向党组织请示的5个事项、向党组织报告的5个事项;领导干部组织向党组织请示的5个事项、向党组织报告的8个事项。因此,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条例》第六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对不按规定报告请示重大事项行为的处分规定,从纪律层面强化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的规定。本次修订时,还增加了“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充分体现“责任上全链条”的实践要求。如某县执法局副局长对下属在著名旅游景区蛮横执法及殴打导游问题,没有及时报告,致使该突发事件在网络上迅速发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该执法局副局长受到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