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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农村改革规范土地流转

2014-09-15 00: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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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党湖北省委员会

    我国总体上已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推进,统筹城乡发展、深化农村改革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

    深化农村改革,需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以承包制为基础的土地集中经营,是对家庭联产责任制的发展和完善,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和推进农业产业化,有利于提高农产品的市场交易效率,降低农业成本。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今后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重大原则。在土地流转问题上,《决定》提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事实上,农村土地流转已经不同程度地在各地自发地展开,主要采取返租倒包、协议转让、股份合作、招标拍卖四种基本形式,土地流转的原因主要包括农民弃耕抛荒、农村减负增收、农业结构调整三种。土地流转呈现出主体趋于多元、形式趋于多样、行为趋于规范等好的发展趋势,但是也存在随意性和非规范性等问题。土地流转总体呈自发、放任状态,随意性大,不能保证土地朝优势产业流转,也难以保证规模经济。土地流转不规范,大多数农户之间的土地流
转,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即使有书面合同,其内容不完整,也未经登记,在某些方面不具有法律效力,导致纠纷增加。围绕深化农村改革,规范土地流转,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研究探索,建立科学机制。虽然我国已经确定了深化农村改革、规范土地流转的政策,并且已经有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制度基础,但是仍然需要加强研究,鼓励创新发展,提供多种机制供农民选择,并细化相关规则使其具有更好的操作性。土地流转必须在土地延包30年不变政策前提下进行,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从中受益。此外,还要鼓励创新农村土地流转形式。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方式进行农业合作生产,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租赁和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建立生产基地。同时积极推动民间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为规模经营提供行业规范标准制定、财政补贴分配等准公共服务,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

    2、加强宣传教育,尊重合法权利。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政策法律法规,帮助农民群众分清“流转”与“失地”的区别,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土地流转服务,鼓励引导盘活土地资源。要切实把承包户摆在土地流转的主体地位,对是否流转、流转给谁和怎样流转,充分尊重承包户的选择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土地流转中引导作用,鼓励土地经营从低效益向高效益转变,逐步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政府应当明确自己的服务地位,避免不当干预。

    3、规范相关程序,尊重历史事实。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农民按照法律规范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与登记等事项相关的服务,并且避免搭车收费,使农户愿意采用法律规范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同时,也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中非规范流转行为,在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时实现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结合。

    4、加强监督管理,化解社会风险。由于农业收益比较低,农业开发又面临市场和自然双重风险,因此高效益农业项目难以选择。以往的情况显示,引进从事农业开发的业主中真正坚持下来并实实在在取得较好效益的不多。有的依赖性大,只想靠政府支持;有的管理水平低,科技含量不高;有的项目选择不准,产业趋同,品种单一;有的盲目追求规模,管理粗放;也有的缺乏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一旦项目经营失败,不仅业主自己难以盈利,也可能无法履行其与原承包经营权人之间的协议,使项目失败的风险社会化,导致社会不稳定。基层政府应当发挥监管职能,在充分尊重市场主体自主权利的前提下,了解当事人的资信状况,预防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行为的发生。要进一步加大对现有农民的培训力度,鼓励外出农民、工商企业、知识青年到农村去创办现代农业企业。对于引导农户流转土地较多、增收效果显著的乡镇和村给予适当奖励;对于通过采取土地流转合作方式集中农户土地进行规模经营,并能切实带动农户增加收入的龙头企业和种养大户给予扶持,在资金、项目、技术指导等方面给予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