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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湖泊可持续保护与管理

2014-09-15 00:5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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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湖北省委员会

 

    素有“千湖之省”之称的湖北省,目前境内现存的湖泊面积为2438.6km2,只有上世纪50年代的29.4%。全省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为217个,比上世纪50年代的522个减少了一大半。湖北省湖泊的保护和管理上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十分突出,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湖泊保护与管理存在的问题
    1、湖泊逐渐萎缩,功能退化。20世纪50年代,湖北省共有大小湖泊1066个,总面积8300km2;70年代后期,0.5km2以上的湖泊有609个;到80年代仅剩下309个,短短10年时间,300个湖泊消失了,数量下降了49%,面积由原来的4707.5km2下降到2656.6km2,减少了43%。特别是湖泊分布较集中的四湖地区,原有大中湖泊128个,总面积2680km2,现在只有38个,面积733km2。湖泊面积的萎缩,造成湖泊湿地生物多样性下降、湖泊调蓄功能减弱、环境净化能力下降等系列生态问题。

    2、湖泊水环境状况不容乐观。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湖泊水体污染日趋严重,环境逐渐恶化。根据有关方面对湖北省29个主要湖泊进行水体质量评价的结果,29个湖泊总评价面积为1574.36km2,其中全年期水体质量评价为I~Ⅱ类的湖泊共3个,水面面积占总评价面积的5.3%,Ⅲ类湖泊10个,水面面积占评价面积的34.9%,Ⅳ类湖泊6个,水面面积占总评价面积的46.8%,V类湖泊5个,水面面积占总评价面积的9.8%,劣于V类湖泊5个,水面面积为24.23km2。从29个湖泊营养状态来评价,目前以中、富营养型为主,其中全年期评价为中营养型的湖泊16个,水面面积占总评价面积的78.0%,富营养型的湖泊12个,水面面积占总评价面积的21.1%。

    3、盲目围网养殖已成为湖泊设障的突出特点。1985年有了围网养殖之后,由于盲目审批,不合理开发,各大湖泊都出现了围网养殖现象,并且不断蔓延。这给湖泊蓄洪、防汛及环境保护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一是由于围网养殖需要稳定的水位作保证,增加了防汛调度、水位控制工作的难度。二是一旦遇到大洪水,堤防、涵闸出现险情,船运抢险器材、救灾物资在有的湖区根本无法靠岸。三是大面积开发湖泊水面,大量的饵料和排泄物造成湖泊水质的不断恶化,严重破坏了湖泊生态。

    4、湖泊管理体制存在弊端。目前湖泊管理在模式上主要是“分级、分部门、分地区管理三结合”,由于管理上的分割性,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之间协调不够,形成了“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现象,一个湖泊往往有10多个职能部门参与管理,导致湖泊在开发与管理上的混乱。如湖管局行使资源管理权,水产局和渔政局负责湖上的渔业执法和渔业资源保护,林业局承担湿地生态系统的建设和保护,环保和水上公安负责湖区的环境监测和治安,这些部门看似名正言顺,分工明确,但都大多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加剧了湖泊管理上的无序。

    二、加强湖泊保护与管理的建议
    1、发挥政府的主渠道作用,加大湖泊管理相关法律的执法力度。湖泊管理与保护是一项全民的系统工程,而发挥政府的主渠道作用是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环。一是应加快《湖北省湖泊管理条例》立法进程。湖北是一个湖泊大省,为有效管理湖泊资源,推进依法治水管水,《湖北省湖泊管理条例》立法已经迫在眉睫。2003年省水利厅牵头组织了《湖北省湖泊管理条例》的起草、调研论证工作,至今已经超过6年了,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充分总结这几年的调研论证工作,尽快争取省人大审议通过该条例。二是推进“一湖一法”。湖北省湖泊众多,因地制宜地制定颁布管理、保护和利用湖泊资源的规范或法规,是湖泊实施科学有效管理的保障,意义十分重大。建议省政府对不同湖泊进行分湖(或分湖群)立法,做到一湖一法(或管理条例),或者督促各级政府出台保护当地湖泊的地方性法规,为保护湖泊提供法律保障。三是优化湖泊管理机构的设置。湖北存在很多跨行政区划、跨流域性的湖泊,优化湖泊管理机构设置十分必要。湖泊管理机构应具有统一的综合管理能力,具有协调部门和区际关系的能力,否则难以实现管理的有效性。四是建立健全湖泊保护治理综合协调机制。目前涉及到湖泊管理的部门主要有水利、环保、农林、渔业、海事、国土、旅游及建设等,其中普遍参与管理的主要有水利、渔业、环保三个部门。由于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利益群体对同一湖泊的价值、功能的判断可能不同,湖泊管理目标就会有差异,难以从整体管理的层面达成一个目标管理的优先次序,因此,应当建立一套综合协调机制,最好由省政府或者地方政府直接协调解决湖泊保护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全局性重大问题。

    2、完善湖泊保护公众参与机制。除了发挥政府的作用外,将公众参与应用到湖泊保护中,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将会更加有效地保护好湖泊。一是加大教育和宣传的力度,提高公众的湖泊保护意识,使绿色理念深入人心。通过宣传和教育,使广大公众认识到污染或破坏湖泊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增强危机感,树立共同保护和改善湖泊环境的良好社会风尚,形成人人对污染和破坏湖泊的行为进行谴责的社会氛围,引导全社会都来关心和参与湖泊保护工作。二是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的举报和奖励制度,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加大对妨碍公众参与湖泊保护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于妨碍公众参与湖泊保护的行为,应予以严厉的打击和制裁,在相应的政策法规中应明确规定具体的妨害行为及行政处罚的手段。四是注重发挥非政府组织在湖泊保护中的作用。

    3、加强湖泊污染源控制,逐渐恢复湖泊水环境质量。湖泊污染主要有三个来源:工业污水的排放、围网养鱼造成的水体污染、农业污染。因此,控制污染源,需要从这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整治,严格控制入湖废污水量。城市内湖纳入生活污水量较大,应做好生活污水的集中式处理,力争达标排放,同时应做好城市雨污管道的分流,雨水直接入湖,污水集中处理后排放。重点加强乡镇企业的排污管理和大力改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二是加强湖泊养殖管理,使之形成合理化养殖。对湖泊养殖规模加以控制,最好能够在大范围内建立休渔期和禁渔期制度。三是对于农业污染源,通过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和耕作方式,加强农业管理,达到降低农业面污染源的目的。

    4、加大科研和资金投入,恢复湖泊功能。一是加大资金投入,一次性给予渔民经济补偿,拆除围网。拆除围网是保护湖泊生态、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湖泊的保护和管理。二是加大科研投入,恢复湖泊生态自我修复能力。湖泊富营养化是湖泊自调节机制失衡的表征,因此注重湖泊生态自我修复能力,是当前大中型湖泊富营养化治理中应特别引起关注的问题,避免出现一边投巨资进行湖泊污染源的治理,一边又破坏湖泊内部生态结构(如围网养鱼、有害渔具渔法等)的矛盾局面。

    5、积极探索湖泊可持续管理模式,有效管理湖泊资源。整合林业、环保、规划、渔业、水利等部门和各个科研单位力量,借鉴长江中下游其他湖泊或者国外湖泊的管理经验,积极探索有效的湖泊管理模式,在湖泊规划、行政管理体制以及行政执法体制等方面找出适合湖北省湖泊保护和管理的有效措施。洪湖是湖北第一大湖泊、中国第七大湖泊,洪湖的恢复建设模式对省内其他湖泊的恢复具有借鉴意义。2002年至2005年洪湖实施了第一期恢复工程,已经取得了良好效果,目前正在实施第二期,预期效果明显,建议在全省推广洪湖模式。同时,湖泊保护与生态恢复应注重可持续管理,防止生态环境和管理方面问题的反弹,并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积极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