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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抓起建立社会矛盾防控机制

2014-09-15 00: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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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坚

    当前,正值我国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空前的社会变革给社会进步带来了巨大活力,同时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挑战。各种类型、性质的社会矛盾在新形势下呈现突发、频发、高发态势,其中不少矛盾因预警处置不当而引发为震惊全国的群体性事件。特别是贵州瓮安事件教训犹在,湖北石首又重蹈覆辙,都是因为没有重视从矛盾源头抓起致使很小的事件酿成严重的后果。因此,我们认为,只有从源头抓起,建立规范有序、高效健全的社会矛盾防控机制,才能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一、社会矛盾的发展态势及成因分析
    近几年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的各类矛盾纠纷数字纷纷显示,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社会矛盾纠纷总量逐年呈上升趋势,影响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日益增多。同过去相比,新的社会矛盾纠纷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势头:
    1、矛盾领域扩大化。过去矛盾纠纷主要以邻里、家庭、婚姻、伤害为主,现在则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环境污染、优抚救济、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和突发性事件等社会矛盾纠纷转变,矛盾发生的领域随各地城市化进程扩大,且呈集中多发态势。

    2、矛盾纠纷复杂化。矛盾纠纷由过去的相对单一转化为现在的错综复杂。一是矛盾主体多元化。矛盾冲突的触及点涉及社会多个层面,有干群矛盾、社会成员矛盾、成员与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和组织及其相互之间矛盾等等。二是矛盾冲突多重化。由于社会上存在的“仇官”、“仇富”心理,往往是经济矛盾、政治矛盾和社会生活矛盾相互交织,形成复杂的矛盾网络。

    3、矛盾形式偏激化。矛盾纠纷明显由过去以少数人或少数家庭参与为主的民间纠纷向以当事人的亲朋、相邻和社会闲杂人员聚众参与为主的社会纠纷转变,以非理性手段形成集体上访事件,或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或聚众滋事,打砸烧公共财物;或静坐请愿,堵塞道路交通,造成极大的社会负面影响。

    4、矛盾调处难缠化。一些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往往为一己之私纠缠不休,将“信访”变成“长访”、“缠访”,导致调处难度增大,调处时间延长。

    总体来看,全国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有组织性趋向越来越明显,群体性行为越来越强,与政府的对抗性逐渐升级,无理性的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反复上访、越级上访越来越常态,给社会造成了诸多不稳定因素,也给政府增加了许多工作成本。究其原因,社会转型所引发的利益冲突和分配不公,是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基础性根源;部分干部的官僚主义和腐败行为是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政治性原因;群众的民主意识、自我意识不断增强,但法制观念淡薄,主流意识失落,是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文化性因素;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弱化,基层组织权威受到质疑,是各种社会矛盾转嫁到政府的体制性根源。而直接导致一些矛盾升温越级的原因还有:
    一是矛盾化解不及时。对矛盾的潜在危险性认识不足,致使少数部门和基层组织对群众的正当利益诉求不能及时回应和引导,从而使得一些应当能够解决的问题由小拖大、由易拖难;
    二是矛盾化解能力不强。个别干部和工作人员对矛盾的发展缺乏前瞻性和预见性,处理问题简单粗暴,不能随机应变,得不到群众的理解和认同,激化了群众的不满情绪。
    三是矛盾化解手段不硬。一些人抓住政府怕扩大社会影响的软肋,采取聚众闹事方式,逼迫政府满足其不合理要求。对此许多地方政府不惜加大行政成本,息事宁人,导致恶劣的社会负面示范效应迅速扩大,引得其他群众纷纷盲目效仿,从而使一些普通矛盾升化为复杂矛盾。

    二、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防控机制的建议
    由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巨大危害,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生产秩序。为避免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恶化和扩大化,我们建议:从源头抓起,建立并健全社会矛盾防控机制,以减少政府工作成本,降低社会危害,促进社会和谐。

    1、建立正视社会矛盾的心理机制。社会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大都是利益上的冲突,不能习惯于以政治化、意识形态化的眼光看待冲突。“稳定压倒一切”的提法,使一些不法分子借机将正当的诉求升化为无理的要求,其直接后果就是鼓动怂恿一批人竞相效仿,故意激化矛盾。因此,要在全社会倡导一种正视社会矛盾的正确心态,特别是政府更要以正常的心态对待社会矛盾,既不轻视,也不过度紧张;既不置若罔闻,也不一味严防死守,将矛盾纠纷纳入到正常的心理轨道上来,使全社会达成“社会矛盾是客观存在的”的共识,从心理源头上杜绝矛盾被人有意激化的可能。

    2、构建社会主流引导的宣传机制。一是要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对群众以案说法,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群众依法办事意识;同时加大对公务员依法依规按程序办事的纪律约束,力戒权大于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不公现象发生。二是要注重加强对社会舆论宣传的正确引导,决策过程中要充分考量民意,充分考虑群众的利益需求,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争取更大范围的民众理解和支持。三是要加大惩处的宣传力度,坚持阳光行政,对公务员对待来访群众“哄”、“拖”、“堵”、“压”的行为要有不怕揭丑的精神,公开在媒体上曝光,对民众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也要进行公开惩处,力求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舆论根基,减少矛盾产生或升温的温床。

    3、创新社会利益诉求的表达机制。政府要充分发挥民意调查、大众传媒、网络传媒在利益表达机制中的作用,完善信访制度、听证制度、协商对话制度等利益表达机制,使各种利益诉求的表达渠道畅通无阻;同时要缩短诉求流程,精简诉求程序,力避一些信访事项从下级反映到上级,又从上级转到下级,长时间转来转去,最终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导致上访者越级访、群体访事件发生。

    4、完善社会权利救济的救助机制。一是要优先考虑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重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通过社会救助方式解决他们的合理诉求,预防和减少纠纷发生。二是建立司法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提供各种便利和帮助,使纠纷在发生后能够及时妥善得到解决。三是推动社区、企业相关中介组织建设,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鼓励民众合理选择纠纷解决途径,规范相关程序,保证纠纷解决制度独立和公正地运行。四是在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发生时,及时采用应急措施稳定社会秩序、对受害人提供直接救助,并在事后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5、健全社会矛盾调处的工作机制。一是要健全灵敏有效的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建立社会矛盾发生、处置的相关数据库,建立动态的社会矛盾监控系统,分析社会矛盾发生的原因、频率、发展趋势,力求在社会矛盾潜伏期,就及时察觉、预告有关迹象,并予以恰当处置,努力掌握矛盾调节的主动权。二是要健全完善社会治安防控机制。加强城乡社区治安防控机制建设,抓好公共场所的治安防范机制建设,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实领导责任,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推进依法治理。三是要健全社会矛盾调节的应对机制。既重视社会矛盾激发之时的应急处置,又要高度重视社会“安全阀”系统的常态建设,做到双管齐下,不可偏废。四是要健全社会矛盾调节的监督、考核和追究机制。切实加强对社会矛盾调节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能和职责,加强全程实时监控,形成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完善事后调查分析制度,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当事人建立回访制度。
     发言人单位及职务(职称):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