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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农村新型经济组织融资供需均衡的建议

2014-09-15 00: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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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湖北省委员会

    当前,我省农村新型经济组织正处于蓬勃兴起的阶段,其特征主要表现为:初具规模、广泛分布、多类型并存;注册不统一,多数属于非营利性实体;地区分布不平衡;组织数量快速增加,带动农民经济收入不断增长;组织模式多元化;组织与农户关系日趋紧密;合作领域不断拓宽,但仍以种植业为主;合作范围逐步扩大,但总体区域跨度较小。
各地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的发展呈多样化和多种形式并存的态势,而且在组织形式、功能、性质等方面互相渗透,类型可谓千姿百态。从组织功能角度看,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农产品销售型;二是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型;三是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型;四是技术服务型。从组织方式角度看,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由农民自己组织兴办的;二是依托政府有关经济技术部门引导农民兴办或者联合兴办的;三是由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组织引导农民兴办的。从组织性质及培育途径来看,主要有四种组织类型:即“官民合办”模式、“专业合作社”模式、“股份合作制”模式、“农户+合作社+公司”模式。

    一、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的资金供给情况
    1、农村新型经济组织自筹资金。这是目前主要的资金来源。具体而言,包括各类合作社社员股金、提留的发展基金和风险金、公益金、盈余积累等。农民自有资金薄弱,而制度因素导致很难获得来自农业外的资本加入,必然导致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积累能力下降,自筹资金很难满足其自身资金需求。

    2、从政府部门获得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推出以来,政府也以各种方式积极推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地方政府尝试设立了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专项资金,一般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3、从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有资料显示,近三年从总体上看,全国范围内的农业贷款的数额不增反降,说明农村新型经济组织从金融机构获得资金的难度在加大,资金仍然不断从农村地区抽走。这一局面和农村金融机构的调整有密切的联系。

    4、民间借贷。农村民间金融的存在,充分说明正式金融机构满足不了农民的金融(特别是贷款)服务需求,而民间金融正好弥补了这种不足。据估计,我国当前有50%到65%的农户获得了非正规贷款,农户借款中民间借款所占的比例超过70%;活跃在我国农村的“高利贷”有8000亿元至1.4万亿元,非正规金融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户及一些乡镇企业金融服务上的空缺。但是,民间借贷一直不具备合法地位,没有实现规范发展,且民间非正规金融组织有其致命的弱点和缺陷,容易违反金融法规或抬高利率、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相当一部分资金可能流向一些不正当甚至非法的经营活动,成为非法活动的助推器;风险监管不严格,存在很大隐患。因此,民间金融的先天不足,导致其难以成为支持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力量。

    5、直接融资。我国的资本市场,无论是股票市场还是债券市场,都主要面向国有企业,农业利用资本市场实施证券融资非常困难。农业龙头企业从资本市场融资的数量也相当有限,据2008年10月统计,我国沪、深两市共有34家农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普遍偏低,净资产收益率往往达不到再融资的条件要求,上市后所募集的资金也多转入非农领域,以取得短期回报。另外,在中间业务方面,金融部门的服务水平远难满足农村新型经济组织与农业龙头企业的需求,突出表现在服务的品种少,仅能提供开户、结算、贷款等常规服务,而资信评估、理财咨询、承兑汇票、贴现各类代理等特殊服务则很少,服务层次低,大多数是一些小额零散的业务。 

    二、促进农村新型经济组织融资供需均衡的建议
    1、构建完善的农村新型经济组织金融支持体系。建立一个以农民个人投资为主体,国家财政性投资为引导,信贷资金为支持,外资和证券市场资金等各类资金为补充的多元化的农业融投资体制,拓宽民间投融资渠道。一是加强金融机构对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的信贷支持,主要措施包括: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支持;扩大商业银行、邮政储蓄等涉农业务范围。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主要对高利贷等行为加以规范;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等。二是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深化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的经营。应该鼓励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小企业和弱势企业,通过企业之间的资产重组和产权交易,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盘活存量资本,壮大农业龙头企业经营规模,实现企业的规模扩张。应该深化农业龙头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组建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份制运作,促使企业在同行业中形成竞争优势,为上市打好基础。应该以大型农业龙头企业和非金融机构为主体,建立专业性的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发展投资基金,对农业龙头企业和具有市场潜力的农业产业化项目进行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应该制定一些倾斜性的优惠政策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进入证券市场,为企业债券、股票的发行和基金的运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充分发挥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直接在证券市场为涉农公司融通资金的作用,为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持久发展的动力。

    2、选准信贷支农载体框架,提高农村金融支持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经营的效益。农村金融要根据农村区域资源特点,以资源开发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核心,因地制宜培育好信贷载体,瞄准农村的主要产业、特色农业、科技农业、龙头企业等,集中农贷资金重点支持,充分发挥信贷“粘合剂”、“催化剂”作用,把触角延伸到农业产业化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生产经营环节,寻求支农与提高经营效益的最佳结合点,进行择优扶持。一是要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农村金融应始终坚持把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作为支持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发展的重点。要打破产业、行业和所有制界限,选择那些对农业产业化具有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经营规模大、资金实力雄厚、经济效益优良、抗风险能力强,并与基地以及相关企业建有稳定经济关系的骨干龙头企业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对象。二是要支持主导产业发展。农村金融要按照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的要求,积极参与当地主导产业的选定,以主导产业的发展带动本地区农业逐步向生产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及服务社会化方向发展,以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步伐。三是要支持科技农业发展。农村金融要选择那些经营规模较大,产品科技含量较高,品质好、效益佳,生产经营诚实守信的专业户和科技示范户予以积极支持。要选择农村新涌现出的各种技术协会作为信贷扶持对象,支持他们建立起跨户、跨村、跨乡镇的技术服务网络。要适当选择符合贷款条件、技术力量强、经营成绩突出、经济效益好的农业科研及新技术推广机构予以大力支持,促进农业高科技产业化地域载体的建立和农业科研成果转化体系的形成,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四是要支持区域特色农业发展。农村金融必须从县情、乡情、村情、户情出发,支持其发挥各自的优势,面向市场发展当地独具特色的产品农业和区域特色产业,营造区域比较优势,逐步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农业主导产品和农业支柱产业。要注重支持集种植、养殖、休闲、生态保护、资源开发为一体的观赏农业、生态农业的发展,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农业产业结构,以此促进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可持续发展。

    3、政府应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扶持。对重点产业、特色农业领域的农户贷款,可以有选择地采取财政贴息办法给予重点支持,以体现政府部门的引导作用和财政扶持资金的示范效应。另外也可以从税收优惠、不良贷款处置优惠等方面提高农村金融机构向新型经济组织贷款的积极性。

    4、改善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发展的社会环境。积极推进土地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积极支持城乡一体化建设,在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一体化等方面取得突破,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融合;对以农产品加工业为重点的乡镇企业继续给予支持,扩大本地区农副产品的精深加工程度,发挥它们吸收农民就业、活跃农村经济的作用。尤其要注意支持那些为农业产业化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相关企业和组织,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市场化服务体系和保障机制,改善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以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快速发展。

    5、规范和创新农村金融监管体系。要由以中央政府为主导的监管转变为以省级政府为主导的区域性监管,辅之以中央政府对省级政府监管者的监管,中央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应将农村金融准入和监管的权限,逐步移交给省级金融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后者对农村民间金融的监管作用,增强其防范区域金融风险的责任与积极性。要从合规型监管转向防范风险与提高效率有机结合的监管,将改善金融监管与鼓励金融创新结合起来,加强对金融创新的前瞻性研究和对金融风险的预警防范。在维护农村信用社整体稳定的前提下,在监管方式、监管内容、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创新,放手让农村信用社去发展。如适当增加农村信用社在用人、网点设置方面的自主权;适当增加其在存贷款利率期限上的自主权,增强其自主发展的能力;适当减免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所得税、储蓄利息税,放宽对核销贷款损失的限制;允许条件较好的农村信用社进入资金市场;按照农村信用社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保证基金,并允许税前列支,建立农村信用社风险准备金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