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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的建议

2014-09-15 00: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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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湖北省委员会

    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由此产生大批失地农民,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后,成为就业无岗位、收入无来源、保障无着落的“三无”人员,他们的生活和生存状况已经影响到农村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关注。

    一、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补偿价格偏低,标准不一。我国现行土地征用补偿是按征地用途对农民进行补偿。根据规定:征用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征用园地、林地以及其它农用地的,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青苗补偿按其实际产值进行补偿;征用耕地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最高不超过平均年产值的15倍。以此计算,平均每亩补偿费为3—8万元,但农民得到的远远低于这个数。有的征地如公路、公益性基础设施等,农民得到的补偿每亩仅两三千元。从而出现同一地区不同用途被征地补偿标准不统一,造成同样是失地农民,得到的补偿却不一样。

    2、就业困难,生活堪忧。农民失去土地以后,就意味着失业。年青人可以外出务工,但大部分中老年人长期从事农业劳动,文化素质较低,又无一技之长,就业十分困难。而且农民失地后,如果“坐吃山空”,生活将变得十分困难。

    3、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范围小、标准低。农民失去土地后,他们在医疗、养老、低保、就业等方面的政策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因征地导致的农转非人员,既没有资格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因户口原因又不能享受农村合作医疗,矛盾更加突出。

    4、集体资产管理体制不健全。一方面由于村级集体资产管理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即使集体有土地和资金,但不知道如何去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集体资产难以得到保值、增值。另一方面,由于部分村干部素质差、经济管理不善,导致集体资产严重流失,或个别村干部腐败,吃光用光,造成群众对干部不放心,部分农民要求发现金的要求更加强烈。

    二、对策与建议
    1、提高补偿标准,增加补偿内容。在征地补偿内容上,除了补偿土地价值、劳动力安置、青苗损失及地面附着物外,还要充分考虑农民在30年承包期内土地正常收益权损失、土地的潜在收益损失、相邻土地的损害、土地增值的价格损失及农民失去土地的各项间接损失等内容。即使按现行补偿内容进行补偿,也应参照当前物价水平、消费总体水平,结合农民意愿,提高补偿标准,以确保农民在失去土地后有能力再创业、再就业,以确保农民失去土地后生活水平、生存环境不断提高和改善。

    2、多方拓展渠道,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努力,切实落实“土地换社保”,将失地农民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另外,鉴于失地农民已经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农民,还要及时提高其最低生活保障,将失地农民中的困难群体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3、建立集体留用地机制,为集体经济持续发展提供保证。为解决好项目建设用地和失地农民的矛盾,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应坚持“基本保障靠集体”的原则,在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统一审批的前提下,按一定比例给被征地村预留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依靠农民集体经济解决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将问题消化在农村。另外,应重视创新农地制度,允许农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转,通过办市场、建标准厂房和商业用房、建停车场等予以出租,也可以在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及企业集团用地中,把集体土地产权作价入股收取年租金,使农民有稳固的收入和就业机会,对此政府应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4、广开渠道,拓宽就业途径。一是建立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培训机制。在劳动力就业方面给予就业指导,组织劳务输出,并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就业技能,推动失地农民由“体力型”向“技能型”转变。政府可以从土地收益金中拿出一部分资金专门用于失地农民的再就业转岗培训。二是制定出台扶持政策,帮助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和再就业。政府要将失地农民纳入就业帮扶对象,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一样享受政府同等的优惠政策,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应当在税收资金、场地、收费等方面予以支持,以减少他们的创业风险,增强自主创业的信心。三是提供就业岗位。由政府出面协调,要求用地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一些适合的工作岗位,提供给失地农民。也可以由政府部门定期收集一部分工作岗位,如保安、保洁、家政、绿化等一些就业门槛较低的工作岗位,提供给难以自行就业的失地农民。通过各种途径切实帮助失地农民解决就业难题,让他们共享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成果。

    5、推进农村城市化,实现失地农民向市民的转变。一是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的原则,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二是积极探索“村改居”。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对完失地的村、组,本着“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的原则,逐步撤消村委会,成立居委会,建立新型的社区,促进农村管理方式和农民生活模式的转变;三是切实提高农民素质。按照有权管事、有人干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原则,实行权力下放、财力下转、中心下移和职能转变,形成区域性、社会性、群众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格局,集中力量抓城市管理、社区服务和治安综合治理。从提高居民的文明素质、城市意识和环境意识等方面入手,广泛开展寓教于乐、丰富多彩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强化城市管理和社会事务管理,不断改善服务手段,提高社区服务质量,增强农民的城市意识、市民意识和法治意识,提升“人”的城市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