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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民主监督法律地位  完善民主监督运行机制

2014-09-15 00: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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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湖北省委员会

    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世界上万事万物都是不断发展,逐步完善的。作为一种好的政治体制,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发展,才能永葆生机和活力。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卓有成效的民主监督是民主政治的有力体现,是政协职能全面履行的重要一环。着力创新民主监督的形式、拓展民主监督的渠道、提高民主监督的实效,关键就在于提高民主监督的法律地位。

    一、民主监督的法律地位亟待提高
    民主监督作为三大职能之一最能反映政协的特色,其职能履行遭遇的阻力较大。民主监督作为“自下而上”的非权力性监督,其意义和作用往往不容易被人们所理解,在实际生活中也往往被一些领导人和工作部门所忽视。在政协履行的三大职能中,民主监督是一个突出的薄弱环节。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了一些严重的、带普遍性的问题,如官员腐败的问题,官官相护的问题,盲目追求GDP破坏环境、粗放生产、竭泽而渔的问题,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虚报或瞒报统计数据的问题,唯拜金缺人道的问题等。纵然,这些问题难以解决有着多方面的主客观原因,但从政协履职工作的角度来检查,民主监督不到位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缺乏对权利的有效监督已成为阻碍我国政治建设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瓶颈。政协成为真正的监督机构对于突破权力监督的瓶颈有着深远的意义。

    二、进一步完善民主监督工作机制的建议
    1、建立民主监督的组织保障机制。目前各级政协组织领导人员的构成,有许多地方没有严格按规定的比例安排非中共人士任职,有的基层政协组织的领导层甚至是清一色的中共人员;全国政协组织,绝大多数都还没有设置专门的机关负责民主监督;各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不足,特别是地市级的民主党派市委机关,大都只有“三四条枪”,民主监督往往是处于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境地。加强民主监督的力度,首先必须在组织上予以保证。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协组织的领导机构中,民主人士的职数必须按规定核实到位,各级政协机关人员中也要有一定比例的民主人士;各级政协要组成强有力的民主监督专门机构——民主监督委员会,这个专门的民主监督委员会应由法律授权组建,直属政协委员会,并向常委会负责,不受其它势力的支配。在民主监督方面,它应拥有比其它政协机构更大的权力,负更大的责任。它不仅要有权对政协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而且要有权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对失职违法者应有权督促有关机关进行查处。在民主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下,在各党派、团体中建立若干监督小组,并专职开展监督工作,从而形成政协民主监督的体系和网络。此外,要加强各民主党派的组织和机关建设,夯实民主监督的基础。

    2、建立民主监督的法律保障机制。民主监督的法制化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的方向和趋势。近年来,中共中央、全国政协下发了许多规定,朝着制度化、规范化迈出可喜的一步。但它们还不是法律,还没有法律的约束力。民主监督没有法律化,这是其权力制约机制缺失的重要原因,也是其作用难以真正发挥的症结所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法律保障机制,当前要在两个方面下力:一是在法律、法规方面,国家立法机关需要进一步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使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逐步法律化;二是在法律、法规的执行方面,有关政协行使监督权的具体性法律、法规配套出台。

    3、完善民主监督的运行保障机制。在我国,虽然民主监督始终存在,但包括监督形式、监督程序、监督责任和知情、沟通、反馈环节等,都缺少可操作性的制度规定,缺少实施细则,民主监督存在着盲目性和随意性,在许多地方,民主监督的成效取决于当地中共党委或政府“一把手”的“开明”程度和态度。加强民主监督就要在监督的形式、程序、责任等方面,在知情、沟通、反馈等环节制定相关的制度与细则,按章操作,有目的地进行民主监督,避免长官意志随意用个人因素影响民主监督,消除“人治”的死角,保证民主监督的实效。

    4、建立以政协为轴心的民主监督体系机制。要积极探索政协民主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的相互结合的方式与途径。民主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充分利用新闻舆论监督的社会影响力,相互依托,合力造势;民主监督与法律监督相结合,加大政协委员在司法部门担任监督员的力度,使民主监督与法律监督能有效地结合;民主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

    5、完善政协委员推荐、考评机制。要改革现行的政协委员推荐方式,建立合理、科学的推荐机制。要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真正把那些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公道正派的各方面代表人士推选为政协委员。政协委员不仅是一份荣誉,更是一份责任。然而,现实中有部分委员开会不参加,活动不到场,既不参政议政,也不反映社情民意,更不愿参与民主监督活动,只是挂挂名而已。各级政协要设定预期目标和评价标准,对政协组织和委员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成效进行考评、考核。对在任的政协委员要建立履职档案,要把是否履职尽责作为政协委员去留的重要条件。有了实实在在的责任,压力就会转化为动力,促使政协委员更好地行使民主监督权利。

    6、健全民主监督的激励、保护机制。一般说来,政协委员都是社会各界的精英人物,他们所进行的民主监督,主要还是出于一种社会责任感,并非是为了个人出风头或谋私利。对于这样一种政治热情,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以正面引导,各级政协要通过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鼓励那些勇于、善于进行民主监督的政协委员,全面推动其他政协委员履行民主监督的职能,强化政协委员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还要建立民主监督的保护机制,以保护政协及其成员的民主监督权利。要制定一系列制度,保护政协委员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打击报复政协委员的人和事,要坚决查处,严惩不贷。有了切实的保护机制,就可以增强开展民主监督的锐气,消除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