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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建议

2014-09-15 00:5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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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湖北省委员会

    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推动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主要问题
    近几年来,我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土地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土地管理机制活性不强。由于存在长官意志和规划随意性等因素,导致规划实施不严格,规划编制上下不配套,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时间和要求上不一致等。其原因主要是部门之间彼此缺乏沟通,协调不够。目前,土地市场已基本形成,但土地市场规则体系却相对滞后,使得无形市场运作不规范,出现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出让方式公开化程度不高、出让金收取难度大等问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执行难,国土部门与公安、纪检、检察院本应联合办的案件,有的以经费落实难或证据不足为借口,未进行某种鉴定;有的以未出具相关证明为由,不予立案受理;有的受理后延时办理案件;有的以稳定压倒一切为由不立案或下达裁定书后束之高阁;有的象征性地处理一些当事人,隔靴搔痒。
 

    2、建设用地控制不够。重复建设用地严重,一些行业和地方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土地资源消耗量偏大。城镇发展中土地利用率低的“摊大饼”现象突出。房地产投资过热,供应结构不合理,房价上涨过快。有的开发商大量囤积土地,圈而不建或捂盘惜售、伺机哄抬房价的现象严重;高档房、大户型房多,低档房、小户型房屋不足;房屋空置率偏高。

    3、浪费土地处置力度不大。工业用地门槛过低、宽打窄用,浪费土地。少数地方不考虑引进项目的质量,不考虑节约集约用地,一层厂房普遍存在,容积率偏低,绿地比例偏高,单位面积投资金额不足。小城镇、机关办公楼建设任意扩大规模,浪费土地。有些城镇注重平面扩张,热衷对城镇外围增量土地开发;有的机关办公楼大量闲置办公室,隐性浪费严重。农村违法建房屡禁不止,浪费土地,存在“五多五少”,即:未批先建的多,依法审批的少;一户多宅的多,建新拆旧的少;宽打窄用地的多,利用空地的少;“空心村”多,服从规划的少;占用耕地的多,占补平衡的少。

    二、几点建议
    1、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目前多数城市土地规划明显滞后,至今仍沿用十多年前的土地规划,整体用地布局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尽快进行总体修编。修编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两型社会”建设的总体要求,按照“紧凑的城镇布局,开阔的生态空间”和“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原则,涵盖所有城区和农村乡镇,并尽可能把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基年期和目标年统一起来,使之同步编制,互为依托;确定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和农业生产区、生态保护区等用地分区,以产业集群发展来促进土地集约利用,促进生态平衡。

    2、建立土地节约集约机制。从地少人多的实际出发,建立土地节约集约机制,必须紧紧围绕已用土地、存量土地、抛荒土地、荒滩土地、工矿废弃地五个重点,创新鼓励性政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在已用土地(主要是工业用地)上,鼓励工业企业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厂房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除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外,还应给予相应的补贴;在存量土地上,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产业、高附加值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入驻,鼓励支持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米以下中小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严禁新建单层厂房;在抛荒土地上,鼓励支持零散耕地和抛荒耕地向种田大户集中,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在不改变农村土地用途的条件下,探索农民土地承包权在一定条件下的流转方式,鼓励农民进行地权的交易和流通,提高土地集约化和规模化经营。强化措施,坚决制止耕地成片抛荒现象,对农民抛荒的土地给予适当处置,不但不下发惠农补偿费,而且按照面积大小收取一定的抛荒处置费;在荒滩土地上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扶持,通过兴修水利,整治河道,绿化造林,大面积改造利用荒滩地;在工矿废弃地上,加快复垦步伐,严格落实被损毁土地的复垦责任,在批准建设用地或发放采矿权许可证时,责任单位应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积极引导和鼓励将废弃地开发成适宜建设用地或宜林宜耕地。

    3、建立土地资源配置机制。首先,完善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建立土地储备基金,改变土地储备模式,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其次,在整合土地资源的基础上,推行城市土地投资强度分级分类控制,规范土地一级市场、二级市场运作程序,大力推进农民建房向中心村和小集镇集中,居民用房向社区集中,工业用房向园区集中,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土地。第三,建立土地交易平台,包括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城市土地交易平台,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凡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公开出让,严格规范征地公示、听证等程序,扩大群众参与度。

    4、建立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机制。应加大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安置的力度,避免“吃祖宗饭,断子孙粮”的不良后果。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以保障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和“长远生计有保障”,并将其作为土地价格形成因素,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片区综合地价。采取留地安置、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生产用工安置、社会保障安置、货币安置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并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5、建立部门之间监管互动机制。在土地管理中,部门与部门之间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遇利益就上、遇困难就让、要利不要责”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土地资源管理。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部门之间监管互动机制。一是建立项目审批互通机制,土地部门应及时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情况书面通报环保、工商、银行、规划、房产等部门,明确各部门责任,加强共同监管;二是建立建设用地跟踪管理机制,对建设项目进行全权跟踪管理;三是建立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制,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对土地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是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建立完善责任制,把节约集约用地作为干部提拔晋升的考核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