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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和完善我省基本药物制度建设的建议

2014-09-15 00:5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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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湖北省委员会

    一、我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和主要问题
    2010年1月31日,我省正式开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37个县(市、区)首批参加试点,医疗机构占全省的1/3。2010年底,全省又增加了30个县市区和3个开发区为全省新增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地区。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给群众带来了看得见的实惠,逐步实现了“小病在基层,大病到医院”的目标,有助于我省医改目标任务的进一步完成与落实。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一年来,政府的好政策深入民心,群众也确确实实看到了政策给他们带来的实惠。例如,2010年,宜昌市39个试点医疗机构的人均门诊费用同比下降了5.36%,人均住院费用同比下降了3.5%;仙桃市的门诊人均药品费用和住院人均药品费用同比分别下降了34.6%和45.9%,基本药物平均降价幅度约为40%。
尽管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一是现有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偏窄,且采用统一目录的方式,与群众看病就医实际需求不相符,增加了群众负担。据反映,在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许多原来能在乡镇卫生院就诊使用的新农合用药,由于非目录药品中没有,导致许多患病群众赴更远的上级医院看病,既增加了农民负担,也加大了医疗费用和新农合负担。同时,目录中的部分药品在基层使用不广泛,目前增补后的基层医疗机构的用药品种达到了425种,但是常用的只有260种左右。用药品种过少,不仅限制了基层医疗机构的诊疗业务开展,也限制了基层医务人员的作用发挥。此外,由于城乡发病用药客观上存在明显差异,“一刀切”的药物目录难以适应城乡群众就医的不同需求。同时,由于城乡收入的不同,在用药习惯上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二是药品集中招投标采购环节的中标配送企业过少,容易形成垄断,现行“挂网价”过高,药品价格难以降下来。目前省统一招标确定的药品中标配送企业只有25家,不能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容易导致垄断和串通提价。同时,中标配送企业过少也影响了基本药物的配送能力。

    三是现行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后医务人员收入可能降低,影响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也不利于医院发展。据反映,医务人员的工作有其特殊性,相比教师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存在岗位差异大、工作不好量化等问题,也难以发挥医院管理者的组织管理作用,不好调控,容易导致新的“大锅饭”现象。同时,在原有工资结构下,许多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实际较高,而实施绩效工资之后,他们的核定收入可能出现不升反降的局面,不利于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发挥,也容易导致转诊率增加,为医疗安全埋下隐患。我省部分山区医疗卫生机构反映,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服务人口涉及范围广、核定编制数不足的问题。同时,许多医院原来需要自行负担临时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由于业务收入下降执行起来也有困难。

    四是医院原有债务化解压力较大,医院发展后劲不足。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乡镇卫生院的业务收入明显下降,而财政的补偿力度有限,已导致医疗机构入不敷出,历史遗留债务已无能力偿还,资金的短缺,已经影响到了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

    五是地方财政压力过大。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后,医疗机构减少的收入将由地方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加上之前就需要负担的人员基本工资以及人员养老保险支出、相关医疗保障支出等,地方财政压力十分巨大。

    二、推进和完善我省基本药物制度建设的建议
    1、增补的国家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要充分考虑医保目录与新农合目录的有机衔接,充分考虑常见病、多发病和基层各具特色的医疗机构需要,充分尊重各地用药习惯,要具有较强的适宜性和实用性。同时,应当将基层医疗机构的医务工作人员纳入到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制定、评审的队伍中来,因为他们工作在第一线,对于基层需要什么样的药品有最深切的体验。

    2、建议我省基本药物招投标中心及物价等相关部门广泛开展价格调研,掌握药品价格成本,对基本药物采购的指导价进行适当的调整,并适当引入竞争机制,使其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用药需求,也能真正起到“指导”作用。各试点地区做好“二次询价”工作,在认真总结前期基本药物询价采购经验的基础上,坚持以县(市、区)为单位,以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前一年同品规药物实际购进价为基础,组成询价工作小组,在确保药品质量的前提下,对增补的国家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进行询价采购。同时,可考虑适当放宽药品配送企业范围,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最大限度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将药品价格降到合理水平,最终达到有序竞争、保证质量、价格合理、群众受益的目的。

    3、进一步抓好综合配套人事制度改革,尽快有效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由于现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是实行企业化管理,因此建议实施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给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定的自主权。可以考虑由财政部门核定医疗卫生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实行总量控制,按绩付酬。完善原有的药事管理制度,通过质量检查和处方点评等手段,对医生基本用药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同时,建议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也纳入医务人员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的考核。

    4、建议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债务分类进行登记造册,并锁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卫生单位现有债务,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采取转移支付等形式,分年逐步化解各医疗卫生单位历史债务。原则上不新增债务,确需新增的必须报批,严把债务关。

    5、建议省政府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减轻地方财政压力。同时各地政府也应着手探索医疗卫生综合保障长效补偿机制,可考虑为相关医疗保障服务内容设立综合基金项目(包括医疗风险、人员培训、基础设施建设、设备更新维护等方面),由政府、医疗机构共同出资,实行专款专用,收支单项结算。各级卫生管理部门应强化宣传培训和督查,普及合理用药知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基本药物制度的良好氛围。

    6、考虑到客观存在的实际地区差异,在政策上对山区进行适当倾斜。建议在目前核定的编制人员没有超编的情况下,对单位使用的临时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与在编人员同等财政补助政策,缓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困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