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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重视非煤矿山职业危害  切实保障职工安全健康

2014-09-15 00: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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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总工会

    长期以来,职业危害是影响职工身体健康的重要因素。据调查,我省有31个行业、约20万家企业存在职业危害,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达250万人,其中80%以上为农民工。截至2009年,我省累计报告矽肺病21760例,死亡4834例。截至目前,我省有4169家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针对这类企业职业危害突出的问题,省总工会与省安监局组成联合调研组,深入到武汉、黄石、十堰、孝感、黄冈、咸宁等地的30家金、铁、石材、石膏、石英等非煤矿山企业,就劳动安全与职业危害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总的来看,这些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但职业危害仍很严重。

    一、非煤矿山职业危害防治形势严峻
    从调查情况来看,非煤矿山职业危害问题尚未得到应有重视,许多职工仍然在高污染、高危害的环境中工作,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体健康。出现这一问题,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经营者防治责任缺乏。由于非煤矿山大多分散在偏僻山区,经营者多为小老板,他们的劳动保护意识淡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不强。据统计,全省接受过职业危害监测的矿山企业不到3%,远低于全国30%的平均水平。调查组所到之处,没有一家企业树立或悬挂职业危害公告牌,没有一家企业在有职业危害的岗位公告职业危害和防治措施。这些企业大多采取招收季节工、临时工等方法,大多不进行务工人员登记,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工伤保险,不按规定组织职工体检,普遍没有建立职工健康档案。调查发现,有90%以上直接接触职业危害的务工人员最长工作时间不到1年,一般是几个月,最短的不到1个月,流动频繁。在被调查的30家企业中,仅有5家组织过职工健康体检,能查到职工健康档案的只有2家。

    二是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一些县以上地方安监部门反映,从2004年起,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由卫生部门和安监部门共同监管,即卫生部门负责法规政策制定和诊断治疗工作,安监部门负责职业危害监管。然而,我省各级安监部门普遍存在“三无”现象,即无专业职业健康监管人员,无详实职业健康监管资料,无必备职业健康技术设备设施,职业危害监管工作难以到位,责任难以落实。

    三是防治技术支撑普遍缺乏。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全省认证职业病诊断、防治技术服务机构只有16家,专业技术人员159名。目前,我省市州中只有武汉、襄阳和十堰市有专门的职业病防治院所,80%的县(市、区)没有开展职业卫生监管或技术服务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职业病患者只能在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或普通医院诊治。职业病防治技术设备陈旧老化,如武汉市职业病防治机构仍在使用上世纪80年代的仪器。在职业卫生现场监管职能划转安监部门后,一些专职人员“跳槽”到其他领域或单位,人才流失严重。
四是职工自我防护意识薄弱。一些职工为了干活方便不注重使用防护用品。一些在粉尘和高毒物品作业的从业人员嫌防护设备影响工作效率,不愿使用防护用品。一些职工为了多赚钱不顾职业危害。一些职工为了保住“饭碗”而放弃合法权益。

    二、非煤矿山职业危害防治刻不容缓
    1、要把非煤矿山职业病防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议在非煤矿山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障民生的关系,进一步增强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维护非煤矿山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权益;纠正重视安全生产、忽视劳动保护的倾向,进一步强化劳动保护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做到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并重;纠正重视规模企业劳动保护、忽视小型分散企业劳动保护的倾向,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加强非煤矿山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建立重点监管制度,经常组织监管和技术服务人员进矿山、下矿井,做到服务上门、监管到位,全面覆盖、不留“死角”。要引导非煤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增强职业病防治意识,培养一批职业病防治骨干,充分发挥工会在职业病防治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2、要落实非煤矿山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企业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各级安监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强化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定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监管人员。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落实防控措施,做到依法如实申报职业危害项目,依法进行职业危害项目检测,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工作,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估。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和救治,落实职工上岗、在岗的职业卫生培训制度,普及提高职业卫生知识,依法依规组织职工岗前、岗中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一旦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企业要负责安排到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诊断,做好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安抚工作。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规范用工行为,做到凡是有职业危害的企业普遍签订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职工必须纳入工伤保险,并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政策。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及时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防治措施及检测结果、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以增强职工的自我防护意识,做到防患未然。

    3、要加强职业危害监管和服务体系建设。建议县以上地方政府成立由安监部门牵头,卫生、人社、发改委、财政、工会、新闻、科技、公安等部门参加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委员会,建立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经常沟通信息、分析形势、研究问题、部署工作,形成协调一致、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建议尽快建立覆盖城乡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治疗等服务体系,逐步做到每个县(市、区)都有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使这项工作既突出重点企业,又覆盖偏远矿山。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知识培训,加快技术设备更新,努力提高对职业危害的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

    4、要加大职业病防治的宣传引导力度。要把《职业病防治法》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范围,纳入职工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让职业病防治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家庭,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要把非煤矿山企业作为普法宣传重点,把职业病防治与“安康杯”竞赛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意识。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职工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加强对存在职业病危害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能从事矿山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