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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助力我省跨越式发展

2014-09-15 00: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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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松保  委员

    社会救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的子系统,承担着保障包括贫困群体在内的社会脆弱群体最基本生活的责任,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治本之策。当前,我省正处于推进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需要各级党委政府更加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为我省跨越式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我省社会救助工作总体情况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社会救助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救助能力显著增强,救助面稳步扩展,救助水平大幅提高,以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为基础,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为补充,各项救助制度相配套,覆盖全省城乡各类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目前,我省常年生活救助对象达到390万人,约占全省总人口的6%,比“十五”末净增113.2万人,增长46%。

    1、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基本形成,管理体制不断健全。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湖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全省社会救助工作实现了由“单项救助”向“全面覆盖”的转变,救助工作不断向规范化、程序化方向发展,“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救助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

    2、社会救助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标准不断提高。目前,我省城市低保对象136万人,全省月平均保障标准和人月均补助水平分别达到270元和160元,比“十五”末分别增长83%和190%。农村低保制度自2007年全面建制以来,通过连续四年扩面提标,全省保障人数达到220万,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全省月平均保障标准和人月均补助水平从建制初的63元、30元分别提高到110元、70元,分别增长了27%、103%。

    3、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实现历史性转变,农村五保对象“孤有所养”。农村五保供养实现从农民集体内部的互助互济体制向国家财政供养为主的历史性转变。省财政2007、2009、2011年三次提高供养标准,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达到2100元/人年、1600元/人年。“十一五”期间,我省各级累计投入资金4.4亿元,使近千所农村福利院基础设施得到改善。目前,全省共有五保对象30万人,占全省农村人口的0.75%,比“十五”末增长15.2%;集中供养对象超过14万人,集中供养率达60%,居全国前列。

    4、医疗救助全面取消病种限制,可及性不断提高。全省所有县市取消了住院救助起付线;70%的县市政策范围内住院救助比例达到50%以上;救助封顶线由起步阶段的3000元左右普遍提高到5000元以上。60%县市实施了城乡困难群众慢性病患者定额门诊救助,推进建立定额医疗卡救助制度。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的试点顺利推进,农村儿童先心病、白血病医疗保障水平的试点全面展开。今年来,累计实施住院救助15.2万人次,实施门诊救助15.5万人次。

    5、积极拓展社会救助内容,城乡困难群众“困有所帮”。一是建立健全临时生活救助制度。截止2011年9月底,全省通过临时救助共惠及困难群众14.4万户次,户均救助近500元。二是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灾综合协调、灾害应急响应等机制不断健全,灾害应急救助能力不断提高,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三是积极开展孤儿救助。2010年底,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将我省孤儿养育标准提高到散居孤儿600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1000元/人月,并对孤儿保障工作中涉及到的安置方式、生活、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作了全面安排和系统规范。

    二、当前我省社会救助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社会救助是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现实问题,由于贫富差距较大,社会矛盾复杂和不可预见因素较多,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期望值较高。另一方面,由于目前社会信用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地方财政困难,民政部门基层力量薄弱和手段缺乏,使社会救助实施和管理也遇到多种困难。

    1、城乡低保对象界定难。从目前工作实施情况看,城乡低保对象难以准确界定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城乡居民年人均纯收入难以准确核实。由于城乡居民收入来源较为复杂,既有显性收入,又有隐性收入,既有比较稳定的收入,也有临时性收入,且以实物收入为主,无疑增加了核实难度。二是由于农村低保在制度设计上只算收入,不算支出,以收入界定对象。当前农村因病致贫、支出大于收入的现象突出,这些家庭要求纳入保障范围的呼声高。三是受传统“不患寡而患不均”传统思想的影响。由于收入难以准确核实,必须要通过民主评议审核申报对象,一些地方在评议过程中平均主义难以遏制,按家庭人口施保难度加大。

    2、医疗救助资金投入不足。目前医疗救助最突出的困难就是资金短缺。医疗救助主要依靠政府投入,我省医疗救助资金又主要依靠中央补助资金,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投入很少。

    3、农村福利院维修改造任务十分艰巨。大部分乡镇福利院存在建筑规模小、建筑陈旧、生活服务设施不配套、服务功能单一等问题,相当部分存在安全隐患,急需维修改造。同时,乡镇中心福利院机构性质不明确,普遍存在没有法人实体资格的问题。农村福利院工作人员待遇偏低。

    三、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议
    1、推进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科学把好“入口”。建议在各级民政部门建立专门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中心,进行与财政拨款救助和其它保障措施有关的家计调查,建立与人保、税务、公积金、房管、证监、银监等部门和单位之间的“电子比对专线”,核对人员可查看申请者的家庭存款账户、股市账户、纳税记录、房产拥有、公积金缴纳等信息,构建城市居民家庭收入信息共享平台,提高救助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

    2、加大对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扩大医疗救助覆盖面。建议省级财政加大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安排专项资金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确保医疗救助制度可持续性发展。一是扩大医疗保险资助范围。逐步将资助参保参合困难人群范围从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二是提高住院医疗救助比例。加大资金投入,逐步将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50%以上。三是积极探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在全省普遍开展农村儿童先心病、白血病医疗救助。

    3、解决农村五保应保未保问题,推进农村福利院建设,保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稳步发展。一是建议采取由省级财政和县(市)财政分担的办法,解决好应保未保的问题。二是建议多渠道加大资金筹措力度,继续资助农村福利院开展“窗口计划”建设项目,建成布局合理、配套齐全、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网络,确保农村五保老人生命财产安全。三是解决好福利院机构性质、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等问题。按照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乡镇福利院,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足额预算农村福利院工作人员工资、办公经费,保障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

    4、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积极开展专项救助。一是多渠道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建议建立省级财政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同时安排彩票公益金和吸纳社会捐赠资金,拓宽筹资渠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二是扩大救助范围,对重点人群予以重点救助。将符合居住地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农民工等人户分离家庭逐步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困难单亲家庭等重点人群,给予重点救助,实现“大难大救”。三是积极开展专项救助,将专项救助制度在覆盖低保对象的基层上向低收入家庭延伸。重点解决低保家庭及其他低收入家庭医疗、教育、住房、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困难。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对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做好与其他临时救助政策的衔接。
                              发言人单位及职务(职称):省民政厅厅长、党组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