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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建议

2014-09-15 00:5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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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湖北省委员会

    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民生幸福工程。一直以来,省委、省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高度重视,各监管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推动下,近年来,全省未出现大宗恶性食品安全事件,实现了食品基本安全。但是,我们通过调研也发现,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和困难,离老百姓的要求还有差距:一是监管力度分散,监管保障亟待加强,如各行政执法部门间信息传递机制不健全,食品安全专业知识人才匮乏,监管设备、检测技术手段等跟不上监管形势要求;二是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及消费领域监管存在薄弱环节,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和无证无照占道经营还存在监管盲区;三是对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不够,处罚措施大多限于收缴原材料、罚款等行政手段,追究刑事责任的少,违法成本过低;四是发动全民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机制和氛围尚未形成。对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加强监管保障,提高监管效能
    一是按照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省、市、县、乡四级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建立最高规格的食品安全领导协调机制,也就是参照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模式,由政府主要领导任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各环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各职能部门一把手为成员。同时将“食安办”列为政府的常设机构,负责履行“综合监督、组织、协调”职责。二是对存在职责交叉、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的食品安全薄弱环节进行集中清理,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消除监管盲区。三是建立食品安全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四是从编制、经费等方面加大对监管保障的投入。将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向社会公开招录一批食品安全相关专业的大学生充实到各监管部门;加大对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和应用的投入,推广快速检测技术和科学、先进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人员的职业敏感性、责任心等职业素养,培育、发展第三方检测机构,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检测水平。

    (二)扶持食品产业做大做强,推进食品“放心工程”,提高放心食品市场占有率
    一是实行严格的食品生产准入条件,提高食品生产企业准入门槛,加强食品安全的源头监管。二是大力鼓励和扶持食品产业集约化、联合化、规模化发展和食品连锁经营、配送,加快农改超步伐,通过市场调节功能,不断提高放心食品市场占有率和食品安全系数,最大限度地挤压问题食品的生存空间。三是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地建设、改造一批小型食品加工园区,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向园区集中,并对符合标准的小作坊颁发生产许可证,使小作坊“由暗转明”,进入监管范畴,多管齐下扭转食品生产分布广、规模小、监管难的局面。四是加大对放心早餐、放心豆制品等工程的重视和协调力度,督促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五是鼓励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向社会开放,利用他们的良好资源和管理,为群众提供放心的早中餐服务。如水果湖的多个省直机关食堂对外营业的做法值得借鉴和推广。

    (三)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成立打击食品犯罪专门机构,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一是建议省人大尽快制定出台《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并及时制订、完善配套的实施细则,为综合执法提供法律保障。二是成立打击食品犯罪的专门机构。目前沈阳、长沙等地的公安机关已成立了专业的食品安全执法队伍,对食品药品等领域犯罪开展常态化的打击,形成高压态势,收效明显。建议在我省公安系统增设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机构。三是依法加大对违法行为及违法人员的打击力度。一方面要大幅提高对涉及危害食品安全、制假售假行为的处罚额度,对影响恶劣、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业和经营者,坚决实行“一次性死亡”的办法,让其永远不得进入食品行业;另一方面,对触犯刑律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让不法分子付出高昂代价,加大法律的威慑力,切实改变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中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的现状。四是扩大查处打击范围,对为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场所、运输等便利的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彻底斩断影响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利益链条。五是强化联合执法,开展综合整治。由公安部门牵头,联合各行政执法部门每年开展几次大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形成打击合力。结合公安部部署开展的“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开展一场声势浩大的打击整治行动。

    (四)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动全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管
    一是按照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我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项奖励资金,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员工、媒体记者等内幕知情人举报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可适当提高奖励额度。二是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及时曝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及处罚结果,形成警示和威慑作用。宣传部门要督促媒体贯彻中央外宣办有关通知要求,对涉及食品安全的报道,注重权威性、科学性,转引要核实,不夸大、不歪曲、不渲染。广泛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向群众宣传食品安全法律常识、消费常识,不断提高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辨别能力,自觉抵制消费问题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