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盟湖北省委员会
保障性住房建设,关系到千家万户,社会高度关注,是民心工程,也是德政工程。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至“十二五”期末,我省将建成100万套保障性住房,覆盖全省20%的城镇家庭。保障性住房要建设好,更要分配好、管理好。省台盟组织专班到省直相关部门与市县就我省保障性住房管理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特提出以下建议:
1、制订保障性住房地方法规和管理办法。目前,我省各地保障性住房管理已探索出一些好经验,全省也召开了专门的工作会议。但随着住房保障工作的快速发展,建房与保障对象的快速增加,相关管理问题日益凸显。我们在调研时,各地都有同志反映,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迫切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比如说,骗保申请怎么处理,廉租户不交租金、物业费怎么办,住户经济收入改善了如何退出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法律依据。为此,我们建议:一是启动我省保障性住房的立法工作,尽快出台我省保障性住房的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湖北的实际,借鉴江苏、深圳、厦门等省市已经出台保障性住房条例的经验,制定我省的地方性法规,依法建立起一个更科学、更规范、更公正、更有公信力和执行力的住房保障体系,为住房保障工作的健康、稳定、持续开展提供法律支撑。二是在启动地方立法的同时,省政府可以先行出台我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2011年8月,陕西省政府出台了《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我省不少地方也已形成了保障性住房管理的成功经验,省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政府规章的形式加以总结和规范。省政府制定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应明确规定保障性住房享受对象与政府主管部门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保障房的建造、质检、分配管理到退出的程序,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等。
2、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和管理机制。实施住房保障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具体体现。因此,必须要有一个法定的专门机构来组织实施,同时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目前,我省各地从事住房保障工作的部门,主要是房产行政主管机构下设的房改办,人员较少,力量薄弱,难以满足日益繁重的住房保障工作的需要。为此建议:一是成立政策指导与具体业务相分离的双层机构。以房改办为基础,转型为住房保障办,负责保障房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在原来的廉租房管理中心或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基础上,成立住房保障中心,统筹行使住房保障业务职能。落实该机构人员编制、职能职责、工作经费,明确规定该机构负责住房保障重大事项的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二是在保障房运营管理机制上,要改革创新,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运用市场机制,探索管理新模式、新方式,如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用招标的方式选取社会机构、物业公司参与保障房运营管理,建立信誉评级制度,优胜劣汰,逐步形成专业化的高水平的有一定规模的“托管公司”。政府机构主要是管好保障对象的准入与退出,而住房的物业管理应由社会机构、托管公司来管理,当然政府机构还要履行指导、监管的职责,以保障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
3、尽快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随着保障对象的扩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更显重要。应尽快建立包括保障性住房基本信息和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的基本信息在内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一户一个档案,实行动态监测。这是保证保障房分配公平和动态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目前,各地反映保障对象收入变化的信息采集比较困难,各市县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房管部门负责,公安、民政、金融、信访等部门配合,尽快建立和完善动态的管理信息系统。
4、预留保障性住房管理专项资金。保障房的入住对象都是生活困难的低收入人群,无力承担或全部承担物业管理等相关后期费用。而保障房交付使用之后的保洁、维护、修缮、管理等工作又需要大量资金。解决这个问题,应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我们建议,在筹集建房资金的时候,就应考虑到预留后续的管理、维护专项资金。在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结余部分和财政性资金足额安排等项目到位的前提下,在全省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搭建成型的基础上,单列专项资金用于保障房交付使用后的管理和维护。
5、提高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保障性住房的惠民作用,三分在建,七分在管。我们建议:一是探索采取制度管理和住户自我管理相结合、政府管理和社会服务相结合的方式,以入住户自我管理为重点,逐步构建“共参与、可承受”的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框架。二是考虑入住户的实际情况,在保障房社区尽量多安排一些低保、社保、助残、帮困等相关公共服务项目。三是创新观念,加强保障房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建立“氛围融洽、邻里和谐”的人文管理体系。开展社区文化活动,表彰道德模范,使困难家庭保障房小区中能够得到邻里的关心、社区的关爱,能够有体面、有尊严地生活,以住房条件的改善为契机,推动困难群体生活品质的提升,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