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湖北省委员会
一、农村城镇化存在的问题
1、城镇化发展水平低、区域间发展不平衡。2000年至2008年,我省城镇化增速放缓,年均增长0.6%,滞后于全国(1.18%)和中部地区(1.5%)的平均水平。我省2009年城镇化率为46%,较全国同期水平(46.6%)低0.6%。同时,我省城镇化发展呈现不平衡现象:一是各地区城镇化水平不平衡,经济相对发达与经济较弱地区差异明显。二是城镇等级和规模不平衡,大中城市数量少,小城镇数量多。三是城镇人口增长不均衡,大中小城市城镇人口变化比例呈现“两头大、中间小”的趋势。
2、农民的积极性未被调动。部分地方未能采取引导和激发农民发展生产、建设家园的有效措施,忽视了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主体作用的发挥。部分县乡的新农村规划是规划部门做出来的,农民没有发言权,从而挫伤了积极性。在由政府主导的强势作用下,许多农民也忽略了自身的存在,表示“上面要干啥就干啥”,于是农民成了城镇化的旁观者,造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城镇化建设的氛围还不浓厚。
3、城乡规划不够科学。省委、省政府通过鄂发\[2010\]25号对未来5年城镇化步伐进行了规定。每年转移农村人口60万人以上,五年共新增300万以上的农村人口转移进入城镇,其中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吸纳90万人以上,中小城市和县城吸纳130万人以上,中心镇和其他小城镇吸纳80万人以上。但各地并没有相应文件和规划与此相衔接,特别到了乡镇这一级,除了纳入到全省新农村建设试点镇的88个镇按省委试点的要求做了系统的镇村规划外,未纳入试点的大多乡镇还处于等待观望状态。
4、城镇承载和带动能力较弱。一是县、镇、乡基础薄弱,小城镇普遍存在规模太小、规划的整体协调性差、规划建设管理不到位、城镇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薄弱、建设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建设用地不足等问题,带动能力较弱。二是县域经济不够发达。第二产业不强,第三产业不旺,中小城市产业规模不大、实力较弱。经济基础比较薄弱,难以支撑农村劳动力的持续转移。三是中小城市政策不配套,活力不够。如投资审批、户籍制度、社会保障等方面,还存在体制上的障碍,城乡居民在就业、住房、教育、医疗、福利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距,导致农村居民在城市中较难生存,消费能力不足。特别是失地农民的保障机制不完善,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四是经营城镇理念不够,市场化运作程度不高,城镇建设投融资体制不够完善。五是政策保障机制不够完善,土地管理、人口管理、社会保障等制度建设滞后,制约了农村人口向城镇加快转移。六是乡镇一级建设管理工作机构缺乏,管理缺位、工作缺人现象普遍,人才队伍建设的制度瓶颈尚未有效解除。
5、基础配套难到位。由于财政压力等原因,多数乡镇在推进城镇化工作中,更多地注重了企业的引进、城镇面貌的改善、民居外立面的改造,但对城镇的承载能力研究不够,对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水电增容、道路互通、公共卫生、学前教育、养老等服务问题的研究和投入不足。
二、对策与建议
1、探索多样化的农村城镇化道路与模式。一是农村城镇化建设应坚持离土不离乡,就地城镇化。依托本地区原始自然生态环境、民族文化、山野菜、矿产、能源、中药材、优质绿色食品等产业资源优势,进行多元化、类型不同、功能各异的特色城镇化建设。二是注重保护与发展。我省边远贫困落后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在城镇化建设中应强化本地区传统特色文化工程建设,优化本地区丰富的旅游资源。三是重视规划选择模式,定位城镇化。城镇化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重视边远贫困落后地区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选择定位城镇化。各地可结合当地产业优势与资源特点、经济基础和环境条件,分别选择工业主导型小城镇、旅游服务型小城镇、特色产业型小城镇等小城镇发展模式,走有中国特色的集聚型差异化的和持续发展有市场竞争力的城镇化道路。
2、创新农村城镇化政策体制机制。一是促进我省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政策文件尽快出台,着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在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基础上,全面放开县域内户口迁移政策,降低农民进城门槛,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二是创新城乡管理体制。明确领导机构、工作机制、目标措施、考核办法等。按照城乡一体、精简高效、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的原则,建立城乡管理新体制。三是完善土地管理机制。在税收、规费减免以及搭建投融资平台等方面出台优惠和扶持政策,实行城镇土地“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监管”的土地管理机制。同时要推进土地制度的创新——推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转,并让农民获得土地的资产性收益,从而提高农民的消费能力并充分调动其参与城镇化建设的积极性。积极试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的“挂钩”政策。从占补平衡上,要算面积也要算质量,要看补充的耕地的质量状况如何,看其产出能力是否有保障。
3、加强农村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化进程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时期:一是土地征用、失地农民补偿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时期;二是基础设施建设时期;三是产业链设计和发展时期。在这三个时期中,政府所面临的任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是不同的,解决方式和使用的金融工具也是不同的。政府在基建投资中应重点突出,不可“遍撒胡椒面”。同时,应注重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有效整合各种资源,共同推动产业化和基础设施建设。
4、实行产业振兴发展农村城镇化。一是发展壮大农村副业、农产品加工、农具制造等传统产业,引导有条件的城市逐步形成城区以第三产业为主、工业园区以第二产业为主、城市外围以城郊农业为主,城市由内向外“三二一”产业合理分布的新格局。二是通过招商引资,创办新的农村工业,实现城市产业集聚发展,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完善城市功能分区,合理配置产业用地。大力发展园区经济,加强小城镇建设与工业园区布局的结合。围绕提升产业配套能力,延长产业链条,着力培育产业集群,促进工业向园区集中,产业向城镇集聚。逐渐形成多层次的城镇空间构型,并通过发展农村非农产业吸收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
5、规范市场管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一是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而不要简单地使用行政权力,从而保证政府在城镇化过程中的适当介入度,不把各种矛盾集中在政府身上。二是大力培育中心城镇并加强对小城镇发展的分类指导,优先支持100个县域副中心城镇,集中打造100个特色资源城镇,一般建制镇加强规划引导和控制。三是以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为契机,积极稳妥推进迁村并点,加快各种生产要素在城乡间合理流动,加速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非农产业转移,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清理和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跨地区就业的不合理限制政策和乱收费现象。
6、强化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建设农村生态城镇。农村城镇的发展必须以生态环境保护为核心,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建立生态规划,把包含加强工业“三废”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加强植被建设和水土保持、建设城镇绿地和防护林体系、建设“绿色城镇”等要素的生态规划纳入农村城镇化建设发展规划中去并作为主导规划加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