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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我省“新农保”试点扩面工作的建议

2014-09-15 00: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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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湖北省委员会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是实现广大农民老有所养的重大惠民政策,该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农村几千年来养儿防老、家庭养老的传统模式。

    一、我省“新农保”试点工作情况
    我省“新农保”试点工作于2009年正式启动,目前共有65个县(市、区)列入试点范围,共覆盖农业人口2983万人,占全省农业人口的74%。从已经开展的“新农保”试点情况来看,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一是多数试点地区通过提高缴费档次,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扩大了农民自主选择的机会,更好地满足了不同人群的养老需求。二是以发放促参保,参保率得到了较好地提升。截至2011年8月底,我省“新农保”试点地区综合参保率已达到94%。在试点过程中,多数地区采取先给60周岁及以上农村老人发放基础养老金,让农民看到、得到、感受到参保好处,引导农民参保,对参保扩面工作起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二、我省“新农保”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
    1、“新农保”各试点地区经济承受能力不均,贫困地区财政筹资困难,制约了“新农保”的进一步扩面和统筹层次的提高。武汉市等财政实力较为充裕的地方,“新农保”扩面乃至全覆盖基本没有问题,而相对贫困的县市因农业人口占比高、基数大、财力紧张则难以有所作为,只能依靠转移支付。此外,“新农保”虽然明确了资金筹集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但对个人缴费与集体补助的标准,政府、集体与个人在“新农保”筹资中的责任分担比例与方式,各级政府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等都未给出明确的界定。

    2、经办管理服务能力落后,制约了“新农保”制度扩面推广。由于农村人口众多、居住分散、流动性大,“新农保”与其他制度相互交织,且缺乏发达的信息系统支撑,影响了“新农保”工作的深入推进。一是新农保经办设施和工作经费投入不足,经办条件简陋,经办人员水平参差不齐,财会、计算机人员缺乏,不能适应工作开展需要;二是协作银行网点少、窗口少、柜面服务有限,难以适应分散化进村入户开展针对性金融服务的要求;三是户籍核定困难,由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多、人口流动性大、居住分散,本地农业户籍人口有关信息采集工作难度大,部分农村居民因户籍信息不准确或没有办理居民身份证,无法在代办银行办理开户手续,无法参保。

    3、基金管理落后,保值增值困难。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在实践中,由于“新农保”试点是在县域内进行,一县一策,各地缴费标准、待遇计发不同,这种过于分散的基金管理模式很难保证基金运行的安全和基金管理的效率,影响资金更大范围的调剂使用,加之投资渠道单一,增值渠道窄,农保基金面临收不抵支的风险。同时,也给农民在不同地区流动带来了障碍。还易导致监督缺位而产生违规投资、挤占挪用等问题。随着“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展开,参保人数的不断增加,农保基金规模的扩大,更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保基金的有效管理。

    4、各地政策及有关制度之间衔接难,成为“新农保”试点扩面的突出问题。由于各个地方财力不同,“新农保”规定的基础养老金不同,个人帐户的补贴标准也不同,因此,在农村人口劳动力流动、自由迁徙越来越成为趋势的情况下,地区差异构成了新的户籍壁垒,使不同地区“新农保”间的衔接成为一大问题,而且这一问题会随着“新农保”的广覆盖变得更加突出。此外,“新农保”制度在扩面过程中还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与“老农保”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如何实现有效衔接,防止出现衔接不当引发不稳定因素,是“新农保”制度扩面必须妥善解决的重大难题。

    三、关于推进我省“新农保”试点扩面的建议
    1、加快全覆盖进度,促进各地“新农保”均衡发展。目前,海南、江苏、西藏等省区市,已经提前实现了全覆盖。我省应加快全覆盖进程,建议在现有保障水平下,结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模式,形成制度上完全统一、个人待遇与个人缴费相关、允许存在差异的居民养老保险模式。

    2、建立以政府财政支持为重点的筹资机制。一是要根据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合理界定各级地方政府间的筹资责任。建议依据人均地方财政收入、各地农村人口占比、各地财政对“新农保”的年补贴数额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等指标进行量化评价排序,以之决定地方“新农保”缴费补贴的分担比例。二是提高政府的补贴水平,强化普惠式养老金属性。要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保证补贴标准不低于各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证待遇标准与物价水平挂钩,并随着整个社会平均收入的提高而提高,并向低收入和困难群体适当倾斜。三是弱化村集体在资金分摊中的责任,制定政策,使土地出让收入、环境保护罚没收入、生态保护补偿收入等主要来源于农村的收入用于“新农保”制度建设。

    3、加强”新农保“专业队伍建设。首先,要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养老保险服务网络,实现“新农保”经办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解决人手不足带来的“新农保”信息认证等问题。县级要充实“新农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增加工作经费,扩大办公场所,以适应工作发展需要;乡镇应在劳动保障事务所增设农村养老保险代办员,负责农村养老保险经办任务;各村也应设农村养老保险代办员,负责收取保费、发放养老金等工作,方便群众参保。其次,要加大农村养老保险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力度。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农村养老保险专干的业务培训,从根本上提高队伍素质,以适应“新农保”工作的要求。再次,要建立农村养老保险专业队伍的分类资格认证制度,鼓励社会上有能力和责任的专业人才通过资格认证从事“新农保”工作。

    4、完善“新农保”基金运营安全和保值增值机制。将“新农保”基金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监督;加强财政、监察、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将“新农保”基金纳入日常业务监管范围,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加强对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全过程的监管,保证基金及时、准确发放到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坚决回收违规基金。随着“新农保”覆盖面的不断扩大,“新农保”基金数额的积累,应尽快实现省级统筹。实现省级统筹以后,“新农保”个人账户基金可以效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入资本市场交由专业投资公司投资运营,以实现保值增值。当前在县级统筹的情况下,可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

    5、探索“新农保”与其他制度的有效衔接机制。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做到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有接口、好衔接、可转移,并确保转移过程中参保农民的权益不受损失。一是明确制度接口,制定与其他社保政策的详细转换办法,规范转换、衔接的操作办法。二是完善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参保缴费记录格式应全省统一,记录清晰,能够流动;要设计转出账户和转入账户,保证资金在转移过程中的安全和准确;转移之后要保证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时,能够将其在各地就业积累的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且这种累计计算的办法应全省统一。三是加快社会保险信息化联网建设,为省内“新农保”与其他社保政策间的转换、衔接提供技术支持。

    6、适时改进“新农保”的制度设计。一是在“新农保”制度中充分考虑不同年龄组的平均余命、农村人口规模、老龄化与高龄化结构、抚养比结构、缴费水平分布与待遇领取水平及调整机制等因素,发挥“新农保”制度在农村人口预测、账户精算、责任最优分担、待遇领取水平及调整、基金最佳运营模式与风险管理上的功能。二是个人缴费基数要与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挂钩,既考虑参保人承受能力和责任,又考虑政府负担。建议设定最低缴费和最高缴费标准限制,低限考虑个人承受能力和责任,高限考虑政府负担。三是实现自愿参保向强制参保、自觉续保的过渡,改变重“新增参保”、轻“续保缴费”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