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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台湾农村土地流转经验  切实推进我省农业现代化建设

2014-09-15 01: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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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盟湖北省委员会省台湾同胞联谊会


    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农业的规模经营,关键在农村土地的集中利用。台湾农村基本实现现代化,其土地流转制度的确立起到了重要作用。研究台湾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对于加快我省农村土地流转、实现农业现代化,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台湾地区所说的土地流转,是指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流转,即“土地产权的重新分配”。台湾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从1949年起至今,经历了农地农有、农地农用和地尽其力三个阶段,实现了从耕者有其田到扩大土地转让权、再到追求土地收益权的转变,不断强化土地规模经营,农业产业结构得到极大优化。伴随着这一过程,台湾农村土地流转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丰富经验:

    一是农地流转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台湾当前农地流转制度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在农地农有阶段,实施的《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和《耕者有其田条例》,切实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使农民获得土地,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大量的自耕农地使得台湾地区耕地零散化,阻碍了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和土地生产效率的提高,于是台湾在1993年7月正式宣布废止《耕者有其田条例》,以便于农地的重划,促进农地流转向规模化经营发展。为了配合第二次土地改革,1973年公布实施的《农业发展条例》经历了1983年和2000年的两次修改,将重心由“促进农业产销”变为“放宽农地农有,落实农地农用”。该条例修改后,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自由订立租赁契约,其租金、租期、支付方式由双方自由订立,不适用《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的规定,扭转了已经僵化的租佃制度,更有利于农地使用权的流通,有利于用市场化的方式来进行土地流转。
    二是农地流转市场健全完备。台湾第三次土地改革的特点在于运用租赁农地的方式,使农地流动性得到提升并得以地尽其利,从而改善农业经营环境,扩大农场经营的规模,因此完备的农地流转市场是保障农地租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为此,台湾于2007年成立农地银行作为农地租赁平台。农地银行以服务农民为出发点,以实现扩大农地规模为目标,进而带动农业的发展。有意愿承租农地或者出租农地的人可以通过书面、电话或者登陆网站的方式在农地银行查询相关农地租赁、购买、委托租售、成交价格查询、政策法令查询等相关信息。通过这个平台,人们可以很清楚地表达自己的需求以及获取相关的信息,真正实现了农地流转的市场化运作。

    三是农民组织的作用十分突出。农会、渔会、水利会和农业合作社等农民组织在台湾农业发展中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其中,农会的普及度和影响力最大,可以说全体农户均为农会会员。农会肩负着服务农民、协助政府推动农业政策的功能,担当了政府与农民之间沟通的桥梁。农会中的四大部门:信用部、推广部、运销部和保险部分别承担着金融功能、技术功能、合作功能和风险功能,全方位为农民提供服务。信用部可为农民提供农业资金,推广部为农民提供先进的农业技术,以提高农民的生产力。农民的收成又可以通过供销部运到市场上贩卖,另外,供销部还可为农民提供比市场价格低廉的肥料、农药、种子等其他农业必需品。农会中的保险部为农民可能遇到的风险提供保障,让农民可以放心进行农业生产。可以说,农会、渔会等农民组织为台湾农地流转提供了较为成熟的社会化服务市场,保障了台湾农地流转的顺利进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陆施行的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我们所说的农村土地流转,一般意义是指不改变农地所有制和用途前提下的流转,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大陆农村不断探索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土地流转途径和形式,土地流转的规模不断扩大,但仍然存在着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土地流转市场不成熟、社会化服务中介组织缺乏等一系列问题。

    农地流转是农业经济结构优化和农民收入增长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农业现代化的水平,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台湾在农地流转方面做得比较好,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我们建议,要结合我省农村、农业的实际,不断完善农地流转制度:
    1、完善农村土地产权管理制度。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土地产权是指所有权、承包权(占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在我国大陆农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对于农民来说应充分享有土地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我们应该明确农民享有的这四项权利的边界,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农村产权主体,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权能,为农民维护土地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在农地流转中,应尊重农民的土地权利,尊重农民的意愿,发挥广大农民的主体作用,保证农民土地权利在经济上得到有效的实现。
    2、建立健全农地流转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涉及农地流转的法规主要是2003年颁布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对农地流转的重大方面做了较为充分的界定,基本上保障了农地流转有法可依。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一部法律不可能包涵在农地流转中已经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所有问题,因此我们还必须不断建立健全农地流转法律法规,一是制定针对农地流转纠纷的仲裁和处理法规,为农地纠纷仲裁和处理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指导下,有针对性地制定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地方法规与实施细则。

    3、建立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十八大报告提出,要“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康的土地流转市场,有利于在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的共同作用下,实现农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障农民的权益,是实现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的有效渠道,是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必然要求。2008年12月4日,重庆建立了大陆首家农村土地交易所,为建立土地交易市场平台做出了有益的探索。我们要学习台湾的做法,借鉴重庆的经验,探索成立统一的土地流转市场,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建立健全市场交易制度和监管制度,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
    4、培育建立中介组织,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民自身素质的局限以及农地流转活动本身的复杂性,制约了农地流转。台湾成立农村中介组织的做法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我省要加快培育完善的中介组织,以完善农地流转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主要包括土地资产评估机构、法律咨询机构、信息传导机构、土地保险服务机构和土地融资信托的金融服务机构等,为农地流转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更好地保障土地流转双方特别是农民的权益。
    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事关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事关粮食安全和农村的稳定,要谨慎对待。作为农业大省,探索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规定,健全完善服务农村土地流转的体制机制,对于推进农业现代化、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当前,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大量空壳村(组)的出现,与全国其他省份一样,我省耕地抛荒的现象严重。解决农村土地流转问题,迫在眉睫。我们希望我省扎实推进农地流转工作,在推行共同经营、委托经营和合作经营,提供、扩大农地经营规模贷款,完善地方法规等方面,大胆进行探索,尽早建立一条符合我省实际的农村土地流转之路,不断推进农业强省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