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湖北省委员会
湖北地处长江中游,位于我国南北过渡地带。全省河流纵横、湖泊密布、水面宽广,素有“千湖之省、鱼米之乡”的美誉,具有十分丰富的湿地资源。根据全国第二次湿地资源初步调查统计,我省湿地分为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和人工湿地,总面积144.42万公顷,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7.76%。全省湿地植物有702种,湿地动物有648种。全省湿地水质总体平稳,以三类水质为主。
近年来,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省大力加强湿地保护工作,湿地保护管理呈现良好发展态势。一是湿地保护区(园)数量和级别不断提升。截止到2011年底,全省建立湿地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小区)共68个,保护面积约40万公顷。二是湿地保护机构不断完善。2011年省林业厅成立了湿地保护中心,洪湖、大九湖、龙感湖等专门成立了湿地保护机构,落实了编制、人员和经费。三是湿地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完成了全省湿地资源调查摸底,开展了湿地生态监测,启动了湿地保护与恢复示范工程。“十一五”期间,全省共实施了洪湖、梁子湖等10个湿地恢复与保护工程。四是湿地建设资金筹措渠道不断拓宽。“十一五”期间,我省积极争取国家投入1.5亿元,支持湿地建设。2004年至2005年,省政府投入7000万元支持洪湖湿地恢复。2008年,我省成立了全国首家省级湿地保护基金会,凝聚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我省湿地保护。五是湿地对外合作不断加强。由国家林业局湿地中心和世界自然基金会合作共建的长江湿地网络在我省率先示范,现已推广到整个长江流域。
但是,随着我省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湿地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地方生态环境面临着威胁,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建设与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快湿地保护立法,推进湿地保护法治化
湿地保护立法,是做好湿地自然保护和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工作的前提和根本保障。湿地保护是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立省”的战略,应强化湖北湿地保护和管理,首要的工作是加快我省湿地保护立法。通过立法,对我省湿地及其资源依法进行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使湿地的综合效益能够有效发挥,为湖北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保障全国生态安全做出重要贡献。
二、建立湿地保护和湿地公园建设的投入机制
湿地保护是一项生态公益事业,任务艰巨,时间周期长,需要持续的资金投入。要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导和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多元化地解决湿地保护资金缺乏问题。一是湿地保护基础性建设和工作经费应列入各级政府公共财政预算,设立专项资金,确保湿地保护和利用工作正常开展。省财政应重点扶持我省国家级、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并增列省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省发改委在安排湿地恢复与保护项目资金时,应征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对已批准建立的国家级、省级湿地公园优先安排建设资金。同时,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湿地补助项目资金。二是借鉴外省经验,凡是批准为国家级和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省财政应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三是各地应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湿地保护和湿地公园的建设。
三、加强湿地生态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管
一是始终遵循生态规律,坚持生态优先原则,避免产生轻保护重开发而导致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现象。以湿地自然保护区为依托开展湿地旅游的,应加强管理、合理规划、监控人流和车流,不得影响野生动植物物种的生存繁衍和生态系统平衡。二是加强湿地科学研究与监测。要建立我省湿地档案,监测湿地的动态变化,定期提供动态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分析变化的原因,适时为我省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对策依据。同时调查评估国家大型水利工程对我省长江、汉江流域湿地产生的影响,为我省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科学决策依据。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湿地保护、开发利用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管理评估。对乱征滥占湿地及周边土地开挖鱼池、种植农作物、围网养殖、无序放牧等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和清理;对少数不法分子乱捕滥猎、毒杀珍稀水鸟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维护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正常的秩序。
四、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强化组织领导
根据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自然资源,如水源、土地、植被、山林等管理权隶属不同部门的实际情况,各级政府要理顺其管理体制,建立权威、高效的协调机制,实行集中统一的组织领导。省、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规划、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水利、水产、环保、旅游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加强对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考核。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根据考核结果和生态环境的评估,实行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