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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党外干部培养和使用力度的建议

2014-09-15 01: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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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湖北省委员会


    作为与中国共产党合作共事的党外干部,很多都是各个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理论功底深厚,思想上高度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具有坚定信念。特别是改革开放新时期成长起来的党外代表人士已成为主体,参政议政热情高,能力不断增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中共中央\[2012\]4号文件以及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选拔和推荐更优秀党外人士担任各级国家机关领导职务”。如何落实中央精神,在既往成绩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党外干部培养和使用力度,完善党外干部培养机制,充分发挥党外干部作用,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值得社会各界关注和思考。

    我省党外干部培养和使用工作颇有成效,党外干部工作位居全国前列,受到各方面肯定。但是,与中共中央【2012】4号文件的要求仍然有一定差距,归纳其主要问题有:
    一是在思想上重视程度不够,认识还不够到位。有的领导干部还存在着一些党外干部不如党内好等错误认识,社会上也存在着一些不利于党外干部成长的偏见,因此,多数人在大学期间就选择了加入中共,民主党派的后备队伍建设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党外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后继乏力。
    二是党外干部的任职条件受到严重限制。党外干部安排政治性职务的多,担任实职的少,任正职的更少。很多党外干部属业务型干部,若以从政经历为考核标准,因其经历副处、正处的职务锻炼较少,在与党内干部的竞争中,党外干部不占优势。
    三是党外干部培养任用缺乏系统的、可操作性的制度规范和运行机制。长期以来,培养、推荐党外干部是统战部门的事,而选拔、任用干部是组织部门的事。党外干部的培养、推荐、选拔、任用应该是一个系统过程,应该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协调负责,积极配合,形成一股合力,避免“从少数人中选人,由少数人选人”的传统做法,真正做到“选好人,用对人”。
    四是缺乏党外干部全面交流机制。党派干部交流工作,上层做的多,基层做的很少,党外干部统筹安排使用力度不足。
    五是党外干部在实职安排上有不到位的现象,如:党外人士在政府及政府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人数少、领域比较狭窄,在各级司法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人数少,在各级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担任领导正职少;党外人士在各级人大和政协担任专职副秘书长的职位尚未落实;省市党派主委担任人大副主任或政协副主席,同时还担任政府某局副局长或者医院副职,不符合干部管理体制,既是省(市)领导,同时又是政府的部门副职,不便于该干部开展工作。

    为了进一步推进党外干部培养和使用工作,特建议:
    1、认真落实“确保一部分优秀人才留在党外”的干部工作政策,确保党外干部“后继有人”。建议对个别要求入党的党外优秀干部,基层党组织根据考察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统战部门同意后,再履行入党手续。
    2、完善党外后备干部标准和层层备案制度。建议主要以与党派工作关联度较大的四种能力(政治把握能力、合作共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参政议政能力)作为党派干部在党派内和单位的任职标准;建议中共湖北省委出台政策,正(副)教授(或研究员)资格的党外人士经过一定管理岗位或政府部门的任职或锻炼,对于其中能力较强者,可报名或推荐到厅局级领导岗位。以统战部为主,每年组织对全省党外干部的筛查,把有培养发展前途的党外干部录入后备干部人才库;对各级各类党外后备干部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有针对性有目的性地选择党外干部列入重点培养名单,从乡镇一级党外后备干部名册层报县级、地市级和省级统战、组织部门备案;党派机关、工商联、干部所在单位和统战部确定后备党外干部的标准,按照不同的层次备案。对列入名册的后备干部分为“拟推荐入立法机关类”、“拟荐入行政执法机关类”、“拟荐入司法机关及其他单位类”及“继续锻炼类”,在国家机关需要公选党外干部时有的放矢地推荐使用。
    3、完善党外干部培养机制,建立党外后备干部列席观摩学习、实践锻炼制度。党外干部培训计划由各级党委统战部门提出,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统筹安排。党外干部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如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后备干部学习培训等。对拟作政治安排的党外干部,有针对性地安排其列席双月座谈会、提案答复会和人大、政协有关会议和活动等;对拟作实职安排的党外后备干部,按照岗位要求先进行挂职锻炼等形式的实践锻炼,提高其组织协调和行政管理能力;对拟推荐担任大专院校负责人的,先安排担任相关院系的负责人;拟推荐政府任职的,先安排到县市区政府挂职副职,锻炼其基层领导能力;对拟作为党派领导班子成员安排的党派后备干部,先作为委员等安排,并有意识地安排他们列席党派组织的相关会议,尽快熟悉党派工作业务;定期安排担任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特约人员的党外代表人士与党外后备干部交流工作经验,拓宽党外后备干部工作视野;还可有计划地安排党派后备干部到党派机关挂职锻炼。
    4、加强党外干部省内全面交流和省际交流,建立交流制度,让党派干部可以在党派机关和行政机关、高校等事业单位横向之间和上下级之间交流任职。
    5、加大党外干部实职安排的力度,防止党外干部被虚化或边缘化。建议:一是明确党外干部任职岗位,除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等特殊岗位外,其他政府部门可选配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大力安排优秀党外干部担任实职,尤其是检察院、法院和监察审计等有监督职责的部门实职,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一样可以担任正职;二是加大党外干部任正职的力度,突破政府部门仅1-2个正职的规定,建议规定政府部门应当至少安排两个党外干部任正职,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党外干部正职两个以上,控制在政府部门职数半数以内;三是明确规定党外干部在各级政府和人大担任专职副秘书长的职数;四是党外干部担任人大副主任或政协副主席专职化,不再兼任其他政府部门的低级别职务,以确保党外干部与党内干部“同职同权同待遇”; 五是适当增加人大、政协安排党外干部的职数,解决少数民主党派主委、工商联主席安排不进同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的问题;六是明确省属高校及科研、企事业单位配备党外干部的职数,采取交流、引进等方法加大落实力度;七是侨联、青联、妇联、科协等人民团体以及侨办、台办等政府部门应积极选配党外干部,充分发挥他们联系广泛的优势;八是在党派机关内设正(副)巡视员或调研员等非领导岗位职数,加强统战干部与其他系统干部的横向交流,拓展统战干部的培养使用空间,以便让更多的干部了解统战工作,有利于形成全党上下重视统战工作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