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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广场舞”,让健身权与宁静权各归其位

2014-09-15 01: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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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场舞”做为一种大众健身运动,因其形式活泼多样,简单易学,一直以来深受喜爱,特别是受到众多中老年同志的追捧,成为一种流行健身时尚。但是,因为不分地点、不分时间、不管声音分贝、不顾他人感受来参与这项活动,而使得“广场舞”由利民变成了扰民,广场舞爱好者活动与周围群众休息冲突时有发生,成为治安隐患,因此必须对其规范管理。


    建议:
    1、加强管理,出台相关规定。建议由文体部门组织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制定《广场舞活动场所管理公约》,明确规定:一是各广场舞健身点应向所管辖的社区申请签署意见,报有关登记备案后方可进行正常活动。二是广场舞爱好者应遵纪守法、文明健身。锻炼时音响音量控制在60分贝以内,做到健身不扰民。三是严格遵守活动时间,健身时间控制在上午7点以后,晚上20:30之前。居民区附近活动的健身点,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时期,应暂停广场舞活动。四是明确规定小区门前、沿街道两旁,小区内、购物中心门前一律禁止跳广场舞。早晨7点前禁止广场舞喇叭鸣放。 


    2、明确责任,加大执法力度。鉴于目前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责任主体不明,建议一是明确城管部门对小区、街心公园的广场舞问题进行管理,给予一定的处罚权。 二是公安、城管、环保等部门成立执行小组,设置24小时公开举报电话,随时监控广场噪音问题。


    3、加大投入,完善公共娱乐设施建设。从目前看,绝大部分城市的人均广场面积未达到“宜居标准”,受场地限制,广场舞更多只能在小区楼下进行。建议:一是在规划城市建设时,既要注意休闲广场的修建,又要注意休闲广场的布局,由此来促进市民休闲文化的发展和全民身体素质的提高。二是对已经建成的公共广场,“广场舞”的音响播放应由场地管理工作人员监控播放时间和声音大小,“广场舞”爱好者要接受管理。


    4、加强沟通,增进理解,共建和谐。
    “广场舞”的本身是一项积极的健身运动,使中老年人能老有所乐,陶冶情操,愉悦身心,同时锻炼了身体,健康的身体不仅是为家庭带来福音,也为国家医疗减轻负担,应该得到大众的支持和理解。但是“广场舞”爱好者也应该体谅其他市民的感受,只利民不扰民,文明健身、科学健身、和谐健身,让健身权与宁静权各归其位。


(竹溪县政协  彭勇 陈芳芳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