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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宽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的建议

2015-01-28 16: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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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调查,2009年11月,武汉市新洲区农业局依据《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及省、市农药管理部门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308家农村农药经营户办理了《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至2014年11月已全部到期。新洲区农业局早已于去年10月开始启动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

 

    由于法律层面的原因,《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下列单位可经营农药: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保站;土肥站;农业技术推广站;森木病虫防治机构;森林技术推广站;农药生产企业。《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规定农药经营必须具备的条件:至少有1名具备初级以上职称的农业技术人员或经县级以上农药管理机构考核合格的人员;有与农药经营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防护器具;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农药管理条例》是1997年颁布实施的,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条例》规定供销合作社等七类主体可以经营农药。随着社会经济和农药产业的发展,农药专营制度已不符合当前农药经营的实际也不适应农业生产和农药产业发展的要求。而且《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与《农药管理条例》在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方面之规定条件出入也较大;同时,新洲区工商部门将农药经营行为纳入了“先照后证”管理,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只允许7类主体有资格经营。而实际情况是,7类主体现在都没有从事农药经营活动,而且法律法规也不允许行政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农药管理条例》由于制定时间较早且多年未修改,目前已严重滞后,给当前急迫的换证工作带来了巨大阻碍。

 

    新洲区农业局多次与工商部门沟通,工商部门给出了意见:个体不允许经营农药,要经营必须在允许的7家单位挂靠,但事实上这些单位为了避免责任和风险都不愿接受这些农药经营对象挂靠,导致现在全区97%以上的原农药经营户,办理不了农药经营执照,同时也不能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将造成大量的无证经营,给今后农药市场经营秩序和管理工作带来混乱。

 

    为了保持农村农药经营秩序稳定,建议省市相关部门,结合市场实际情况,从速给农村农药经营“松绑”以便现有经营户能够及时换证换照;同时,主体资质的认定依据《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避免“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

 

(武汉市新洲区政协委员  吕志宏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