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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让农村耕地逐步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

2015-04-29 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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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随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必然趋势。2014年11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根据《意见》精神,要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让农村耕地逐步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

 

    通过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给广大农户能够带来三个方面的好处:

 

    一是推动土地规模化经营,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在获得土地经营权后,发展规模经营,把农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诸环节联结成紧密的产业链条,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二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土地流转使农民既得到了国家补贴收入、土地流转收入,还可以被合作社聘为雇工获得打工收入,土地流转使农民实现“一块土地两份收入”。同时, 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则转向二、三产业,他们的务工收入远高于承包经营土地的收入水平。

 

    三是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县、乡(镇)、村三级通过成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在乡镇财政所建立调解厅,及时化解土地纠纷矛盾,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今后的农村土地流转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加大宣传。要大力宣传《意见》精神,明确总体要求、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和颁证工作,积极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同时,要采取过硬措施,遏制农村耕地撂荒现象。对那些有耕种条件而又不愿意流转的农田,要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一切农业补贴。

 

    二要加强引导。要选择1—2个乡镇办好土地流转试点,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要继续完善农户间转包型、专业大户主导型、龙头企业带动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型、土地入股合作型等“五型”模式,正确引导农村土地流转;要探索农业补贴模式,按照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对生产者进行补贴;要引导农村种粮大户搞好粮食品种保险,不断增强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要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

 

    三要加大扶持。要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要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要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通过设立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等加大扶持力度;县级财政要在扶助“三农”发展基金中,拿出一部分资金鼓励和扶持规模经营达到100亩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生产。

 

    四要加强管理。要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流转经营;要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要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要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


通城县政协经济人口环境资源委员会主任  魏自贵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