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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水”建管“带病运行”问题不容忽视

2015-08-18 11: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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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农水”攸关“大农业”。近年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抓住国家加强水利建设的政策机遇,以“小农水”建管为依托,以助推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为目标,不断加大农村水利建设投入力度,全市农村水利发展和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通过我们政协委员一线调研发现,一些地区农村“小农水”建管依然存在一些“跑冒滴露”问题:

 

    一是农村水利设施带病运行多,建设和维护资金匮乏。一方面,大部分老化严重,加上农村各级河道与水利工程建筑物不配套,农村灌排设施配套不全、标准低、质量差、设备及技术落后,带病运行的灌溉泵站比例较高,应对突发性暴雨和洪涝灾害的能力非常脆弱。另一方面,由于市、县财力有限,土地出让金的10%用于农村水利设施建设的基金和项目实施所需的地方配套资金难以落实,而省级配套资金又不能及时到位,都造成水利设施整体功能弱。同时,加上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两工”(劳动积累工和劳动义务工)后,全部取消了农村劳动力承担的劳动积累工和劳动义务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由主要依靠行政指令、农民投工投劳开展,转向民主协商、以村为单位的形式开展,基本实行一事一议,从各地工作实践看,农田水利建设组织难,投入难,尤其是跨村屯、跨乡镇、跨县区水利工程组织难度明显加大。

 

    二是农村水利设施工程建设质量不高,项目发展缺乏活力。调研中发现,一些新建小型水利工程技术含量低,防洪标准较低,甚至部分水利工程质量差,遇上涝灾渠道水毁现象时有发生。比如:上报几年批复下来的农田沟渠有些设施,高于农田地面,起不到排水的作用,而且质量还存在一些问题。与此同时,也因为一些地区存在自建自管型、承包经营型、受益户共管型、无偿管理型、放任自流型等多种管护形式,由于受责、权、利分离的影响,在项目建设和生产生活中,污染水源、侵占水域等层出不尽“灯下黑”问题得不到妥善地解决,导致水利基础设施重建轻管理问题越来越严重。

 

    三是农村水利设施管护力量薄弱,管理不够到位,难以跟上时代要求。由于水利设施建设体制不够健全,部分农村水利项目,特别是民众自发组织的项目,存在规划不合理、设计不科学、施工不规范、建设标准低、质量不够高等问题。同时,由于乡镇水管单位经费保障困难,乡镇水利和水管单位人员职数偏少、后继乏人、队伍不稳,在农田水利建设中,引导、组织和管理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直接影响到基层水利的服务水平和农村水利的健康发展。

 

    对策与建议:


    第一,探索多元化的农村水利建设投入机制,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一是坚持“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原则,完善国家、集体、农民和社会各方相结合的多渠道农业投资体系,在税收、补贴、贴息等方面对民间投资给予优惠和鼓励,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完善“一事一议”制度,在坚持群众自愿、民主决策的前提下,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补助资金、补助原材料等方式,发挥政府投资的导向作用,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工投劳。三是建议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作为全市小型水利基础设施管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积极争取中央、省对小型水利基础设施管护资金的投入,设立专户,做到专款专用;将集中供水收益部分统筹纳入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并争取社会各方面资金用于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

 

    第二,创新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护机制,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按照市、县、乡、村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有关精神,加快农村小型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以明晰产权为核心,鼓励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转让等多种形式,明确小型基础设施权属主体,充分调动广大农民投资建设和管好农村小型基础设施的积极性,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同时,继续以村、组或以支渠水文边界为单元,实行“谁受益、谁管理、谁维护”,因地制宜开展受益户共有制改革,将农村水利设施使用权和管护责任划归受益农户,确保每一处工程建后都能形成管护长效机制。

 

    第三,进一步提高农村水利建设管理和服务能力,多管齐下加强建管。要进一步加大高学历人才的引进力度,加强水利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深化水管单位管理体制和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加强改革后的技术指导、服务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农村水利建设、投入、管护的长效机制。同时,还要坚持水利工程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明确具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尤其是对水毁修复工程要坚持做到“当年水毁、当年修复、当年见效”,逐级分解任务,逐类制定标准,逐项分包到人,逐级检查验收;对各类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严把质量关,真正起到“建一处工程,发挥一处效益”的目的。

 

    (老河口市政协委员、市工商局  张俊杰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