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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保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与建议

2017-03-16 08:4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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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全国出现了大量伤害未成年人的事件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凸显了未成年人安全保护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受经济贫困、监护缺失、家庭暴力、教育失当等影响,一些未成年人遇到了生存困难、监护困境和成长障碍,迫切需要建立新型社会保护制度。

 

    一、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与原因

 

    (一)家庭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和安全问题不容乐观。

 

    留守儿童普遍面临生活缺乏照顾,经常面临身体健康等问题的威胁。据调查,留守儿童绝大多数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抚养,10%的孩子被托付给亲戚、朋友,5%为不确定或无人监护。无人监护的留守儿童的生活基本上都要靠自己,生活得不到保证,而隔代监护或亲戚朋友监护的留守儿童也经常由于祖辈年事已高、兼顾农活、家里孩子多等各种原因而得不到很好的生活照顾。留守儿童由于得不到父母的有效监护,其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面临很多障碍。 

 

    (二)家庭教育缺失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

 

    通过对村街、社区的调查了解到,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都有着家庭教育缺失这个共同的起因。表现在:父母外出打工对子女无暇照顾,使得留守儿童极易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诱惑和影响;单亲家庭或者父母残疾对子女无力照顾,使得子女无人管教、放任自流;父母对子女过于溺爱,没能给未成年人很好的教导,使得子女胆大无畏。在城乡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时期,流动人口和信息交流加快,导致未成年人生存的社会大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人员利用未成年人实行偷窃、抢劫、贩毒等案件有所上升。

 

    (三)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缺乏,导致一系列伤害事件发生。

 

    近年来,儿童意外事故时有发生,且发生率不断升高,而且有相当大的比例是由于儿童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和安全常识所造成的。安全是仅次于生理满足的一种需求,孩子安全是家庭美满幸福的重要保证,也是其未来幸福生活的基本保障。意外伤害不仅对儿童健康造成巨大危害,而且也给受害者的家庭和社会带来了各种沉重的负担。 

 

    二、为此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保护措施和工作机制

 

    一是整合、发挥现有协调机构的作用。明确未成年人保护的牵头部门,落实儿童保护各项指导协调活动,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推动将儿童保护工作列入政府实事项目,由政府考核敦促儿童成长环境优化;二是加强对家庭监护的督促、指导,引导家长切实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落实家庭保护责任,推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紧密衔接。三是加强对特殊群体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完善对轻微犯罪和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措施,实行梯次犯罪预防。四是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覆盖面,把未成年人受虐待、被遗弃等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二)进一步强化保护宣传教育

 

    一是强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治观念和责任意识,切实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责任。二是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规宣传力度,争取纳入“七五”普法的重点内容,文广、教育和法制宣传部门及工会、妇联、共青团、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要突出针对性、多样性、可操作性,真正做到全社会动员、关注、保护、宣传,把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落到千家万户。

 

    (三)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2015年通过的《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要求“未成年人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同时该法设置了针对未成年受害人特点的家庭暴力案件预防和处理制度,例如强制报告、临时安置以及撤销监护人资格等。《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其中指出,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意见》提出,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外出务工父母不能“说走就走”,对于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要依法采取措施。对于不履行监护职责,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可以采取劝诫制止、批评教育、治安处罚、立案审查,直至依法撤销监护权。

 

    (四)坚持教育为本,提升未成年人综合素质

 

    充分发挥学校教育主渠道作用,坚持校园文化建设和校外实践基地建设相结合,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造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的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学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学校与家长的沟通和联系,鼓励家长积极参加“家长学校”的培训,更新家庭教育观念和方式,掌握科学的方法和知识,以健康的思想和良好的品行,更好地进行家庭教育

 

    (五)突出重点群体,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障

 

    加强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重点跟踪管理留守儿童和特殊未成年人的入学情况,防止因失养、失学、失教而流向社会;整合资源,建立健全贫困学生资助制度,广泛开展各种社会公益助学活动,进一步降低农村初中辍学率;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教育广大家长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切实担负起教育引导和保护未成年人子女的家庭责任,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纳入到创建“文明户”、“党员示范户”等活动中。

 

    (荆州市政协委员、民盟荆州市委  舒闻铭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