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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人员期待减少“过度审批”和“行政导向”

2017-03-23 17: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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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基层科研工作者反映,虽然国家和地方出台了新的科研经费管理等办法,在劳务费、预算编制、项目结余资金处理、会议和差旅费、仪器设备购置等方面作出了新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面临“过度审批”“行政导向”等不利于科研事业发展的问题,他们期待进一步为科学家“松绑”。

 

    一、“过度审批”“行政导向”的问题表现

 

    一是过度行政化现象依然突出。高校、科研机构沿用着行政部门的管理办法,校长、院长、处长比科技工作者地位高、待遇好。比如,一个处长只要上8个小时班,一个月就可以拿到很可观的工资,但教授要拿到这个数需要有成果、论文,付出要多得多。一位某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反映,他们项目组有位本科学历的年轻同事,因为科研能力欠缺,参与不了项目,后来被调到科研处,竟成为项目招标、评估、开会的组织和管理者,不仅收入在一些硕士学历科研人员平均工资之上,一些科研费用报批还需要“走他的后门”。

 

    二是课题经费实施环节审批过多。科研经费的第一管理原则是“专款专用”,所有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预算。但由于预算是超前做出的计划,且越来越趋于严格,不仅要做项目内容使用方面的预算,还要加上严格的时间表,这使得一些科研人员无所适从。即便是预算科目内的计划经费,其使用也受到严格限制。比如,科研人员已经在预算科目中写明了设备资料购置费用,但因为遭遇到固定资产审批以及政府采购的强制性规定而被搁置。此外,课题研究中经常需要支出的会议、调研、国际交流等费用,随着国家出台针对三公经费的多种严格管理规定,这些经费也被纳入到“三公”经费的严格管理范畴,实行严格的审批管理制度。这样一来,科研人员尽量减少外出调研,能不去就不去了,一些会议也懒得组织或者参加了。

 

    三是财政资助课题基本不能支付劳务费。按现行管理规定,科研经费主要用于各种物质消耗支出,如购买设备、图书,以及支付出差住宿、交通费用等,而对于科研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劳务支出,财政资助课题基本不能支付。也就是说,现行管理规定课题组成员不能报领劳务费。这种限制人为地割裂了科研劳动和报酬之间的联系,使劳动取酬、经济激励等正常规律无法在科研活动中发挥作用。

 

    二、建议应重视科研人员的薪酬体系设计和科研激励

 

    一是尽快建立符合科学规律的管理体制,树立与之相匹配的科研评价机制,加大基础科研投入力度,进一步为科学家“松绑”。去行政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必须改变目前“认认真真走程序,层层搞签字”的机械执行相关规定的现象,科研人员费用支出不同于公务人员,应该按照单位的性质和属性,进行差异化管理。建议由政府牵头,围绕新出台的相关科研管理办法,出台细化的配套落实措施,将新的管理办法变成“有源之水”“有本之木”。

 

    二是改变科研经费管理中的审批思路。很多审批完全没有必要,徒增麻烦且没有实际效果,浪费了科研人员大量宝贵的时间。为避免虚假行为,可以考虑采取抽查的方式,在事后适度加大审计、核查力度。如果发现虚假行为,查出后要加大惩罚力度。

 

    三是实事求是地承认科研劳务支出的合理性。科研项目的执行,要满足委托单位、主管单位、科技部门、财政、审计、纪检等多个单位的管理规定或监督要求,单个部门的管理制度变化,在现实执行中会与其他部门的管理规定“打架”。基础研究项目资金应充分考虑对“活劳动”的合理补偿、激励科研人员衣食无忧潜心钻研;应根据课题的实际需要,允许设置30%~50%科研经费为智力报偿,用于研究生或临时聘任研究人员工资、课题组成员科研补助。应该突破课题组成员的身份限制,以实际劳动付出为标准,允许课题组负责人和成员获得劳动报酬。

 

    基层科研工作者希望,借助简政放权、释放活力的国家政策改革推动,科研经费管理对于一些使用限制和一些行政壁垒可以消除,合乎科研规律和劳动价值规律的良性制度得以建立,科研人员积极性不足的现状会得到改变。

 

    (湖北省第十一届政协委员、民盟湖北省委常委  叶春松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