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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持续十余年建言促成恩施州率先在全国为山体保护“立规” 

2016-04-26 10: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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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恩施独特的丹霞地貌是一种稀有的地质奇观,是大自然留下的美丽瑰宝。然而,随着近几年恩施州城的扩展,在推进城镇化建设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破坏丹霞地貌等山体资源的现象,引起了人民群众的极大关注,一些政协委员相继提出建议和提案,加强山体保护已成为人们的共识。

 

     “恩施是山区,恩施人民是山民,我们对大山有着特殊的感情,必须划定生态红线,保护好恩施的山体资源。”3月29日,恩施州委书记、州人大常委会主任王海涛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山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说明时指出,制定并实施《条例》意义十分重大。

 

    经过近两年的起草修改,《条例》由恩施州七届人大六次会议于2016年1月15日审议通过,于3月30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4月14日,州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条例》出台的相关情况。《条例》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加强州城山体保护,已成共识

 

    丹霞碧水,层峦叠嶂。恩施州城独特的丹霞地貌是一种稀有的地质奇观,是大自然馈赠的美丽瑰宝。站在州城的高处远眺,恩施像一株精美盆景,似一幅天然画卷,一处处红色丹霞地貌点缀其间,让州城独具特色。

 

    恩施州城所在地位于举世罕见的丹霞地貌中心。在清江大沙坝,丹霞地貌形成的红岩不仅山形奇美,也是恩施红色政权的重要文物;位于闹市区的挂榜岩,不仅是古施州状元挂榜处,相传李白也曾在此赋诗饮茶。从龙洞河、高桥河、巴公溪、麒麟溪、旗峰坝……整座丹霞地质公园长约30公里,宽约20公里,一座小山就是一处景点,一处景点就是一片森林。

 

    然而,随着近几年城市的发展,在推进城镇化建设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破坏丹霞地貌等山体资源的现象。加强恩施州城山体保护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壮美的山体不仅是州城独特的旅游资源,价值连城,也关系着每位市民的生存质量:水是城市的血,山是城市的肺。城市要发展,肯定要付出一定的环境代价,挖山毁林不可避免。如何做到保护与开发同时进行,如何做到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这是摆在决策者们面前的一道题目。

 

    为了保护恩施州城丹霞地貌,很多州政协委员都积极建言献策,奔走呼号。还有许许多多的人拿起相机,记录着州城的绝美佳景。

 

    从2008年起,恩施州政协委员谭庆虎在每年的“两会”上,都要提交一份保护恩施城区丹霞地貌的提案或建议。连续6年,他与李建民、胡心木等政协委员一道,为州城的山体保护积极奔走呼号。2008年“两会”期间,谭庆虎向州政协提交了我州关于山体保护的第一份提案——《建议加强保护恩施城区丹霞地貌》。

 

 

 

历时两年,《条例》破茧而出

 

    2013年11月26日,谭庆虎参加了恩施州政协组织的对州城丹霞地貌保护工作的视察。座谈会上发言时,他很激动:“新一届州委领导顺应民意,是州城人民之幸!山体保护终于被州委州政府提上了议事日程,我们等待这一天,等了多少年!”

 

    近几年,恩施州在经济较快发展、民生较大改善的同时,生态破坏的现象也有所抬头,特别是一些丹霞地貌等山体资源被不同程度地破坏,引起了人民群众的极大关注和州委的高度重视。州委书记、州人大常委会主任王海涛多次批示,带头调研,要求采取积极措施保护山体并开展山体保护立法工作。按照州委要求,州人大常委会把制定《条例》纳入2014年立法计划和工作要点。

 

    《条例》自纳入立法计划到提交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历时近两年,是恩施州立法历时较长、修改量最大的条例。

 

    2014年3月,恩施州政府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指定州规划局具体负责起草工作。起草专班经过州内实地调研、外出考察学习、反复讨论修改,于2014年7月形成条例草案初稿。后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8月26日至9月10日,条例草案通过《恩施日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9月26日,州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9月30日,州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10月23日,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政府于2015年12月31日予以批复。2016年1月14日,州七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了条例草案,大会主席团委托州人大法制委员会对州人大代表提出的100多条修改意见进行认真审议,采纳了大部分意见,形成了大会表决稿。2016年1月15日,州七届人大六次会议全票通过了该条例。2016年3月30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恩施是山区,恩施人民是山民,我们对大山有着特殊的感情,必须划定生态红线,保护好恩施的山体资源。”在3月29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恩施州委书记、州人大常委会主任王海涛就《条例》作报请批准说明时铿锵有力地说。

 

 

 

山体保护写进法律,全国首创

 

    据介绍,在山地城市制定城市规划区有关山体保护的单行条例在全国尚属首次,《条例》的制定具有显著的首创性。《条例》共分5章33条,体现了立法推动改革发展的需要。

 

    《条例》对山体保护职责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明确山体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州、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内山体保护工作的责任人;州、县市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山体保护的问题;城乡规划、林业、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山体保护工作;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综合执法工作。

  

    《条例》明确对下列地质地貌、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等应当予以严格保护:地质地貌景观、典型地质构造剖面和构造形迹、古生物化石与产地等地质遗迹及其所处地;湿地、瀑布、河溪、森林、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特殊地质环境等自然景观及其所处地;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地;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特殊区域。同时,《条例》体现了从严保护丹霞地貌的特点,有专款明确“丹霞地貌山体应当从严保护”;明确将丹霞地貌山体纳入最高层次的“核心保护区”;明确在丹霞地貌保护范围内实施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条例》突出了规划在山体保护中的核心作用。《条例》第二章对山体保护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把规划放到了更加重要、更加突出的位置:提高编制主体的级别,要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和法定图则;严格编制、修改、审批程序;突出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在保护和利用的处理上,强调必须保护优先,坚决杜绝未批先用。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恩施州山体保护将进入法治轨道,恩施州推进恩施绿色发展的步伐将更加坚定有力。

 

(恩施州政协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