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景旺 委员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全省安全生产保持了稳定并有所好转的总体态势。但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方面,在我省部分地区仍未得到足够重视,《职业病防治法》所要求的职工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的相关措施仍未得到有效的落实。
据不完全统计,我省目前有害作业厂矿10万家左右,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人200多万,分布在31个不同的行业中,其中50%以上的企业60%以上的人员为乡镇企业、合资企业及其人员。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部分企业职业病防治意识差。由于企业改制,其生产经营模式、劳动用工制度等发生了很大变化,职业病防治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我省的一些企业不重视职业卫生安全和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少投甚至不投入职业病防治资金,作业场所条件恶劣,防护条件差,职业卫生管理不规范,职业健康监护不落实,劳动者健康权益难以保障。
2、大量建设项目仍在走“先危害后治理”的老路。目前职业病危害工程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尚未纳入我省一些地方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部分基层政府为发展本地经济,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对所立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预测评估不严格,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盲目引进发达地区禁止或限制发展的企业、工艺,依然走着“先危害,后治理”的老路。
3、我省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执法环境亟待改善。一些地方将经济发展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对立,出台了一些政策,规定所谓“企业安静生产日”、“无干扰工作日”等,限制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进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有的企业主甚至以执法检查影响投资环境为由向当地政府投诉,刁难、躲避甚至围攻执法人员,使得职业卫生全监管工作难以落实。
4、职业危害监测和职业健康监护率低。由于有毒有害作业厂矿分布在不同的地区和行业,分属中央和地方不同的管理部门,多年来未对有毒有害企业进行普查,致使我省职业危害情况家底不明。全省已知的有毒有害企业健康监护率和监测率均低于10.0 %,私营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率更低。由于无法掌握我省企业职业危害的具体情况,也就无法进行有效地监管和防护。
当前,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应采取以下对策措施:
1、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切实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职业病防治是关系劳动者生命健康的大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在企业,关键在业主,而监督管理的责任在政府。因此省政府应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职业病防治技术指导专家委员会,由分管工业的省长任组长,分管卫生的省长为副组长,省安监局、卫生厅、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经贸委、总工会、公安厅、工商局、财政厅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和部署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全省职业病危害现状,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加强监管,分期分批改进和完善劳动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措施,逐步改善劳动条件;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分管秘书长牵头,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制定阶段工作目标,研究和部署工作措施,指导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同时,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领导和协调职业病防治工作。
2、加强职业病防治的法制化管理。建议学习外省、市经验,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由省法制办、安监局、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湖北省职业病防治管理条例》,为我省职业病防治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3、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各级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政绩考核指标。省政府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全省各地制定本级政府的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要求各地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统筹考虑,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用先进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严禁以牺牲工人的生命与健康为代价,继续走“先危害,后治理”的老路,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帮助和支持卫生和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明确各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企业或业主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政绩考核指标,建立问责制。
4、加强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从源头控制新职业病危害的产生。建议省政府发文,要求全省各级发改委、卫生和建设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从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制度上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及审批工作,在建设项目立项、设计审查、工程验收时,各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防止发生新的职业病危害。
5、依法行政,强化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编办\[2003\]15号文件和卫生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精神,理顺职能,明确职责,避免工作中发生越位、缺位现象,真正形成用人单位负责、政府依法监管、行业依法自律、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依法加强对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在全省选择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集中力量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和经济实体进行专项清理整顿,要特别加大对非法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企业、危害严重的小作坊式生产企业的查处力度,坚决取缔危害严重的违法企业;卫生部门主要负责开展全省职业病普查工作,首先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人群依法开展健康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及时予以诊断、治疗,指导和监督企业或业主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建立健康监护档案,以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6、增加投入,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与队伍建设。政府要把职业病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从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上保障各级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省政府应加大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责成各级财政增加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以及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的经费,保证全省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职业病防治执法监管与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保证新、改、扩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卫生监管、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开展农民工健康监护试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等机构的监督管理、职业中毒事故应急处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及管理所必需的费用,以确保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7、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基金或保险体系,保证各种职业危害及时得到治理。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遵循“谁危害谁治理”的原则,由企业依法承担防治职业病危害的责任。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根据危害的不同程度,依法强制缴纳风险金或保险金。建议省政府制定有关规章予以试行。
8、组织全省职业病危害情况调查。省政府应尽快组织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等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全面的职业病危害情况调查,特别是对重点行业、重点危害和重点人群,摸清全省职业病危害基本状况,健全和完善职业病报告制度,建立台帐,掌握第一手资料,以便为今后政府决策和下一步有序开展职业病危害的防治监管、监测等工作打好基础。
(发言人单位及职务(职称):民革湖北省委员会副主委、长江水利委员会高级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