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湖北省委员会
总体上看,湖北土地利用现状基本合理,但由于土地集约利用程度低,土地后备资源少,导致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平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其主要表现在:
1、基本农田面积小,低产田面积大,后备耕地资源严重不足,人地矛盾日益加剧。湖北省人均耕地面积0.078公顷,低于全国0.0942的水平;未利用地257.3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3.84%,其中多为自然条件较差、不易开发利用的土地。
2、土地利用结构与土地资源类型及利用要求不适应,土地结构调整过于频繁。
3、土地利用不充分,利用效益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4、资源质量下降,浪费较严重。
5、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严重,地质灾害时有发生。
根据调查的情况,对土地资源的利用及管理提出如下建议:
(一)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要以现有的耕地为保护重点,严格控制耕地面积减少,并努力补充耕地面积。
1、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实行永久保护,其它耕地实行阶段性保护。扩大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对耕地质量好、交通方便以及城建规划建设用地区以外的良田,均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优先加以保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应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严格审批。强化重点区域耕地保护,重点加强经济发达的江汉平原、武汉都市圈郊区、粮棉油生产基地县的耕地保护,实行政府投入倾斜政策,加大农田改造和建设力度。
2、实行耕地占补挂钩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足够的造地费,专款用于开垦耕地。
3、建立耕地的转用管制制度。对耕地转用实行严格管制,只要占用耕地,都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报批,在领取耕地转用许可证和基本农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改变耕地用途。
4、明确规定农业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项目使用。对农业用地区内的非农用土地不得擅自扩大用地面积,要采取经济、行政等综合措施,鼓励其转变为农用土地。
5、加大低产田改造力度。对耕地实行综合治理,用养结合,力争平原地区大部分耕地实现旱涝保收、稳产高产,挖掘土地生产潜力。
(二)合理调整农用土地内部结构
要在保护好现有耕地,稳定粮、棉、油生产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农用土地内部结构,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对于部分水利死角的望天田、陡坡地和常年水位线以下的低湖田,在保证稳定粮、棉、油生产的前提下,可按规划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草、还渔。
1、扩大林地面积。林业建设应进行科学规划,林地的利用要以提高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依法保护现有林木资源,加强林业的基地建设,要尽快建立良种繁育基地,以便尽早提供大量的优质苗木,加强神农架自然保护区建设,保护生物品种,大力发展“二高一优”林业,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步增长。
2、园地的调整。园地发展以市场为导向,扩大市场优势品种种植,坚持适度发展,集约经营。要加强对中低产园地改造和管理,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建立和稳定名优基地,形成规模经济,提高园地的单产和效益。
3、牧草地调整。牧草地建设要在保护现有草场资源的同时,重点抓好天然草场的人工改良,保护草场资源,防止超载过牧和盲目开垦。新增面积主要满足建立各种畜禽生产基地需要,逐步建成相对集中连片的优质草场,加快鄂西等重点牧区的建设。继续利用其它可牧地类,增加载畜量,保障全省畜牧业养殖规模发展。
(三)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各类建设用地应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建设用地的选址及施工应尽量利用非耕地和劣等地,避开基本农田。严格控制新增用地规模,保障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需求,优先保障重点骨干工程项目用地。
1、城镇建设。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是促进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走内部挖潜道路,有效保护耕地的关键。城镇建设要以旧城改造、内涵挖潜为主,最大限度地减缓占用耕地的速度和数量,逐步形成等级规模结构和布局合理、用地集约的城镇体系。重点控制大城市用地规模,特别要加强中小城市用地管理。严格控制和引导各类开发区建设,划定城镇规模控制红线,各类建设用地项目一般不能超过红线,如果确需开发的,除了要加收开发费外,还要保证占一补二的原则。
2、农村居民点用地。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建立合理的城乡居民点体系。农村居民点建设发展要以搞好村镇规划为前提,村镇建设要集中紧凑,使农村居民点逐步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缩小农村居民点用地总规模。
3、交通用地。一是要保证扩建、新建铁路和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建设用地,二是要保证交通辅助设施、交通运网联结和提高路网密度的建设用地。鉴于湖北得天独厚的地理区位优势及中部崛起的机遇,应进一步强化武汉作为全国重要交通枢纽的地位,形成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相结合的高效率、立体化、多功能的运输体系,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但交通建设要依法用地、合理用地,严格审批程序;在选址和建设施工过程中,要尽量避免占用耕地,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废弃地;在改建新路时应同时复垦或综合开发利用旧路。
4、水利用地。应本着一般服从重点、远期服从近期的原则,对规划期间有把握上马和对全省经济建设影响较大的工程用地予以保障。加强现状水利设施的改造与建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为现代化农业生产服务。
5、工矿用地及其它用地。稳定独立工矿用地面积。独立工矿建设在选址和施工过程中,要尽量避免占用耕地和林地,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废弃地。要严格执行占用耕地与整理、复垦、开发挂钩的政策。其它特殊用地要切实保障军事和国防工业用地,严格杜绝埋坟占用耕地。
6、优先安排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主要满足国防工业、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的增建、改建占地需要。重点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程序。
7、合理布局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的调整和布局中,应重点扶持低污染、低能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新技术项目,特别是对能源、化石、建材、冶金等项目的建设应合理布局,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对邻近地区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严禁新建污染严重的企业,坚决关停污染严重的“十五小”企业。
(四)适度开发宜农未利用土地资源
1、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一是建立土地开发基金;二是制定耕地开发奖励措施,实行谁开发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对开发使用的耕地采取减少税费、延长承包期等措施;三是把土地开发纳入计划管理,凡建设占用耕地多的地方,必须多开发耕地,完不成耕地开发计划的要相应削减建设用地计划;四是耕地开发要采取多种途径,鼓励集体和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开发;五是开发耕地要有计划,禁止在15°以上的陡坡上开垦以及顺坡垦殖的不科学的垦殖方法,禁止在河滩、湖滩开垦耕地。
2、土地复垦。土地复垦应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应当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和自然条件以及土地破坏状态,确定复垦后的土地用途。要提高社会对于土地复垦工作的认识,加强土地复垦的法制体系建设。同时需要切实可行的保障土地复垦资金投入,确保土地复垦有充足的资金来源。制定完善的土地复垦制度。
3、土地整理。在土地整理中应结合退耕还林、盐碱地的治理、矿区的复垦、水利建设、文物保护等工作,加强与其它相关部门的合作,做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结合。有条件的地方在土地整理中要实施环境质量认证,使土地整理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地接受一系列的质量标准的检验、指导,从而将土地整理和环境建设融为一体。
平原地区土地整理的重点是农村居民点迁并,此外通过平整土地、归并地块、垦殖闲散地及综合建设农田道路、沟渠等,增加一部分耕地。山区土地整理的重点是坡耕地改梯田,以大于25度坡耕地的改造为重点,与小流域综合治理相结合,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相结合。土地整理的重点地区是江汉平原、鄂北岗地、鄂中平原岗地和鄂东沿江平原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