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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建议

2014-09-15 00: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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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北平  委员

    2009年,致公党湖北省委会就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组织了部分政协委员和专家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先后赴黄石市、鄂州市和神农架林区,与有关部门和企业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和交流。通过调研我们认为,近年来,我省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方面所做的工作是积极的,成效是显著的。

    但同时我们也看到,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仍面临一些突出的困难和问题。
    1、资源枯竭的总趋势正在加速,而且不可逆转。黄石市素有“青铜古都”、“钢铁摇篮”、“水泥之乡”的美誉,是全国六大铜矿基地、十大铁矿基地之一。主要支柱性矿产资源中,硅灰石储量居世界第一位。这些矿产资源经过建国以来的大规模开采,主要矿产资源进入了开采晚期,煤、铁、铜、钴和金的保有储量大幅下降,分别只占累计探明储量的24.25%、23.03%、39.68%、26.90%和39.52%,可开采资源严重不足。进入上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资源逐步枯竭,黄石市先后有有色新冶铜矿、肖家铺金矿等22座矿山相继闭坑,部分大型矿山已成为危机矿山,保有储量占累计探明储量的比例均低于30%。黄石、鄂州等地先后被国家列为资源枯竭型城市。

    2、产业萎缩,对全省经济的支撑作用越来越小。以黄石为例,采掘业从上世纪50年代占市区工业总产值的比重23.19%,下降到2007年10%以下,目前有色公司自产铜矿石只占铜矿石需求量的15%,其余靠收购废杂铜及外购矿石来料加工。由于矿产资源依赖度高,产业转型升级面临巨大压力,对加工业发展的支撑作用日益减弱。

    3、过度开采、粗放开采,带来生态修复的压力越来越大。由于大部分矿山布局不够合理,大量废弃矿山有待生态修复与复垦,部分矿山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造成水土流失,容易诱发地质灾害,对土地生态安全造成较大威胁。还有部分矿山分布在城市边缘,对城市环境、面貌、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这些对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与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都增加了困难因素。再者,历史遗留下来的废弃采矿用地较多,生态修复与复垦任务重。甚至一些大型国有矿山企业也不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生态修复工作更难提到议事日程。

    4、历史遗留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在过去的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的产业体系中,传统产业占较大比重,很大程度依赖于资源或能源的消耗,产生较大的土地污染,大片植被和表土遭受破坏,大量的尾矿、尾砂堆积造成了不少尾矿库安全隐患。例如,鄂州市的一个区就有尾矿库43个,其中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7个,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3个,建成于2000年前的有19个,下游为村庄的尾矿库有7个,然而已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仅有2个,这两个尾矿库储量均在1000万立方米左右,下游均有村庄,属于重大危险源。

    5、资源型企业转型的步伐有待进一步加快。随着矿产资源的衰竭,大量采矿业工人失业待岗。近些年来,矿业隐性失业率一直高达20%,就业和再就业形势严峻,离、退休职工人数多,社会保障压力大,资源型企业转型难、转岗难等,都增加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诸多困难。

    为此建议:
    1、加快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示范工程。当前矿山恢复治理的重点包括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工矿废弃地复垦、尾矿库和矸石山复垦绿化等,要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和资金支付能力的实际,大力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示范工程。例如,目前大冶铁矿将露天采坑和废渣场复垦基地进行改造保护,建成了黄石国家矿山公园,成为黄石市旅游业的一个新亮点,也是全省乃至全国矿山环境保护的典型。

    2、筹措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资金。资金筹集渠道:一是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强制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并将备用金列入企业的生产成本;二是对历史遗留、责任主体灭失、自然形成等原因造成的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省政府应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中给予大力支持;三是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与省5∶5分成的规定,省里应将50%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全额返还市、县(市)或者将省级分成的30%矿业权价款全额返还市、县(市);四是省、市政府应制定“谁治理、谁受益”的优惠政策,筹措社会资金,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中引入市场机制,促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产业化的发展。

    3、建立治理与利用相结合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机制。将采矿遗留下来的大量露天采场、采坑、废渣场以及地下巷道、采空区等矿业遗迹,加速转化为可持续发展的二次创业基地或转化为发展旅游业资源和建筑材料资源。如黄石市废矿复垦面积达8.5万亩,可复垦为耕地的每亩复垦约需2万元成本,复垦后的土地可作为二次创业基地建设使用,把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包袱转化为财富。

    4、切实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危库要责令立即停产整改,对险库要责令限期排除险情,对病库要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对在用、停用、弃用和闭库的尾矿库,要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对未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要立即停止使用;已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要按照设计方案和安全评价指出的问题逐条整改,限期达标;对下游有居民区、集市区和其他建筑物的尾矿库,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尾矿库下游安全。

    5、建立健全矿政管理相关制度。主要是建立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以及综合监管和监督机制。要加大力度实施生态建设和环境整治,强化矿山企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问责制,对生态破坏较严重的矿山企业,实行挂牌督办,在限期内完成治理恢复任务;严格矿山建设项目环保和水保准入,加大力度治理环境问题,要求企业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对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严重的企业,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依法取缔、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与此同时,建立和完善矿山开发利用的综合监管和监督机制。凡是涉及矿区规划、矿权设置和变更等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村委会、乡镇政府、县(市、区)政府等各级审查,凡是矿业权的出让,必须通过市国土资源交易管理中心进行,凡是能够公开的行政程序必须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

    发言人单位及职务(职称):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