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少平 委员
2009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执法主体由过去的卫生行政部门改为由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三个部门分段管理,即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由质监局负责,食品流动环节由工商局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由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目前,我省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迟迟没有调整到位,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未能及时跟进,协调机制没有有效建立,因执行新政而出现的经费缺口没有得到补偿,导致当前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职责不清,重复执法和监督空白屡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监督工作不到位、卫生监督队伍不够稳定等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食品安全和卫生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给食品安全和保障公众健康带来了隐忧。
一、主要问题
1、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没有调整到位。《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卫生监督局原有的食品许可和监管职能应移交给质监、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三个局。由于机构改革等原因,时至今日,我省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仍未调整到位。湖北省政府办公厅曾于2009年5月30日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机构改革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卫生监督机构作为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机构,仍继续承担原餐饮消费监督执法任务。但卫生监督机构在排查食品安全隐患等执法过程中,餐饮单位常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责问执法部门究竟是权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权,阻扰卫生监督机构执法,常使卫生监督人员处于“管还是不管”的尴尬境地。
2、存在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的现象。由于食品从加工到消费的环节特别复杂,划分起来异常困难,必然出现重复监管和空白地带。如前店后厂的糕点店究竟是属加工环节还是流通环节,等等。加之没有建立一个有效的协调机制,导致重复监督和监督空白的现象屡有发生,形成监管不力甚至无人监管的状态。
3、职能分流后,没有“人随事走”。《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加工和食品流通环节分别划到质监和工商部门负责,根据“人随事走”的原则,应该将相应的原卫生监督机构的部分人员分流到质监和工商部门。但《食品安全法》实施已近半年,人员至今没动,大量有着丰富经验、训练有素的卫生监督人员被闲置起来,造成人才资源的严重浪费,导致全省卫生监督工作存在着“有人无事干”和“有事无人干”的普遍现象。
4、经费保障没有到位。目前我省的卫生监督机构绝大部分是事业性质,地方财政只能保证人员工资和事业经费的1/3-1/4,其余缺口完全靠政策性抽检收费来解决。《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不准收取任何费用,而且还要支付购买食品样品的费用,而地方财政的经费保障又没有到位,导致部分监督机构人员工资都发不出,造成人心浮动,队伍不稳,并影响了食品的正常抽检工作。
二、对策建议
面对当前所出现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监管职能应迅速调整到位,并明确各自职责。建议省政府尽快下发有关文件,进一步明确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并按《食品安全法》的有关条款,对各自职责分工及所承担的责任进行细化;同时督促地方政府切实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做好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和职能移交工作。
2、实行机构体制改革。建议将与食品安全监督有关的部门进行合并,实行综合执法。具体办法可参考深圳市的机构改革模式,将卫生监督部门中的食品卫生监督、质监和工商部门的有关食品监督进行合并,实行综合执法。如果上述大合并有困难,可将同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局与食品药品监督局合并,为与上级对口,也可一个班子两块牌子,职能进行整合。鉴于卫生监督是一项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工商部门人员一时难以适应此项新工作,建议从卫生监督部门抽调一部分技术力量,以利于食品安全执法。如果暂不实行机构改革,综合执法一时难以形成,应刻不容缓地尽快由政府组织建立一个有效的协调机构,负责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的监管协调工作,解决重复监督、监管空白以及涉及到两个以上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
3、切实解决经费严重不足和卫生监督人员待遇问题,稳定卫生监督队伍。为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得到切实执行,建议省政府尽快出台相关文件,要求各级政府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动用地方财政资金,补足卫生监督机构因执行相关法律规定而出现的经费缺口,使经费保障机制得到落实。同时,卫生监督人员的工资待遇也应切实参照公务员管理,由地方财政全额保证,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改变“执法经济”的现状,乱收费和不达标发证的现象才能得到遏制。
4、制定消费者投诉规定。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对于消费者遇到食品安全质量问题应该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而食品的检验费用一般又比较高,对于消费者投诉的可疑食品由哪个部门检验、检验费用如何收取等问题,我省应制定一个统一规定,便于规范操作。
发言人单位及职务(职称):襄樊市卫生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