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五条对婚姻的强制性要求。
自愿是内心自主意愿,男女双方在登记结婚时必须将这一内心想法进行表白、表达。对于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正常人)来说,也许自愿表达方式仅仅一个“是”字就可以了,可是对于聋哑、智障等特殊群体来说,登记结婚之路也许就不是那么顺利,如网上媒体反映:一个聋哑男6趟领结婚证被拒,原因是无法正确表达是否自愿。
首先,民政部门也有婚姻登记日益复杂的无奈。据政法界的委员反映: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人带名智力低下的女性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要求登记结婚。对于聋哑人和智障人来登记结婚时如何判断是否自愿就变得有些棘手,有的婚姻登记员可以依据生活经验来辨别,但是有的就无法来分辨。例如,在登记的时候,工作人员询问彭某女:“你是来结婚的吗?你愿意吗?”彭某女机械的点了头;又问彭某女“你是不是来离婚的,你愿意吗?”彭某女还是机械的点点头。可以看出,没受过聋哑教育和有点智障的彭某女是无法用文字或手语来进行表达,面对这种情况,民政部门只能认定彭某女属于不能真实表达自己意愿,所以根据《婚姻法》,民政部门也只有谨慎的拒绝,不能予以登记结婚。
其次,特殊群体登记结婚数量不断增加。对于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他们,心中有婚姻登记观念,但是却难以明确表达自愿,尤其是对经过聋哑教育的残疾人或智障人来说更为困难。例上述所说的聋哑男和彭某女都是农村残疾人,家里条件都不好,在这样的条件下要接受专业教育那是不现实的,以至于两起简单的婚姻登记变得要么去做司法鉴定,要么直接起诉。
可以看出,《婚姻法》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这一法律具有普适性却忽视了日益增加的特殊群体。部分特殊群体如何表达自愿结婚的意图并不是民政部门可以单独解决的;提高特殊群体的交流手段,这是教育部门的事情;对婚姻登记部门中出现的一些疑难就需要司法鉴定机关的协助。
为了有效解决这个现实难题,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对《婚姻法》制度的完善。建议《婚姻法》应对特殊群体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方面,对要求办理婚姻登记的聋、哑人,婚姻登记员应当与当事人进行笔谈,笔谈文字材料存入档案。如果当事人不会写字或是智障人的,应当请一名与婚姻当事人有直接血源关系的人与婚姻登记员进行正常交流,要求有证明人在场,证明人要将询问情况写成书面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经聋哑人(智障人)和证明人同时签名或按指纹,最后交婚姻登记员存档。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或《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当事人领证”一栏,应由聋哑、智障人自行签名或按指纹。
另一方面,对于要求办理结婚登记的盲人,婚姻登记机关应认真询问,由当事人口述,婚姻登记员可代当事人填写。婚姻登记员代当事人填写完毕,应当面宣读,当事人认为填写内容无误,在登记员的引导下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或《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当事人领证”一栏签名或按指纹。
(竹溪县政协 吴晓红 陈芳芳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