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风俗和礼仪活动是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传达着人们的思想情感,承载着人们的内心期愿,来源于传统文化并随时代的发展而演化。然而当下,在许多民间风俗和礼仪活动中,人们要么未深入明白其中内涵而无所适从,要么众说纷纭各行其道甚至随意发挥。比如在过传统节日时,不少人们并不清楚其中的真正意义,也不在乎应有的礼节礼仪,而只剩下了吃吃喝喝及鞭炮轰鸣;又如在婚礼活动中,总有人们挖空心思地胡整胡闹和恶整恶搞,甚至借机使坏;还如在丧葬过程中,各说各的讲究,让事主不知所措,有的甚至发展成了为亡人跳艳舞、请哭丧、配冥婚等五花八门的作法。如此这类现象,使本该传递的真情实意无从体现,让理应存在的庄重感和仪式感面目全非,有的还造成了不良影响,遭到众人唾弃。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些状况是对传统文化的扭曲,是对社会风气的污染,是对新生一代的误导,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格格不如,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
因此建议:各级各地应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精神为契机,对民间风俗和礼仪活动加以指导和引领,真正“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一、制定民间风俗和礼仪活动的指导性规范。由各级精神文明委员会牵头,各级文化、民政等部门参与,通过邀请并组织文化学者和民俗专家,结合一定范围内的地方传统进行整理和研究,对现行的、主流的风俗和礼仪活动进行内涵的准确定位,再根据定位情况对其应包含的内容、表现的形式、实施的过程、需用的物品等情况制定出一套指导性规范,形成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权威性的、雅俗共赏的标准,使人们在举办或参与相应风俗和礼仪活动中有一个明确的依从,而不至于陷入众说纷纭和随意发挥的境况,更不至于流入低俗恶俗甚至伤风败俗的地步。具有全国性质的风俗和礼仪活动,由国家文明委出台指导性规范;具有地方特色的风俗和礼仪活动,由县级以上地方文明委出台指导性规范;涉及到民族宗教性质的风俗和礼仪活动,由各民族自治机构和各类宗教组织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自主管理。
二、加大对指导性规范的宣传和推介。各类风俗和礼仪活动的指导性规范形成以后,要加强对它的宣传推广和普及应用。可以将文字内容编印成册或绘制成图片及漫画印制成宣传单,进行广泛地赠阅和发放;可以对规范性的风俗和礼仪活动录制成电视片、广告片或广播节目,通过广播电视进行展演展播;可以制作成彩信、微信、PPT或网络视频,通过互联网和手机客户端进行传播;可以利用不同形式的培训班对本地的风俗和礼仪知识进行宣传讲解;可以将风俗和礼仪活动的指导性规范引入本地学校的第二课堂,作为传统文化传授给学生,让正统而优秀的国粹形式一代一代地传承下去。
三、让党政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广符合正确价值取向和社会文明风尚的风俗和礼仪指导性规范,首先应该在各级党政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中得到接受和践行,使他们带头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远离低俗、庸俗和恶俗,自觉推动移风移俗,以他们在社会中的公职身份和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公众位置,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推动民间风俗和礼仪活动指导性规范最大程度地使群众接受,最大限度地得到传播和运用。
四、对在风俗和礼仪活动中的不良和恶性事件进行舆论谴责和道德处罚。在指导性规范出台和推广之后,现实中的民间风俗和礼仪活动仍不免出现低俗恶俗、令人不嗤的现象,有的甚至会引发灾祸、伤及他人。对于这种情况,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和管理机构应积极地站出来,从公序良俗的维护者和优秀文化的传播者的角度踊跃发声,明确表态,对不良事件及相关人员加以谴责,对其他人员进行教育。特别是各类媒体机构,应站在舆论导向的角度,充分揭露其中的丑恶性质和恶劣影响,引导人们意识到其中的危害性,进而形成广泛的社会舆论谴责。如果是一定社会组织中的成员办出了低俗恶俗和引发灾祸的风俗礼仪事件,相应的社会机构和组织就应该在评价评议、评先表模、任职提职中进行减分处理,若存在突破道德底线、触及纪律法规的现象,就应该对其进行纪律处罚和检举揭发,促进更多的人们自觉接受规范的指导和引领。
(南漳县政协 张宏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