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第一纱厂亦称汉口第一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武昌武胜门外曾家巷临江大道53号,由武汉工商界著名人士李紫云、刘谷臣等人发起和筹办。当时,李紫云投资50万两白银,刘谷臣投资23万两,还有广东帮、黄州帮棉花商和鸦片烟土商参加投资,总计集资万两。其纺织机器和纱锭则向英商安利英洋行订购。至1919年机器运齐,正式投入生产。
不久,该厂发展到300台布机、8.9万枚纱锭,成为武汉地区的最大纱厂,所产“醒狮”16支纱颇负时誉。抗日战争爆发后,因故未能迁走的武昌第一纱厂,所欠安利英洋行268万余元,以工厂资产作抵押。1941年日军将其改名为泰安纺织株式会社,以60万元作经营资本。1945年7月因美机轰炸停工。1945年8月抗战胜利后,武汉一些内迁工厂陆续复员回汉,重建旧业。返汉后开工的纺织企业有裕华、申新、震寰等纱厂。在此同时,武昌第一纱厂创办人之一李紫云之子李荐廷从渝返汉,恢复“商办汉口第一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即武昌第一纱厂)。
翌年5月和10月北场及南场先后复工,全厂职工3706人。然而,由于战争的破坏和两次迁移的严重损失,战后武汉工业趋于萎缩,远不及战前水平。1946年底,武汉大小烟厂关闭90%,大小纺织厂关闭75%。1947年底,武汉只有459家工厂,职工人数大量减少。在这种恶劣的经济环境中复工的武昌第一纱厂,由于资金不足、设备难以翻新及原料供应短缺、销售困难等多种原因,从1946年复工伊始,就频频发生劳资冲突。1946年6月20日,因厂方发给职员“六腊两月双薪” 而没有发给工人,纱厂工会便集合工人向厂方交涉。但厂方则答复:已经给予工人“申工 ”所谓“申工”,是厂方为奖励工人每半月不停工而加奖工资一天的措施,如在十五天之内有请假怠工情事则不加“申工”。和“礼拜工 ”该公司向例每月十四停工休息一天以便调班,俗称“礼拜日”。此项礼振停工一律工资照给,但遇停工日做工者工资照加,按时计算。之优待。纱厂全体工人均不满意,遂发生厂方与工人的冲突。后由厂工会呈报武昌市政处,由市政处召开第一纱厂劳资纠纷调解会议。其调解结果是,由厂方以奖金名义发给工人6月份5天奖金,另外发12月份工资,并发给10天奖金。这样,总算平息了此次纠纷。
但没过多久,即8月16、17两日,又发生罢工。尽管经过政府弹压和资方的部分让步使得工人们很快复工,但问题并没有解决。此时,随着内战的不断扩大,工商业凋敝,物价飞涨,工人大量失业,从业者的工资也十分微薄,武汉工人的苦难也日益加深。于是,罢工、怠工在武汉三镇此起彼伏。据汉口市政府统计,1947年一年中,汉口发生工潮219起,几乎波及所有行业和企业,参加者达18万之众。在此历史大背景下,第一纱厂的劳资矛盾仍很尖锐,以致1948年又发生了一次规模较大的劳资冲突。1948年,国民党统治行将崩溃,社会矛盾十分尖锐。6月26日晚,当武昌第一纱厂新的劳资冲突发生后,武汉地区的两家报纸《众实报》和《武汉日报》迅速进行了披露。《众实报》于28日题为《工会理事长扣压工饷致纱厂遭捣毁,有关当局正调查真相》的报道:昨日上午六时许武昌第一纱厂发生女工捣毁厂房事件,事后记者往访该厂工友,据谈于下,原是武昌第一纱厂所发工友薪饷向例是作两次发给,上半月八日夜班发给,下半月二十四日夜班发薪。本月上半月薪饷原已发放,惟下半月之薪仅于数日发给六成,而该厂工友等以近日百物飞涨,薪遇又低。现已二十七号,又超过二十四号发薪之期,若再捱数日发下,其值必将更低,遂欲向厂方要求早日将薪水发下以便维持生活。
斯时该厂黄厂长乃声称薪饷已发下八成,工友等以厂方既谓薪饷已发下,而渠等所得何仅只六成,其原因当甚属蹊跷,后由多方质询,始悉未发下,(其中)之二竟为该厂工会理事长陈九九及名为王才安者私自扣下。时该厂女工闻讯后,以工友整日出卖辛劳所获之微薄薪饷竟有人擅自克扣,群情激愤,以致引起捣毁机械、将办事处二楼及厨房器皿皆行捣毁,混乱中该厂梁总工程师之太太并以物掷伤北场摇纱部女工头部,已送该厂医务所诊治。此事发生后,闻有关机关皆在查询真相以期此劳资纠纷早日圆满解决。
至于此事,若果属实尤希有所查究,以儆颓风焉。此次工潮来势汹汹,令资方大感恐慌。于是,厂方匆匆于27日上午9时将各位工会代表集合召开了“工潮检讨会议”。会上资方自言“本厂此次发生捣毁工潮为历来未有之事”。该公司的各主要负责人如程子菊总经理就认为“因这次工潮突然掀起,工友要求如期发放工资,事实上不至于捣毁公物。以情形推测似不单纯”,并怀疑有“外在原因从其作祟”。而作为工会理事长的陶尧楷在发言中却对工人的行动多有怨言,他说:“厂方此次对于工资延期不发,固然是厂方对于工资事先有所准备而临时缺钞,虽经我们工会代表一再向工友说明,发一批工资,数字庞大,筹集现款确实不容易。但是他们头脑简单,不顾事实,并且高喊'要饭吃'的口号,始而酝酿罢工,继而捣毁公物。”针对劳方们所指责的延期不发工资一项,资方也摆出了自己的苦衷。副总经理鲁寿安在会议中解释道:“我们主持工厂对工友决不薄待。本期工资公司方面,前数天开出棉纱一批,每件蚀一亿余元,不顾血本,将款集齐存储国家银行,以便如期发给。不料连日现钞缺乏,中央银行拿不出来,其他银行也是一样的拿不出来,市面上各钱庄亦是无法筹措,并经程总经理打电话向各处调度,仍然是无法可想。公司方面颇费周章,其中经过昨天曾和陈九九等代表讲过,请他们转告工友,谅解这种苦衷”。
产生这次纠纷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工人代表们继而又指出:“此次工潮(原因)有:一、工资没有达到八成愿望;二、底薪要求增加尚未实现;三、要求按(生活)指数发十足工资;四、援例要求食米一万石。虽然迟发工资为罢工主要因素,但内在作用近乎借题发挥。”这样,一场来势汹涌甚至闹到捣毁工厂、致多人负伤的工潮不会是平地起波澜。工厂方面甚至怀疑有“外来势力作祟”,国民党地方当局也产生了警惕。资方的处理方式是迅速将这一事件呈报给国民党当局,为的是借助国家行政力量将此事迅速平息。为了引起当局的注意,资方强调:“至此戡乱时期,该工人等竟敢擅自罢工,捣毁工厂,其中必有奸徒暗中操纵,若不严加追究,则公司实无法复工。”即使没有资方的汇报,武昌市政府仍然给予了相当的关注。正如资方所言“目前是戡乱期间,治安问题为当政者的中心工作”。为此,国民党地方当局于28日上午9时,即工潮发生的第三天即召开“调处第一纱厂工潮会议”,与会者有:武昌市市长杨锦昱,武汉警备司令部李银生,社会处吴暇熙,市警察局刘华冕、秦智荣,第一纱厂程子菊、李贡廷、鲁寿安,武昌市总工会张华山,武昌市政府邱以鼎、陈九九、王才安等人。地点为武昌市政府。
经过一番研究讨论,决定处理办法如下:“一、本日(28)下午,一面复工一面请发工资,由治安机关派队员负责维护;二、过去工资与年赏、节赏情形,饬厂工双方即日详细公告;三、成立调查组负责调查此次事件之责任,依法办理,并推警备部、警察局、社会处、市政府党部、宪兵营及工会各派一人为委员负责调查,由市政府召集;四、劳资双方如有不服处置而致发生严重后果依紧急戡乱法从严惩处。”到了7月以后,处理结果逐渐浮出水面。首先,7月6日武昌市政府下达了关于“为抄发调查小组决议案”的“训令”,其中,一纱厂警务长吕永福因为对此事件处理失当而平时与工人感情不洽,未免发生冲突,“由市政府饬令厂方予以调职而免后患”。
随后,在7月21日上午10时,武昌市第一纱厂工潮调查小组会议对工潮发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决议内容如下:“一、查厂长黄提前放工而不通告门警,措施失当致使发生事件,本应严惩,姑念黄厂长在厂服务多年,理应从轻责罚;二、该厂此次事件系厂方迟发工资所致,经函准交通银行,复以该厂于二十五日存收行庄杂据并约定二十六日提款叁佰亿(似证明该厂有发放工资的准备)。以该厂向例应于二十四日发放工人工资足证事前亦无准备,该厂不无责任。惟以该厂此次遭受损失姑予免议,但所有因此事件受伤人员之医药费用,应由该厂承担,停工期间之工资应予补发;三、此次事件该厂工会未能防范于未然,应予严惩已儆未来,其惩处办法如下:该工会理事长陈九九记大过一次、该工会全体理事各记过一次;四、在此次事件发生中有少数工人造谣生事,推请稽查处武昌办事处、省会警察局、市政府会同查讯依法惩处;五、此次工人应切实遵守法令,不得罢工、怠工,否则将依法严惩。厂方亦不得任意关厂并应协助发放工资不得延迟,否则发生事件由该厂负完全责任。”
从上述情况来看,武昌市政府(亦即武昌市第一纱厂工潮调查小组)在事件过错责任的界定上,隐约地认为厂方应负主要责任,但同时也声色俱厉地警告工人“不得罢工、怠工”,否则“依法惩处”,似乎并不偏向任何一方,具有一定居中调解的意图。鉴于此次劳资纠纷的背景仍然是经济为主,劳资双方最终在武昌市政府等调解下达成了暂时的妥协,并以武昌市政府的名义提出解决此次纠纷的办法:“(一)近因物价波动工人原定按生活指数七五折之工资难以维持生活,经劳资双方协议于三十七年按照颁发之生活指数十足发给;(二)在此项工资协议调整以后政府即会同各有关机关调查厂方生产情形与工人生活实况,依法令斟酌事实陆续商问,得双方同意与办福利事业;(三)工资调整后,工会理监事及各代表负绝对安定之责,如有轨外行为或发生其他事故应受政府之制裁,并负责三个月内不提任何要求。上述协议各项,务希各位工友一律遵守,努力工作,增加生产,不得轻信浮言,再有轨外行为,即受政府制裁。”
从上述工人代表反映的工人的要求看,资方确实在政府的干预下满足了劳方所要求的按生活指数十足发给工资的条件,做出了一定的让步。在劳资互动的过程中,工会理事长陈九九及各位理事等在这次工潮中也受到了工人们的猜疑,怀疑他们收受了资方的贿赂出卖了工人们的利益。工会的各位理事在工潮的调查会议上也站在资方的一边,并且承认工人们“头脑简单不顾事实”,虽然也提出了增加工资待遇的要求等等,但是总体而言还是认为工人此次捣毁工厂打伤警官的行为属于“法外行为”,并不合理合法。虽属“法外行为”,但是此类行为在当时并不罕见,原因是这一时期内战正酣,物价飞涨、百物腾贵以致民不聊生,诸如此类的社会矛盾不断激化,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劳资纠纷时常见诸报端。国民党当局即武昌市政府方面,在处理这次劳资纠纷中,扮演的是裁判和调停人的角色。但劳资双方似乎都对其不满意,武昌市政府也只能是两面不讨好。从这一劳资纠纷中,可以看出在国民党统治末期,武汉地区的劳资纠纷的复杂性。劳资纠纷从来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而且也是政治和社会问题。它的复杂性在于参与者不仅仅只有劳方和资方,更有政府在其中起着重要的影响。(转载《湖北文史》第八十三辑,本文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