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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民营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现况与建议

2014-09-15 00: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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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湖北省委员会

    改革开放30年来,湖北省民营经济飞速发展,已经成为湖北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伴随着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民营企业劳动关系也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仍有不少问题。围绕民营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专题,我们调研组着重调查湖北省民营企业劳动关系现状,分析了背后的原因,提出了构建民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对策建议。

    一、我省民营企业劳动关系的现状和特点
    1、劳动合同签订率高,但期限短期化倾向依然严重。调查结果显示,湖北省民营企业和员工双方对工资协商、合同制度的认可度比较高,但合同时间较短。在抽样调查的104家民营企业中,企业拟定并与劳动者协商签订合同的企业占总数的67%,工会辅导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占总数的8%。但是,目前仍有7%的被调查企业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18%的被调查企业单方拟定,强制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目前,在被调查的民营企业中,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比例达80%以上,其中与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已经过半(50.5%)。在劳动合同的时间上,签订3年期或者以下劳动合同的企业高达89%,其中合同期为1年及以下的企业有29.3%。这说明了我省民营企业的劳动者长期还处于无稳定感和安全感的状态之中。劳动者的岗位稳定性和职业安全感很难受到保护,员工的权益也极易受到侵害,极大地影响了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2、欠薪现象得到有效遏止,但加班费支付违规现象突出。调查结果显示,湖北民营企业的劳动报酬水平与市场水平基本持平或略高于市场水平,拖欠工资现象并不严重。在被调查民营企业中,90%的企业提供的工资高于或与当地平均水平持平,88.7%的企业提供的工资高于或与行业平均水平持平。84.5%的企业从不拖欠员工工资,13.4%的企业偶尔拖欠员工工资,仅有2.1%的民营企业总是拖欠员工的工资。在加班费问题上,仅有30.3%的民营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的数额支付加班费,23.2%的企业采取调休不支付加班费。民营企业不支付加班费的现象依然相当普遍。23.2%的企业加班费支付不足,仅按照平常工作日每小时的工资计算加班费;没有加班费的企业(19.2%)或老板随意给的企业(4%)比例也较高。为了“保住饭碗”,员工不敢对加班费“过分”认真。

    3、社会保障逐步推广,但社会保障水平依然偏低。湖北省民营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障水平得到改善,参保面和险种逐步扩大。在这次调查中,民营企业主要为员工购买了养老保险(21.4%)、医疗保险(20%)、失业保险(17.8%);部分民营企业还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13.7%)、生育保险(12.5%)以及其他商业保险(4.1%),缴纳了住房公积金(10.5%)。并且,为80%以上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民营企业占调查企业总数的66.6%;而基本上没有缴纳养老、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企业(员工参保比例低于20%)仅占13.2%。但是,民营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障水平依然偏低,为员工全面购买了“五险一金”的企业数量不多。

    4、工作环境较好,但隐性裁人手段开始显现。近年来湖北省民营企业比较重视劳动环境。在被调查民营企业中,91%的企业提供的工作条件比较好;83.8%的企业有较完善的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障措施,并且能得到很好的执行;90%的企业为员工提供了各种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在防止员工跳槽方面,仅有39%的企业采用合同约束和交纳押金方式,大多数企业通过感情激励、待遇激励、事业激励等管理手段留住员工。在裁人手段方面,63.2%的民营企业按照法律规定通过正常途径解除劳动关系,还有部分企业会采用隐性手段让其自动离职,例如通过派遣公司卸包袱(9.6%)、将部分员工放到本人干不了的岗位(11.2%)或不愿干的岗位(16%)。

    5、劳动关系整体改善,但劳资冲突依然存在。我省在推动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在被调查的104家民营企业中,53.1%的企业从来没有卷入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案件中,45.9%的企业偶尔会卷入劳动纠纷之中,仅有1%的企业经常卷入劳动纠纷之中。劳动争议主要集中在,解除终止合同、经济补偿和违约金、工伤处理、规章制度和其他薪酬福利方面的劳动争议等方面。引起劳资冲突的原因集中在解雇、薪酬水平、管理人员和员工关系方面,其中,比例最高的是解雇员工方面,26.90%的民营企业涉及到这方面引起的劳动争议。

    二、原因分析
    1、法律意识依然淡薄,劳资双方各有所虑。第一,《劳动合同法》实施不到位。被调查的民营企业仍然有10.2%的民营企业没有向员工宣传新的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员工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不懂得使用法律武器维权,同时也有部分员工履约意识差,不按合同约定随意辞职,给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带来负面影响。第三,宏观上劳动者数量依然供大于求。劳动力市场的优势地位使民营企业占据主动,民营企业并不愿意签订长期劳动合同,而倾向短期劳动合同以避免风险。

    2、社会保障意识薄弱,企业和员工参保意识不强。第一,企业社保意识薄弱。调查显示仍有25%的企业不愿为员工购买社保。第二,员工积极性也不高。最主要的理由是“想随时离职”(22.9%)、“工资收入太低,不愿扣钱”(20.8%)等。第三,社保制度尚不完善。按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在异地很难正常接续,也影响了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积极性。

    3、劳动执法力量不足,监管不到位。第一,劳动监察力量薄弱,执法工作有时难以到位。调查发现,仅有10.5%的企业经常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检查,46.3%的企业偶尔受到监督,但是仍然有43.2%的企业从来没有见过劳动行政部门上门检查。更多的情况是出现了劳动纠纷,才会有劳动行政部门介入。第二,劳动执法对象范围局限。2005年以来,湖北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的创建活动,劳动行政部门、工商联、工会组织等机构做了大量的引导和服务工作,但是尚未辐射到所有的民营企业。

    4、工会组织缺失或独立性不强,难以发挥正常的作用。第一,工会覆盖面、影响力有限。调查显示,1/3的民营企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即使民营企业成立了工会,被认为仅是摆设的占23.7%,没有发挥应有作用的占22.4%。仅1/2的民营企业工会真正能维护职工利益(35.5%)、维护职工权益(23.7%)和促进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5.3%)。第二,工会的产生程序不合法。在被调查的民营企业中,工会组织成员的确定部分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38.2%),部分由董事长确定(35.3%)。

    三、对策建议
    1、全面贯彻《劳动合同法》,常抓不懈。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湖北得到了较好的执行,但是实际情况仍然有执行不到位的地方,全面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保证。加强劳动合同法在内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执法、司法管理,是保证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手段。湖北省在未来应该加大地方劳动立法,提高立法的数量、质量,促进劳动法治。湖北作为“两型社会”的试点,应当把立法重点放在“1+8”城市圈形成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劳动法律规范上,有效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劳动要素的相关衔接。

    2、建会方式灵活,强化维权职能。根据《工会法》等法律规定,每个企业都应当建立工会组织。一般而言,工会建设较好的民营企业,职工与资方沟通渠道就比较畅顺,劳资关系就较为协调。为了全面实现“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组织”和“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的目标,建议省总工会把民营企业建会工作作为首要任务,注重根据民营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建会方式。在一些规模小、人员少、流动性大的个私企业,大胆尝试建立行业工会、联合工会。在劳动法律调整变化的背景下,工会工作方式、工作角度、工作范围都会相应发生变化。尤其需要强化工会维权职能,着重建设“利益协调型”的工会组织,发挥工会组织正常的作用,履行工会维权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创新监督方法,推行多元化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劳动关系主体进行依法执法和调控,应当树立依法执法的观念,积极做好劳动关系法律执法服务,有效地开展劳动关系执法检查和劳动关系纠纷的调节处理等,积极指导企业健全劳动关系管理,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创新监督方法,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将管辖地域由监察员分片包干,落实监管责任人,实施劳动监察网格化管理,对民营企业劳动关系进行“信用建档”,进行动态管理等措施。在新形式下,为了使资源在城市圈内有效流动,还必须考虑在“1+8”城市圈内形成有效的统一执法标准和执法联动,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

    4、激励优秀企业,加强舆论监督。媒体作为“第四种力量”在社会事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发挥媒体的“喉舌”作用,加强劳动关系内容的普及与传播,对和谐劳动关系的典型企业的正面宣传等,引导人们对劳动关系中的各种现象有正确的价值判断,增强人们通过各种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价值认知。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对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现象,给予公开曝光,通过舆论压力的力量促使劳动关系现状的整改,从而达到劳动关系的改善。